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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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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2025年11月18日 13:16 最後更新:15:01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早前承認於2026年1月在灣仔駕車時逆線行車,之後到港島警方交通部提交資料。警方早前以傳票方式控告她涉嫌「不小心駕駛」,她於星期一(3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高偉雄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及停牌1個月。

陳家珮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陳在聽畢案情後,表示同意及承認控罪,求情表示對於不小心駕駛深感悔意,現已沒有駕駛,承諾以後亦不會再犯。

陳家珮下午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家珮下午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高偉雄指,案情嚴重,涉及逆線行駛,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作出的行為,判處罰款2000元及停牌1個月。

被告陳家珮,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有人告發被告於2026年1月23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北行)近謝斐道,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

交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跟進相關懲處

陳家珮在庭外指,自己因不小心駕駛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深感悔意。雖然法庭沒要求他上駕駛改進課程,但早前她已自行報名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感謝各方關心,希望今天能給予大家一個正式的交代。

陳家珮步出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家珮步出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對法官指她是經過深思熟慮後作出涉案行為,陳表示,事發當刻作了一個「粗心大意的決定」,而她願意承受任何法律後果,亦已向法庭繳交罰款。立法會有何懲處,她本人會否辭職等,她表示交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跟進處理。

案件編號:ESS427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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