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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 還柙8.12判刑

法庭事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 還柙8.12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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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 還柙8.12判刑

2026年07月24日 14:32 最後更新:14:32

一名九巴車長兩年多前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星期五(7月2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法官練錦鴻今裁決時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巴士倒車時撞到人一定會被感受到,被告當時未察覺碰撞並非決定性因素。但作為資深車長,被告清楚當時有人在天台工作,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理應特別留意後方有否行人。

不過被告案發時並無超速,雖然並沒有花很多時間視察後方,但其倒車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後視鏡監察範圍有限,正後方更有盲點。當時天台燈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過於狹窄,更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死者走進巴士後方的速度。

練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並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故裁定不小駕駛罪成。

練官表示不小心駕駛罪不一定判監,但須考慮到被告行為對其他人的影響,「無論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九巴每月會檢查巴士的泊車感應器,肇事巴士在2023年8月檢查中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系統之後運作正常。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法證化驗師估計,案發時平均車速為15公里,最高一刻為16.1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留意巴士後方情況,巴士車速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危險駕駛導致意外。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當時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以L型左轉,約1分鐘後便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身亡。

經檢查後,發現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而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事主曾在案發前出現在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隨後登上巴士司機位。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七旬婦於2024年8月在大埔安邦路橫過馬路時,遭一輛輕型貨車撞倒,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司機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星期五(7月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有可能專注在另一名途人而未能看到死者,即使看到也未必能及時剎車,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3千元及停牌半年。

被告張小明,承認不小心駕駛、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共4罪。

七旬婦過馬路遭輕型貨車撞斃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

七旬婦過馬路遭輕型貨車撞斃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

事發地點為大埔安邦路近燈柱N6707,是一條往右彎的雙線單程行車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相距最近的行人過路處約80米,行人習慣在案發地點橫過安邦路。

高官引述被告求情指,被告張小明現年57歲,離婚後獨居,長期依靠駕駛工作維生,過往亦未有任何關於交通定罪記錄。

辯方指,路況存在視線遮擋問題,彎道、路邊車輛及行人大幅縮短被告反應時間;被告車速未超速,案發地點並非行人過路處,行人屬擅自橫過馬路;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資源。被告的求情信亦坦承對死者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深感愧疚,亦明白駕駛安全的重要性;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對本案充滿悔意,願承擔法律責任並彌補過錯,建議16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採納報告。

法官判刑時指,法庭有責任透過判刑阻嚇疏忽駕駛,並顧及死者家屬承受的痛苦,強調即使行人擅自橫過馬路,駕駛者亦不能完全免除責任,僅會影響罪責輕重。惟社服令同時兼具懲罰、更生與補償社會的作用,並非輕刑。

法庭接納辯方求情,認為被告在案發時僅有極短的反應時間,且當時注意力集中在另一名男途人身上,忽略其側邊的死者;同時指車內違規裝置、雜物雖確實影響駕駛視野,但控方專家報告未證實該等裝置直接引發本案,而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類別。

法官表明,無論法庭作任何判決,都無法撫平死者家屬失去親人的悲痛,判刑僅能依照法律條文、案情輕重及過往案例客觀作裁決。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服令,罰款3千元及停牌6個月。

判240小時社服令,罰款3000元及停牌半年

判240小時社服令,罰款3000元及停牌半年

案發於2024年8月19日上午約6時07分,被告在安邦路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其行車紀錄儀拍攝到,包括72歲女死者陳秀英在內的兩名行人於6時07分30秒橫過大埔安邦路。而被告的貨車當時未減速,2秒後一名身穿綠色衣服的男行人停步,而死者繼續橫過馬路;再2秒後被告的貨車左方撞到死者,死者倒地滑開,被告亦停車,事件獲報警處理。

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昏迷,頭上有一處流血傷口。同日,被告在拘捕及警誡下稱,向朋友借用涉案貨車,案發當日如常取貨後駛至安邦路,被告熟悉案發地點。當被告見到死者時,死者相距貨車左車頭約2呎,兩者之間無阻擋。被告在碰撞前1至2秒才看到死者,故無減速。死者延至8月22日不治,驗屍報告確認死者死因顱骨骨折、腦部、肺部、肋骨多處創傷。

驗車報告顯示,被告的車輛駕駛座踏板區域地板上的附加金屬板未被固定;駕駛座前方安裝了能夠顯示儲存視像的視像顯示裝置,以及儀錶板上添加大量物件,和懸掛在中央後視鏡上的裝飾物,阻礙司機全面觀察車輛前方的道路及交通情況。

案件編號:DCCC5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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