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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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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 司機危駕罪成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31判刑

2026年03月03日 13:45 最後更新:13:45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3月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裁定他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辯方提出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管制範圍內被撞,且非連續過路的行為導致司機無法預判路線。同時提及死者血液化驗檢出嗎啡含量,試圖暗示其事發時受毒品影響。法庭認為死者被撞位置未偏離行人過路處右端很遠,司機可清晰看到其過路範圍。無論其行走或轉向,司機均應察覺並作出避險反應。而死者血液中的嗎啡,亦為意外後的急救治療,血液檢測也未發現其他毒品異常,辯方所指缺乏事實基礎。

林官指,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熟悉事發路段環境,事發當日已是第三次途經該地,明知海濱道左二線為右轉駿業街的專用車道,卻從基業街轉入海濱道後長時間在左一線行駛,臨近路口才切入左二線,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方式駕駛,違反交通指示,也讓行人無法及早察覺有車輛。

林官續指,被告右轉卻沒打燈,但辯方辯稱其行駛在左二線時右轉意圖明顯,沒有打燈的必要,但法庭認為正因其前期錯誤行駛左一線,行人難以預判其右轉行為,打燈提醒反而更具必要性。

此外,林官指,案發路段限時速50公里,被告雖未超速,但沒有超速並不代表沒有危險;而被告的錄影會面與其書面警誡供詞不符,亦與專家的科學測試相悖,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自己的車速過快。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林官表示,死者從踏出行人路至被撞倒,有長達6秒時間,並非魯莽過路,且死者先在行人路稍作等待,步出馬路後又停步1至2秒觀察交通情況,確認看似安全後才繼續過路,察覺被告貨車右轉後還試圖掉頭避險,卻因距離過近未能成功,而被告直至撞人前才意識到危險。

林官稱,被告辯稱,未發現死者是因貨車右側車頭及右倒後鏡存在盲點,但該盲點僅需司機將頭部側移即可解決。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理應知悉所駕貨車的視野問題並作出合理應對,其未妥善處理盲點及未充分觀察路面行為,是未能達到合格且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水平。

辯方認為被告僅屬一時不留神、專注力不足的不小心駕駛;控方則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林官指,被告的每項過失本身均帶來道路危險,疊加後造成的危險更明顯,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且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標準,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2日後不治。涉事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3月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最終判監22個月,停牌5年。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囚22個月,停牌5年。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具小學二年級學歷,任職司機逾20年,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被告共有10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駕駛無關,僅有一項定額罰款紀錄,整體駕駛紀錄良好。案發後,被告承受嚴重精神創傷,無法繼續從事駕駛工作,並在案發後1個月主動向運輸署申請註銷駕駛執照;2025年4月起於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因無法再任職司機而導致收入大跌,經濟困難。

辯方呈上被告、僱主及同事聯署的求情信,證明被告為人盡責、奉公守法、駕駛態度謹慎,被告一直對事件表達深切愧疚。辯方強調本案屬一時判斷失誤,並無醉駕、藥駕等加刑因素,希望判處12至18個月監禁。

郭官判刑時指,每宗案件案情不同,不宜機械化比較刑期。被告存在多項持續性駕駛過錯,被告為貪方便,刻意行左一線而非應行的左二線,屬主動選擇不當駕駛方式;事發右轉時未有打燈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貨車右邊存在盲點,但只需稍為移動頭部即可避免,惟被告有約3秒未妥善處理盲點問題,因而沒察覺踏出馬路的事主。辯方雖以貨車車身較長需要「偷位」為由作解釋,但法庭認為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從未將車輛正確駛入左二線,持續以不當方式行車,純粹為貪方便而取巧,屬最嚴重的過失,並非一時判斷失誤,多項過失累積形成危險駕駛。同時,被告在警誡時虛報行車線路及車速,影響其認罪態度。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屬最嚴重過失。

郭官認為,被告的罪責屬中等罪責,但後果屬十分嚴重,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僅屬片面認責,不算認罪,惟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舉證,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同時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案發地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在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被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打燈情況下,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死者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貨車右車頭撞到死者,死者被撞開,隨即倒在地上。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為死者急救,當時死者躺在馬路中心,意識不清醒,仍有呼吸及脈搏,惟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人員隨即決定將死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創傷中心。惟死者在送院中途情況轉差,沒有脈搏,救護人員立刻將死者轉送至較近的廣華醫院。死者在廣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其後被轉至神經外科。惟死者情況不斷轉差,兩日後不治身亡。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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