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不小心駕駛且沒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被票控2項傳票罪,胡漢清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10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林子康裁定2項傳票罪名成立,判每項1000元罰款,共罰款2000元。
胡求情時表示,他願承擔責任,接受法庭決定,接受教訓。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官判刑時指,胡漢清同意客觀事實,只在觀點上提出分別,省卻法庭時間。就「不小心駕駛」傳票罪,事實上並沒發生碰撞或意外,行人也沒向警方投訴;而前方車輛不應停下,行人不應橫跨馬路,也有一定責任。林官終就兩項傳票控罪分別判罰款1000元,總罰款2000元。
關於「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傳票控罪,林官裁決時指,胡的論點,相信警方會給予他時限上的延長,不構成辯護理由。在收到通知書21天内提供資料,法定責任已產生,即使胡當時回憶不起事件,對事件摸不着頭腦,仍然有責任在21天内向警方提交相關資料。
林官認爲,即使相信胡真誠地、錯誤地認爲警方考慮給予他寬限時間,也不影響控方已按相關條例證明控罪元素及犯罪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星期一(10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裁判官林子康裁定2項傳票罪名成立,判每項1000元罰款,共罰款2000元。
關於「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林官指,任何合格的駕駛者都不應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駕駛者應高度關注前方車輛、有無任何行人從盲點走出,當時胡停下不足兩秒便選擇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認為他應停下或減速,其行爲對行人造成不便甚至威脅。
林官指,胡駕駛行爲的水平很明顯低於一個謹慎、合格的駕駛者,符合「不小心駕駛」的相關要求,裁定罪名成立。
胡求情指,對「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他接受法庭分析,指當時未曾考慮到法庭的分析角度。 關於「不小心駕駛」,胡表示,願承擔責任,接受法庭決定,雖事發突然,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機應減速及刹車,希望法庭可接受他的動機是不想有任何危險事件發生,但他接受此教訓。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某車輛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主,沒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8月21日以郵遞⽅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 分,於羅便臣道103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