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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狀胡漢清「不小心駕駛」等2項傳票罪名成立 判罰款2000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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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狀胡漢清「不小心駕駛」等2項傳票罪名成立 判罰款2000元

2025年10月27日 13:29 最後更新:13:31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不小心駕駛且沒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被票控2項傳票罪,胡漢清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10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林子康裁定2項傳票罪名成立,判每項1000元罰款,共罰款2000元。

胡求情時表示,他願承擔責任,接受法庭決定,接受教訓。巴士的報記者攝

胡求情時表示,他願承擔責任,接受法庭決定,接受教訓。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官判刑時指,胡漢清同意客觀事實,只在觀點上提出分別,省卻法庭時間。就「不小心駕駛」傳票罪,事實上並沒發生碰撞或意外,行人也沒向警方投訴;而前方車輛不應停下,行人不應橫跨馬路,也有一定責任。林官終就兩項傳票控罪分別判罰款1000元,總罰款2000元。

關於「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傳票控罪,林官裁決時指,胡的論點,相信警方會給予他時限上的延長,不構成辯護理由。在收到通知書21天内提供資料,法定責任已產生,即使胡當時回憶不起事件,對事件摸不着頭腦,仍然有責任在21天内向警方提交相關資料。

林官認爲,即使相信胡真誠地、錯誤地認爲警方考慮給予他寬限時間,也不影響控方已按相關條例證明控罪元素及犯罪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星期一(10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林子康裁定2項傳票罪名成立,判每項1000元罰款,共罰款2000元。

案件星期一(10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林子康裁定2項傳票罪名成立,判每項1000元罰款,共罰款2000元。

關於「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林官指,任何合格的駕駛者都不應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駕駛者應高度關注前方車輛、有無任何行人從盲點走出,當時胡停下不足兩秒便選擇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認為他應停下或減速,其行爲對行人造成不便甚至威脅。

林官指,胡駕駛行爲的水平很明顯低於一個謹慎、合格的駕駛者,符合「不小心駕駛」的相關要求,裁定罪名成立。

胡求情指,對「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他接受法庭分析,指當時未曾考慮到法庭的分析角度。 關於「不小心駕駛」,胡表示,願承擔責任,接受法庭決定,雖事發突然,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機應減速及刹車,希望法庭可接受他的動機是不想有任何危險事件發生,但他接受此教訓。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某車輛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主,沒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8月21日以郵遞⽅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 分,於羅便臣道103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2月1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林偉權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3日裁決。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另針對辯方的書面陳詞作反駁,指辯方引用案例,該涉事司機當時正左轉,左邊有行人過路處,該案死者在右邊毫無跡象地橫過馬路而導致意外;控方反駁本案被告向右轉彎,死者亦在右邊出現,所以被告更要留意右邊。

控方再指,辯方引用另一宗案例,該案法官形容專家計算不夠精準,但該案為2013年的案例,該案亦沒有閉路電視錄像,法官只能依賴當時的目擊證人,目測估算速度來重組案情,但目測不能作準,差之毫釐,繆以千里;反觀本案有眾多閉路電視片段,專家證人指誤差不會太大,計算速度亦不是依賴途人目測。

控方最後質疑,辯方煞有介事提及死者的血液化驗報告含嗎啡。控方指,死者受過多次急救手術,在解剖時身體有微量嗎啡並不意外,若辯方是想隱含指出死者在意外前已受毒品影響,閉路電視清楚顯示死者的形態,她完全沒手舞足蹈跡象,走路平穩,不可能是受毒品影響。

辯方回應,實際上當時事發路段,根據被告觀察,左右兩邊路段均沒有行人。

就死者體內有嗎啡,辯方同意有機會手術急救導致有嗎啡,但片段中可見死者在過馬路時有猶豫及回頭,不排除本身體內已有嗎啡而影響其判斷。辯方亦表示「唔認為可以推到咁高」,只是指出一個陳述給法庭參考。

辯方強調,本案被告在案發時沒違反交通規則或超速駕駛,而在轉彎時沒注意到受害人過馬路而令意外發生。上訴庭曾指,「不應單靠駕駛者沒注意到過路人這一點,引伸到當時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有部分視野受阻,除非被告特意側頭觀察,若因視野有缺失而令被告看不到受害人,這應視為不小心駕駛。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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