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 停牌5年 

法庭事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 停牌5年 
法庭事

法庭事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 停牌5年 

2026年03月31日 14:36 最後更新:14:36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2日後不治。涉事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3月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最終判監22個月,停牌5年。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具小學二年級學歷,任職司機逾20年,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被告共有10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駕駛無關,僅有一項定額罰款紀錄,整體駕駛紀錄良好。案發後,被告承受嚴重精神創傷,無法繼續從事駕駛工作,並在案發後1個月主動向運輸署申請註銷駕駛執照;2025年4月起於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因無法再任職司機而導致收入大跌,經濟困難。

辯方呈上被告、僱主及同事聯署的求情信,證明被告為人盡責、奉公守法、駕駛態度謹慎,被告一直對事件表達深切愧疚。辯方強調本案屬一時判斷失誤,並無醉駕、藥駕等加刑因素,希望判處12至18個月監禁。

郭官判刑時指,每宗案件案情不同,不宜機械化比較刑期。被告存在多項持續性駕駛過錯,被告為貪方便,刻意行左一線而非應行的左二線,屬主動選擇不當駕駛方式;事發右轉時未有打燈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貨車右邊存在盲點,但只需稍為移動頭部即可避免,惟被告有約3秒未妥善處理盲點問題,因而沒察覺踏出馬路的事主。辯方雖以貨車車身較長需要「偷位」為由作解釋,但法庭認為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從未將車輛正確駛入左二線,持續以不當方式行車,純粹為貪方便而取巧,屬最嚴重的過失,並非一時判斷失誤,多項過失累積形成危險駕駛。同時,被告在警誡時虛報行車線路及車速,影響其認罪態度。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郭官認為,被告的罪責屬中等罪責,但後果屬十分嚴重,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僅屬片面認責,不算認罪,惟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舉證,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同時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案發地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在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被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打燈情況下,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死者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貨車右車頭撞到死者,死者被撞開,隨即倒在地上。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為死者急救,當時死者躺在馬路中心,意識不清醒,仍有呼吸及脈搏,惟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人員隨即決定將死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創傷中心。惟死者在送院中途情況轉差,沒有脈搏,救護人員立刻將死者轉送至較近的廣華醫院。死者在廣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其後被轉至神經外科。惟死者情況不斷轉差,兩日後不治身亡。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一名九巴車長兩年多前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星期五(7月2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法官練錦鴻今裁決時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巴士倒車時撞到人一定會被感受到,被告當時未察覺碰撞並非決定性因素。但作為資深車長,被告清楚當時有人在天台工作,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理應特別留意後方有否行人。

不過被告案發時並無超速,雖然並沒有花很多時間視察後方,但其倒車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後視鏡監察範圍有限,正後方更有盲點。當時天台燈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過於狹窄,更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死者走進巴士後方的速度。

練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並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故裁定不小駕駛罪成。

練官表示不小心駕駛罪不一定判監,但須考慮到被告行為對其他人的影響,「無論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九巴每月會檢查巴士的泊車感應器,肇事巴士在2023年8月檢查中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系統之後運作正常。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法證化驗師估計,案發時平均車速為15公里,最高一刻為16.1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留意巴士後方情況,巴士車速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危險駕駛導致意外。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當時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以L型左轉,約1分鐘後便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身亡。

經檢查後,發現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而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事主曾在案發前出現在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隨後登上巴士司機位。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