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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法庭事

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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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貨車撞斃 司機被控危駕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官押後明年3.3裁決

2025年12月17日 13:22 最後更新:13:54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2月1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林偉權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3日裁決。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另針對辯方的書面陳詞作反駁,指辯方引用案例,該涉事司機當時正左轉,左邊有行人過路處,該案死者在右邊毫無跡象地橫過馬路而導致意外;控方反駁本案被告向右轉彎,死者亦在右邊出現,所以被告更要留意右邊。

控方再指,辯方引用另一宗案例,該案法官形容專家計算不夠精準,但該案為2013年的案例,該案亦沒有閉路電視錄像,法官只能依賴當時的目擊證人,目測估算速度來重組案情,但目測不能作準,差之毫釐,繆以千里;反觀本案有眾多閉路電視片段,專家證人指誤差不會太大,計算速度亦不是依賴途人目測。

控方最後質疑,辯方煞有介事提及死者的血液化驗報告含嗎啡。控方指,死者受過多次急救手術,在解剖時身體有微量嗎啡並不意外,若辯方是想隱含指出死者在意外前已受毒品影響,閉路電視清楚顯示死者的形態,她完全沒手舞足蹈跡象,走路平穩,不可能是受毒品影響。

辯方回應,實際上當時事發路段,根據被告觀察,左右兩邊路段均沒有行人。

就死者體內有嗎啡,辯方同意有機會手術急救導致有嗎啡,但片段中可見死者在過馬路時有猶豫及回頭,不排除本身體內已有嗎啡而影響其判斷。辯方亦表示「唔認為可以推到咁高」,只是指出一個陳述給法庭參考。

辯方強調,本案被告在案發時沒違反交通規則或超速駕駛,而在轉彎時沒注意到受害人過馬路而令意外發生。上訴庭曾指,「不應單靠駕駛者沒注意到過路人這一點,引伸到當時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有部分視野受阻,除非被告特意側頭觀察,若因視野有缺失而令被告看不到受害人,這應視為不小心駕駛。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一名63歲運輸公司主管涉於2022年11月在西營盤皇后大道西與水街交界附近撞到一名女途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早前經審訊,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官張潔宜星期二(4月21日)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張潔宜星期二(4月21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張潔宜星期二(4月21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偉德,報稱運輸公司主管,被控於2022年11月19日,在香港西營盤皇后大道西與水街交界附近,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導致劉美福死亡。

張官概述案情指,事故發生於西營盤皇后大道西與水街交界路口,被告當時右轉,車速緩慢,轉彎前未有留意右方,疑似分心、精神不集中。當被告發現女事主時,她已非常接近車輛,女事主因車輛距離過近受驚倒地,頭部受傷,其後不治。但經查明,被告車輛與死者並無碰撞。

被告與父親同住,1966年加入香港警隊,1997年退休。2014年開始擔任運輸公司主管,2024年退休,現依靠退休金及社會福利生活。被告駕駛記錄良好,1981年取得駕駛執照,僅1992年有一項罰款記錄,無其他刑事紀錄。

張官判刑時指,本案屬不幸事故,被告並非魯莽或危險駕駛,僅屬一時疏忽。被告有超過40年良好駕駛記錄,無案底,有真誠悔意。辯方曾兩度去信控方作控罪協商,嘗試避免審訊,但遭控方拒絕。張官考慮案情、被告的年齡及健康狀況,終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駕駛記錄良好,1981年取得駕駛執照,僅1992年有一項罰款記錄,無其他刑事紀錄。

被告駕駛記錄良好,1981年取得駕駛執照,僅1992年有一項罰款記錄,無其他刑事紀錄。

案件編號:DCCC 8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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