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婦於2024年8月在大埔安邦路橫過馬路時,遭一輛輕型貨車撞倒,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司機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星期五(7月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有可能專注在另一名途人而未能看到死者,即使看到也未必能及時剎車,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3千元及停牌半年。
被告張小明,承認不小心駕駛、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共4罪。
七旬婦過馬路遭輕型貨車撞斃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
事發地點為大埔安邦路近燈柱N6707,是一條往右彎的雙線單程行車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相距最近的行人過路處約80米,行人習慣在案發地點橫過安邦路。
高官引述被告求情指,被告張小明現年57歲,離婚後獨居,長期依靠駕駛工作維生,過往亦未有任何關於交通定罪記錄。
辯方指,路況存在視線遮擋問題,彎道、路邊車輛及行人大幅縮短被告反應時間;被告車速未超速,案發地點並非行人過路處,行人屬擅自橫過馬路;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資源。被告的求情信亦坦承對死者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深感愧疚,亦明白駕駛安全的重要性;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對本案充滿悔意,願承擔法律責任並彌補過錯,建議16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採納報告。
法官判刑時指,法庭有責任透過判刑阻嚇疏忽駕駛,並顧及死者家屬承受的痛苦,強調即使行人擅自橫過馬路,駕駛者亦不能完全免除責任,僅會影響罪責輕重。惟社服令同時兼具懲罰、更生與補償社會的作用,並非輕刑。
法庭接納辯方求情,認為被告在案發時僅有極短的反應時間,且當時注意力集中在另一名男途人身上,忽略其側邊的死者;同時指車內違規裝置、雜物雖確實影響駕駛視野,但控方專家報告未證實該等裝置直接引發本案,而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類別。
法官表明,無論法庭作任何判決,都無法撫平死者家屬失去親人的悲痛,判刑僅能依照法律條文、案情輕重及過往案例客觀作裁決。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服令,罰款3千元及停牌6個月。
判240小時社服令,罰款3000元及停牌半年
案發於2024年8月19日上午約6時07分,被告在安邦路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其行車紀錄儀拍攝到,包括72歲女死者陳秀英在內的兩名行人於6時07分30秒橫過大埔安邦路。而被告的貨車當時未減速,2秒後一名身穿綠色衣服的男行人停步,而死者繼續橫過馬路;再2秒後被告的貨車左方撞到死者,死者倒地滑開,被告亦停車,事件獲報警處理。
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昏迷,頭上有一處流血傷口。同日,被告在拘捕及警誡下稱,向朋友借用涉案貨車,案發當日如常取貨後駛至安邦路,被告熟悉案發地點。當被告見到死者時,死者相距貨車左車頭約2呎,兩者之間無阻擋。被告在碰撞前1至2秒才看到死者,故無減速。死者延至8月22日不治,驗屍報告確認死者死因顱骨骨折、腦部、肺部、肋骨多處創傷。
驗車報告顯示,被告的車輛駕駛座踏板區域地板上的附加金屬板未被固定;駕駛座前方安裝了能夠顯示儲存視像的視像顯示裝置,以及儀錶板上添加大量物件,和懸掛在中央後視鏡上的裝飾物,阻礙司機全面觀察車輛前方的道路及交通情況。
案件編號:DCCC5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