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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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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2025年11月18日 13:16 最後更新:15:01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29歲測量師涉在荃灣及九龍灣一帶駕駛退役警車,與其他車輛互相追逐,更亮起警車獨有的紅藍色閃燈,以假車牌冒警高速追車,被控危駕、假冒公職人員等共5罪,案件星期四(11月1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今新增一項控罪,辯方沒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8日再訊。

被告李健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健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修訂2項控罪包括危駕及意圖欺詐文件,另新增1項控罪,即「駕駛未有登記或未獲發牌的車輛」,辯方沒反對。另外控方申請將本案與另案合併,辯方提出反對。梁官將兩案合併議題押後至2026年1月8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李健煒,被控於2025年5月17日,在香港沿荃灣路(東行)燈柱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假冒公職人員,即駕駛一輛貼有香港警察標誌及裝有香港警察交通警裝備的車輛沿荃灣道(東行)經龍翔道前往九龍灣並於期間響起警察緊急警示燈及響號,假冒屬香港警務處的公職人員。

測量師涉駕退役警車假冒警員高速追車,被控危駕等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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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沿荃灣路(東行)經龍翔道前往九龍灣,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虛假車輛登記號碼「AM8059」,而該文件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11(2)條所指的文件;在道路上使用一個虛假車輛登記號碼「AM8059」的私家車,而當時就對該車輛的使用沒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另新增一項駕駛未有登記或未獲發牌的車輛,他被控於同日,在香港沿荃灣路(東行)經龍翔道前往九龍灣的道路上,駕駛一個虛假車輛登記號碼「AM8059」的私家車,該車輛並未有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登記號碼。

案件編號:KTCC11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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