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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超速撞斃17歲騎單車少年 七旬司機認危駕 判囚2年

法庭事

的士超速撞斃17歲騎單車少年 七旬司機認危駕 判囚2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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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超速撞斃17歲騎單車少年 七旬司機認危駕 判囚2年

2025年11月21日 16:50 最後更新:18:57

17歲少年於去年中凌晨時分,騎單車經青衣南橋回家時,遭一輛的士撞倒,少年送院不治。涉事的士司機其後被捕,經調查後發現的士當時超速駕駛,車速每小時94公里。該的士司機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星期五(11月21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不負責任、自私地妄顧路人和乘客安全,屬中度偏高罪責,判被告24個月監禁,另下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

的士超速撞斃17歲騎單車少年, 七旬司機認危駕。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不負責任、自私地妄顧路人和乘客安全,屬中度偏高罪責,判被告24個月監禁。

的士超速撞斃17歲騎單車少年, 七旬司機認危駕。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不負責任、自私地妄顧路人和乘客安全,屬中度偏高罪責,判被告24個月監禁。

現年70歲被告劉楚希,承認於2024年7月3日,在香港新界青衣葵青路近燈柱FC0926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的士,引致男子黃皓進死亡。被告今身穿黑色外套出庭,聞判後神情平靜。

案情指,當日凌晨,被告駕駛的士接載乘客由葵涌前往青衣,案發時死者在葵青路青衣南橋的快線騎單車,位於的士前方。當的士駛近時,乘客見到單車並提醒被告須減速,惟的士仍從後撞上單車車尾,當刻才煞車。

意外後,死者失去知覺倒臥在地,單車則倒在的士右前方,卡在的士防撞槓上。死者其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搶救,送院時兩瞳孔已沒反應,四肢及頭部多處受傷,被送入深切治療部進一步治療,延至翌晚不治,死因為嚴重創傷性腦損傷。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於案發時已任職40多年夜更的士司機,過往並無案底,願意承擔後果,被告感到深深自責,事後患上抑鬱症。

關於被告背景,徐官提及,被告已婚、有三名子女,出身於勞動家庭,中三學歷,過去40年專注工作,供養子女完成大學課程,月入17000元,當中1萬元交給妻子作家用。雖然子女多次勸告被告退休,承諾照顧被告生活,但被告習慣有工作的生活規律。每天和其他司機談天説地,共進下午茶、晚餐,成爲他生活寄託的一部分,因此遲遲未有退休,他曾表示,2025年滿70歲時正式退休,可惜在2024年發生本案。

徐官判刑時指,行車記錄儀可見到,死者和單車上安裝的紅色車尾燈清晰可見,但被告無動於衷,完全沒做出任何減速、閃避。涉案路段限速每小時70公里,案發時被告車速每小時94公里,超出法定限速,此等速度對被告的視野和反應時間不利,加重撞擊力度和後果嚴重性。

徐官指,司機除了顧及要個人生計外,更應時刻兼顧公共安全的責任,不但要保護乘客安全,也要對道路使用者保持高度警覺,駕駛者如未能持續有駕駛能力、判斷力,尤其司機年紀漸長,車輛會瞬間成爲「奪命」工具,對公衆造成危險。

被告家屬聽判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家屬聽判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徐官續指,死者年僅17歲,對其家庭造成極大困擾和傷痛。被告作爲有40年經驗的職業司機,理應具備更高警覺和責任感,超速駕駛行爲不但對死者致命,對車上乘客也構成潛在危害。

徐官表示,被告不負責任、自私地妄顧路人和乘客安全,屬中度偏高罪責,考慮一切情節和因素後,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終判被告24個月監禁。另外,法庭下令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5年。

案件編號:DCCC 198/2025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不小心駕駛且沒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被票控2項傳票罪。案件星期二(10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胡漢清庭上不認罪。案件的報案人女司機供稱,涉案私家車越雙白線超車及「差啲撞到人」。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待辯方補充案例。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目擊事件及提供行車紀錄儀片段的報案人辛子儀庭上供稱,2024年8月14日下午約5時57分,她開車經過羅便⾂道,在103號景雅花園外,她看到前面有輛的士停車「落客」,的士前面有貨車停著。她當時停下,但突然見到右邊的私家車越過雙白綫並逆綫超車,當時前方有3名行人正橫過羅便臣道,從景雅花園走到英華女書院;一名女士拖著小朋友疾步向前避開該私家車,另一名女士則往後退,等車走後才繼續橫過。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證人辛子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她回家後,將行車紀錄SD卡裏的事發2條片段發送到警方的微信交通舉報平台作投訴。到同年8月30日,她到筲箕灣警署錄取口供,並把涉案片段燒錄在記憶體交給警方。

胡漢清親盤問女證人,辛指,她裝行車攝錄儀的目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記錄,爲了保護自己,而不是爲投訴他人。胡指,當時路段不准停車,而前方有貨車停下並「打死火燈」,因此後來其他車輛、包括辛的車輛須部分車身越過雙白線,才能越過該貨車繼續向前駛,辛稱不記得。

胡又問及,辛事後報警的原因。辛指,因涉案私家車橫越雙白線及「差啲撞到人」。但胡質疑,後來辛的車輛亦越過雙白線繼續前駛,辛不同意,稱自己跟着的士行駛,「我無cut雙白線」、「至少我無爬頭」,胡其後在庭上再重播相關行車片段,辛確認自己車輛後來曾「砸住」雙白線行駛。

胡漢清指,在案發路段,當時的士「落客」的地方不是指定停車處,而行人橫過馬路應在斑馬線,而不是片段顯示的路段。而當時自己的車越線前有「響咹」作警告,辛同意。

港島區交通調查組高級警員翟增衡供稱,他於去年8月20日接手調查本案,翌日根據運輸署資料搜尋車主身份,並向登記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及「擬控告通知書」。

翟供稱,胡的唐姓代表律師收到擬控告通知書等文件後,在8月23日聯絡警方,指因忘記有不小心駕駛的情況,當時警方指可安排8月27日前來警署查看涉案行車紀錄片段及交回通知書。但在8月27日當天,胡最終沒查看片段,因胡指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通知書最終在9月25日才交回。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巴士的報記者攝

翟在8月30日接見辛,並為她錄口供,並從對方手中得到載有涉案行車片段的記憶體,他查看片段後燒錄到光碟,而記憶體則封存及交到證物室保管。

胡漢清盤問翟時指,他帶同律師在8月27日到交通調查組的辦公室會面時,拒查看行車片段及想確認片段是否符《私隱條例》,並要求如警方未能提供行車片段的提供者、即投訴人的口供,便延期交回通知書。但翟指沒有印象。

胡又指,在9月11日曾去信交通調查組的指揮官,提及胡在8月27日曾到辦公室會面,胡當時表示不記得事發時是否他在駕駛車輛,並要求索取投訴人口供,以證實行車片段是正確可靠及符《私隱條例》要求,要求給予額外時間去回覆通知書。翟同意自己當場沒拒絕延期,但稱在21日內回覆通知書是法例規定,不是他個人作主。

胡自辯承認越雙白線 惟不認不小心駕駛

胡認為,警方沒即時回覆而導致延誤,首項控罪對他非常不公平;至於第二項控罪「不小心駕駛」,他承認自己越過雙白線,但不承認「不小心駕駛」,認爲當時行人不應在該路段橫過馬路,而自己也不應「爬頭」越過雙白線向前行駛,但他看到行人時,沒及時反應而停車,是當時正行駛下坡路,故擔心滑坡,但他在越線前曾「響咹」警示行人。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某車輛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主,沒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8月21日以郵遞⽅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 分,於羅便臣道103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裁決至10月27日。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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