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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撞斃八旬婦被控危駕 押後5.4再訊

法庭事

的士司機涉撞斃八旬婦被控危駕 押後5.4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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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撞斃八旬婦被控危駕 押後5.4再訊

2026年02月02日 16:32 最後更新:16:32

一名84歲婆婆於去年10月,在順天邨外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送院後不治。47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星期一(2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的士司機涉撞斃八旬婦被控危駕,押後5.4再訊。

的士司機涉撞斃八旬婦被控危駕,押後5.4再訊。

控方指死者的醫療報告及法證報告尚未準備妥當,申請押後案件。辯方不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指死者的醫療報告及法證報告尚未準備妥當,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指死者的醫療報告及法證報告尚未準備妥當,申請押後案件。

被告楊國威(47歲)被控於2025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順安道天樂樓外,近燈柱E7191,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登記編號為YV3467的市區的士,而導致黃鳳玲死亡。

案件編號:KTCC2073/2025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2日後不治。涉事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3月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最終判監22個月,停牌5年。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具小學二年級學歷,任職司機逾20年,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被告共有10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駕駛無關,僅有一項定額罰款紀錄,整體駕駛紀錄良好。案發後,被告承受嚴重精神創傷,無法繼續從事駕駛工作,並在案發後1個月主動向運輸署申請註銷駕駛執照;2025年4月起於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因無法再任職司機而導致收入大跌,經濟困難。

辯方呈上被告、僱主及同事聯署的求情信,證明被告為人盡責、奉公守法、駕駛態度謹慎,被告一直對事件表達深切愧疚。辯方強調本案屬一時判斷失誤,並無醉駕、藥駕等加刑因素,希望判處12至18個月監禁。

郭官判刑時指,每宗案件案情不同,不宜機械化比較刑期。被告存在多項持續性駕駛過錯,被告為貪方便,刻意行左一線而非應行的左二線,屬主動選擇不當駕駛方式;事發右轉時未有打燈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貨車右邊存在盲點,但只需稍為移動頭部即可避免,惟被告有約3秒未妥善處理盲點問題,因而沒察覺踏出馬路的事主。辯方雖以貨車車身較長需要「偷位」為由作解釋,但法庭認為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從未將車輛正確駛入左二線,持續以不當方式行車,純粹為貪方便而取巧,屬最嚴重的過失,並非一時判斷失誤,多項過失累積形成危險駕駛。同時,被告在警誡時虛報行車線路及車速,影響其認罪態度。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郭官認為,被告的罪責屬中等罪責,但後果屬十分嚴重,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僅屬片面認責,不算認罪,惟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舉證,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同時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案發地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在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被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打燈情況下,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死者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貨車右車頭撞到死者,死者被撞開,隨即倒在地上。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為死者急救,當時死者躺在馬路中心,意識不清醒,仍有呼吸及脈搏,惟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人員隨即決定將死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創傷中心。惟死者在送院中途情況轉差,沒有脈搏,救護人員立刻將死者轉送至較近的廣華醫院。死者在廣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其後被轉至神經外科。惟死者情況不斷轉差,兩日後不治身亡。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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