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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法庭事

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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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2025年12月17日 13:22 最後更新:13:54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2月1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林偉權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3日裁決。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另針對辯方的書面陳詞作反駁,指辯方引用案例,該涉事司機當時正左轉,左邊有行人過路處,該案死者在右邊毫無跡象地橫過馬路而導致意外;控方反駁本案被告向右轉彎,死者亦在右邊出現,所以被告更要留意右邊。

控方再指,辯方引用另一宗案例,該案法官形容專家計算不夠精準,但該案為2013年的案例,該案亦沒有閉路電視錄像,法官只能依賴當時的目擊證人,目測估算速度來重組案情,但目測不能作準,差之毫釐,繆以千里;反觀本案有眾多閉路電視片段,專家證人指誤差不會太大,計算速度亦不是依賴途人目測。

控方最後質疑,辯方煞有介事提及死者的血液化驗報告含嗎啡。控方指,死者受過多次急救手術,在解剖時身體有微量嗎啡並不意外,若辯方是想隱含指出死者在意外前已受毒品影響,閉路電視清楚顯示死者的形態,她完全沒手舞足蹈跡象,走路平穩,不可能是受毒品影響。

辯方回應,實際上當時事發路段,根據被告觀察,左右兩邊路段均沒有行人。

就死者體內有嗎啡,辯方同意有機會手術急救導致有嗎啡,但片段中可見死者在過馬路時有猶豫及回頭,不排除本身體內已有嗎啡而影響其判斷。辯方亦表示「唔認為可以推到咁高」,只是指出一個陳述給法庭參考。

辯方強調,本案被告在案發時沒違反交通規則或超速駕駛,而在轉彎時沒注意到受害人過馬路而令意外發生。上訴庭曾指,「不應單靠駕駛者沒注意到過路人這一點,引伸到當時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有部分視野受阻,除非被告特意側頭觀察,若因視野有缺失而令被告看不到受害人,這應視為不小心駕駛。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一名九巴車長兩年多前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星期五(7月2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法官練錦鴻今裁決時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巴士倒車時撞到人一定會被感受到,被告當時未察覺碰撞並非決定性因素。但作為資深車長,被告清楚當時有人在天台工作,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理應特別留意後方有否行人。

不過被告案發時並無超速,雖然並沒有花很多時間視察後方,但其倒車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後視鏡監察範圍有限,正後方更有盲點。當時天台燈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過於狹窄,更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死者走進巴士後方的速度。

練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並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故裁定不小駕駛罪成。

練官表示不小心駕駛罪不一定判監,但須考慮到被告行為對其他人的影響,「無論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九巴每月會檢查巴士的泊車感應器,肇事巴士在2023年8月檢查中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系統之後運作正常。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法證化驗師估計,案發時平均車速為15公里,最高一刻為16.1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留意巴士後方情況,巴士車速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危險駕駛導致意外。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當時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以L型左轉,約1分鐘後便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身亡。

經檢查後,發現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而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事主曾在案發前出現在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隨後登上巴士司機位。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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