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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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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2026年03月03日 13:45 最後更新:13:45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3月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裁定他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辯方提出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管制範圍內被撞,且非連續過路的行為導致司機無法預判路線。同時提及死者血液化驗檢出嗎啡含量,試圖暗示其事發時受毒品影響。法庭認為死者被撞位置未偏離行人過路處右端很遠,司機可清晰看到其過路範圍。無論其行走或轉向,司機均應察覺並作出避險反應。而死者血液中的嗎啡,亦為意外後的急救治療,血液檢測也未發現其他毒品異常,辯方所指缺乏事實基礎。

林官指,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熟悉事發路段環境,事發當日已是第三次途經該地,明知海濱道左二線為右轉駿業街的專用車道,卻從基業街轉入海濱道後長時間在左一線行駛,臨近路口才切入左二線,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方式駕駛,違反交通指示,也讓行人無法及早察覺有車輛。

林官續指,被告右轉卻沒打燈,但辯方辯稱其行駛在左二線時右轉意圖明顯,沒有打燈的必要,但法庭認為正因其前期錯誤行駛左一線,行人難以預判其右轉行為,打燈提醒反而更具必要性。

此外,林官指,案發路段限時速50公里,被告雖未超速,但沒有超速並不代表沒有危險;而被告的錄影會面與其書面警誡供詞不符,亦與專家的科學測試相悖,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自己的車速過快。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林官表示,死者從踏出行人路至被撞倒,有長達6秒時間,並非魯莽過路,且死者先在行人路稍作等待,步出馬路後又停步1至2秒觀察交通情況,確認看似安全後才繼續過路,察覺被告貨車右轉後還試圖掉頭避險,卻因距離過近未能成功,而被告直至撞人前才意識到危險。

林官稱,被告辯稱,未發現死者是因貨車右側車頭及右倒後鏡存在盲點,但該盲點僅需司機將頭部側移即可解決。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理應知悉所駕貨車的視野問題並作出合理應對,其未妥善處理盲點及未充分觀察路面行為,是未能達到合格且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水平。

辯方認為被告僅屬一時不留神、專注力不足的不小心駕駛;控方則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林官指,被告的每項過失本身均帶來道路危險,疊加後造成的危險更明顯,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且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標準,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事主於事發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6月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今自辯時稱,案發當日倒車時未發現任何人在巴士後方,倒車時亦感覺不到碰撞了任何物件或人。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

被告孫偉亮自辯時表示,從事車長約20年,負責排車員崗位近8年。案發當日早上5時,他需負責15架巴士的排車工作,當時車廠燈光不足,公司事後才加強照明。被告表示,自己不認識事主,過程中亦沒有發現對方。被告記不起是誰啟動巴士,但確認在開車前已亮起車頭大燈及危險警告燈。

被告續稱,倒車時有留意巴士左右側鏡及後視鏡,但未發現任何人或事主在巴士後方,倒車過程亦無感覺到碰撞任何物品或人。完成排車工作後,他便駕駛另一輛巴士離開車廠接載乘客,返廠後才獲悉自己牽涉事件。

被告在盤問下表示,自己案發前沿著巴士的左後方行向車頭上車,沿途沒見到事主。練官則關注巴士是否存在盲點,左右側兩鏡均無法看到正後方位置,被告確認需靠望向頭頂的後視鏡觀察。

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片段,指被告直線倒車時沒抬頭望後視鏡,被告回應坐在駕駛位已可看到情況,但承認並非全程注視後視鏡。控方指出,被告倒車時未有確認車尾是否有人,被告不同意此說法。控方續稱,案發時天台有其他人在場,不能排除有人在被告倒車期間出現,被告同意。練官聽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作裁決。

練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練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九巴每月會檢查巴士的泊車感應器,肇事巴士在2023年8月檢查中更換了泊車感應器,系統之後運作正常。案發期間感應器亦運作正常。法證化驗師估計,案發時平均車速為15公里,最高一刻為16.1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留意巴士後方情況,巴士車速過高,且沒有響號警告,危險駕駛導致意外。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當時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以L型左轉,約1分鐘後便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身亡。經檢查後,發現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而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事主曾在案發前出現在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隨後登上巴士司機位。被告倒車後,巴士在早上7時許駛離時,已見事主躺在地上。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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