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一輛疑為毒品快餐車涉於2024年在何文田公主道危險駕駛被追截,涉案司機硬撼旁車突圍不果,期間一名男警被捲入車底致受傷留醫10天。42歲報稱無業司機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等5罪,區院暫委法官余俊翔判刑時斥被告的駕駛方式險象環生,沒造成更嚴重傷亡只是一時幸運,行為不負責任、極度自私,終判被告5罪監禁54個月,並下令停牌3年。
一輛疑為毒品快餐車涉於2024年在何文田公主道危險駕駛被追截,涉案司機硬撼旁車突圍不果,期間一名男警被捲入車底致受傷留醫10天。資料圖片
被告潘文傑(現年42歲,報稱無業)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危險駕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管有他人的身份證共5罪。
背景報告指,被告1984年香港出生,中三學歷,離婚且無子女;父母年過六旬,收入微薄,父親兼職地盤雜工,家境清貧。被告患糖尿病,需長期服藥,還押期間須定期入院覆診。他早年任職跟車工人,2008至2017年獨資經營運輸公司,其後經濟不善倒閉,之後以私人司機維生,工作時數極高但收入微薄。被告無刑事案底,僅在2021年有不小心駕駛交通定罪。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因經濟窘迫犯案,還押期間深感後悔、主動反省,承諾絕不再犯;惟經濟困乏,無法向受傷警員及受損車輛作出賠償。
余官判刑時指,被告涉案毒品為獨立小包裝,可隨手交易,且其親口承認販毒;被告明知車上藏毒,為逃避拘捕蓄意瘋狂駕駛。案發時,追截期間,被告於鬧市主幹道多次違規駕駛,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遭警方車輛包圍後,被告仍撞車試圖突圍,無視執法指令,更撞傷警員,將其拖行。
余官指,被告行為造成廣泛財務損毀和人身傷害,瘋狂駕駛行為不負責任,極度自私,終判被告5罪共54個月監禁,並下令取消其駕駛資格3年,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區院暫委法官余俊翔判刑時斥被告的駕駛方式險象環生,沒造成更嚴重傷亡只是一時幸運,行為不負責任、極度自私,終判被告5罪監禁54個月,並下令停牌3年。
承認案情指,2024年8月23日當晚8時14分,一輛警車正在馬頭圍道巡邏,並根據情報嘗試截停一輛私家車,追捕期間該輛私家車多次違反交通規例,如衝紅燈、越過雙白線及逆線行駛等。
約8時半,警車橫跨在公主道61號的第一及第二線上以攔截該輛私家車,數輛市民駕駛的車停在警車後。涉案私家車撞到其中3輛,企圖突圍不果,更高速倒車,撞到一名男警並將其向後拖行數米,其他警員拔槍指向潘。私家車再向前撞到其他車輛,在氣袋彈出後才完全停下,潘隨即被捕,表示「呀Sir,架車有毒品,我唔想俾你哋拉,我先揸車走」,並稱「啲毒品我拎黎賣」。
警員從車上搜出22個裝有共11.01克氯胺酮的膠袋及14個裝有共3.14克可卡因的膠袋,更找到一張不屬於潘本人的身份證。受傷警員在留醫10天後出院,並在兩個月後重返工作崗位。
經調查,涉案私家車為潘租來,且在案發時他不獲租車公司續約,但他迴避歸還車輛或結清尚欠餘款。
案件編號:DCCC 3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