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去年在元朗朗屏路鳳池村對開騎單車時,疑遭私家車撞斃,之後涉事車輛不顧而去。涉事19歲男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等7罪,案件星期四(3月26日)在區域法院提堂。庭上透露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9月25日聽取被告答辯及求情,被告沒申請保釋,繼續還柙候訊。
19歲男無牌駕駛撞斃老翁後不顧而去,擬認危駕等7罪
被告張智豐(19歲,報稱無業)被控各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駕駛時沒有駕駛牌照」、「駕駛沒有有效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
控罪指稱,被告2025年7月1日在元朗朗屏路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伍銘彬死亡;當日的意外引致伍銘彬受傷後,被告沒有停車,亦沒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9月25日聽取被告答辯及求情,被告沒申請保釋,繼續還柙候訊。
控罪另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駕駛涉事私家車時沒有駕駛執照、該車輛沒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登記、被告就車輛沒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被告亦在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下取用該車輛。
案件編號:DCCC 1751/2025
一名九巴車長兩年多前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星期五(7月2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待索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排車員危駕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
法官練錦鴻今裁決時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巴士倒車時撞到人一定會被感受到,被告當時未察覺碰撞並非決定性因素。但作為資深車長,被告清楚當時有人在天台工作,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理應特別留意後方有否行人。
不過被告案發時並無超速,雖然並沒有花很多時間視察後方,但其倒車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後視鏡監察範圍有限,正後方更有盲點。當時天台燈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過於狹窄,更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死者走進巴士後方的速度。
練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並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故裁定不小駕駛罪成。
練官表示不小心駕駛罪不一定判監,但須考慮到被告行為對其他人的影響,「無論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被告須還柙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九巴每月會檢查巴士的泊車感應器,肇事巴士在2023年8月檢查中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系統之後運作正常。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法證化驗師估計,案發時平均車速為15公里,最高一刻為16.1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留意巴士後方情況,巴士車速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危險駕駛導致意外。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當時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以L型左轉,約1分鐘後便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身亡。
經檢查後,發現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而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事主曾在案發前出現在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隨後登上巴士司機位。
案件編號:DCCC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