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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不小心駕駛等2罪 報案人:涉案私家車逆線超車 官押後10.27裁決

法庭事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不小心駕駛等2罪 報案人:涉案私家車逆線超車 官押後10.27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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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不小心駕駛等2罪 報案人:涉案私家車逆線超車 官押後10.27裁決

2025年10月14日 16:54 最後更新:10月27日 09:41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不小心駕駛且沒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被票控2項傳票罪。案件星期二(10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胡漢清庭上不認罪。案件的報案人女司機供稱,涉案私家車越雙白線超車及「差啲撞到人」。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待辯方補充案例。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目擊事件及提供行車紀錄儀片段的報案人辛子儀庭上供稱,2024年8月14日下午約5時57分,她開車經過羅便⾂道,在103號景雅花園外,她看到前面有輛的士停車「落客」,的士前面有貨車停著。她當時停下,但突然見到右邊的私家車越過雙白綫並逆綫超車,當時前方有3名行人正橫過羅便臣道,從景雅花園走到英華女書院;一名女士拖著小朋友疾步向前避開該私家車,另一名女士則往後退,等車走後才繼續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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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她回家後,將行車紀錄SD卡裏的事發2條片段發送到警方的微信交通舉報平台作投訴。到同年8月30日,她到筲箕灣警署錄取口供,並把涉案片段燒錄在記憶體交給警方。

胡漢清親盤問女證人,辛指,她裝行車攝錄儀的目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記錄,爲了保護自己,而不是爲投訴他人。胡指,當時路段不准停車,而前方有貨車停下並「打死火燈」,因此後來其他車輛、包括辛的車輛須部分車身越過雙白線,才能越過該貨車繼續向前駛,辛稱不記得。

胡又問及,辛事後報警的原因。辛指,因涉案私家車橫越雙白線及「差啲撞到人」。但胡質疑,後來辛的車輛亦越過雙白線繼續前駛,辛不同意,稱自己跟着的士行駛,「我無cut雙白線」、「至少我無爬頭」,胡其後在庭上再重播相關行車片段,辛確認自己車輛後來曾「砸住」雙白線行駛。

胡漢清指,在案發路段,當時的士「落客」的地方不是指定停車處,而行人橫過馬路應在斑馬線,而不是片段顯示的路段。而當時自己的車越線前有「響咹」作警告,辛同意。

港島區交通調查組高級警員翟增衡供稱,他於去年8月20日接手調查本案,翌日根據運輸署資料搜尋車主身份,並向登記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及「擬控告通知書」。

翟供稱,胡的唐姓代表律師收到擬控告通知書等文件後,在8月23日聯絡警方,指因忘記有不小心駕駛的情況,當時警方指可安排8月27日前來警署查看涉案行車紀錄片段及交回通知書。但在8月27日當天,胡最終沒查看片段,因胡指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通知書最終在9月25日才交回。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翟在8月30日接見辛,並為她錄口供,並從對方手中得到載有涉案行車片段的記憶體,他查看片段後燒錄到光碟,而記憶體則封存及交到證物室保管。

胡漢清盤問翟時指,他帶同律師在8月27日到交通調查組的辦公室會面時,拒查看行車片段及想確認片段是否符《私隱條例》,並要求如警方未能提供行車片段的提供者、即投訴人的口供,便延期交回通知書。但翟指沒有印象。

胡又指,在9月11日曾去信交通調查組的指揮官,提及胡在8月27日曾到辦公室會面,胡當時表示不記得事發時是否他在駕駛車輛,並要求索取投訴人口供,以證實行車片段是正確可靠及符《私隱條例》要求,要求給予額外時間去回覆通知書。翟同意自己當場沒拒絕延期,但稱在21日內回覆通知書是法例規定,不是他個人作主。

胡自辯承認越雙白線 惟不認不小心駕駛

胡認為,警方沒即時回覆而導致延誤,首項控罪對他非常不公平;至於第二項控罪「不小心駕駛」,他承認自己越過雙白線,但不承認「不小心駕駛」,認爲當時行人不應在該路段橫過馬路,而自己也不應「爬頭」越過雙白線向前行駛,但他看到行人時,沒及時反應而停車,是當時正行駛下坡路,故擔心滑坡,但他在越線前曾「響咹」警示行人。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某車輛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主,沒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8月21日以郵遞⽅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 分,於羅便臣道103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一名外公去年8月帶同2名年幼外孫女及外傭,於西環堅尼地城泳池外行人過路處過馬路時,疑因衝行人過路燈而遭電車撞上,當中3歲女童被捲車底身亡。現年50歲的電車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星期二(12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本案有其獨特性,電車不能轉左右且需時煞停,此為減刑因素,遂判處4星期監禁。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李要東,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26170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不小心駕駛展示號碼38的電車。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事件深切反省,願承擔責任,對行為亦有反思;另呈上親人及上司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個盡責的父親及丈夫,沒有不良嗜好,2年獲得最佳車長稱號。公司亦有聯署信件支持被告,冀法庭可從輕發落。

鍾官在判刑時指,被告沒任何交通定罪及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正面。求情信來自不同的單位,亦有電車公司及同事聯署,反映被告盡忠職守。

被告李要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要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指,司機需要為人命傷亡的後果承擔罪責,但幅度須視乎當時天色、車速、路面情況等。本案中被告對死傷者必然有責任,亦沒任何證據指被告的前方視線受遮擋。

但鍾官考慮案情表示,本案有其獨特性,電車不能扭左扭右去迴避,亦需時煞停,碰撞是無可避免,此為減刑因素;被告擁有良好的駕駛紀錄及沒刑事定罪紀錄,綜合以上,認為4星期監禁是合適刑罰。

辯方聽畢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鍾官批准。

涉案德輔道西路段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案發當日早上約10時40分,被告駕駛電車在該路段行駛,當時有雨,道路及電車軌道濕滑,但電車機件操作正常。男子袁盧海當時身處涉案路段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他手抱3歲外孫女、即本案死者及牽着另一名6歲外孫女,而外傭亦同行,4人橫過馬路時被電車撞上,當時行人過路燈為紅燈,而行車交通燈號為綠燈。事件導致3歲死者身亡,其餘3人則身體擦傷。

案件編號:ESCC38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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