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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好立克等代奶粉餵36周大女兒致嚴重缺水 父准簽保守行為母否認虐兒4月訊

社會事

以好立克等代奶粉餵36周大女兒致嚴重缺水 父准簽保守行為母否認虐兒4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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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好立克等代奶粉餵36周大女兒致嚴重缺水 父准簽保守行為母否認虐兒4月訊

2023年01月13日 17:18 最後更新:17:27

23歲與33歲未婚情侶涉嫌在2021年5月至12月間,為減少向其年僅約36個星期大的女兒餵食奶粉的頻率,以殼物、好立克及阿華田作替代品,導致其身體出現多種問題,包括嚴重缺水、營養不良等,2人被控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1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男被告同意案情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他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兩年處理,並撤銷控罪;女被告則否認控罪,案件將排期至4月27日審訊,期間續准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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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承認案情指,兩名被告是一對未婚的情侶,擁有兩名兒女,包括約36個星期大的小女兒。及後被告在2021年5月起,先後5次沒有帶其女兒到聯合醫院作新生嬰兒治療。從同年11月起,社會福利署的社工亦開始跟進他們的家庭。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其後在第6次家訪時,發現女嬰出現反應緩慢;在第7次家訪時觀察到她仍然是反應緩慢和手腳冰冷,隨即送到醫院的深切治療部治理,診斷出她有一連串健康問題,其中有嚴重缺水、急性腎臟損傷及一定程度的營養不良等,以致體重下降。

案情續指,2名被告在同年12月尾被捕,男被告在警誡下說出「我啲錢用晒黎交租,先無錢買奶粉比個囡食」,並承認隨着嬰兒奶粉用光而減少餵食奶粉的頻率,並使用穀物、好立克及阿華田作替代,以及承認出於疏忽而令其女兒缺水,而且因沒有錢乘車而錯過醫院覆診。最後直至2022年1月時,女嬰的情況才變得穩定。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指,將傳召3名證人,並會依賴女被告的招認;辯方表示,同意招認的自願性及公平性,以及沒有任何辯方證人。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27日作1天審訊,期間她續准擔保外出。

控罪指,女被告W. H. Y.(23歲)及男被告F. S. L(33歲,廚師)於2021年5月14日與2021年12月16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九龍藍田某樓單位,身為超過16歲的人士而對一名低於16歲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 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忽略該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未婚情侶以好立克等作替代品,導致36周大女兒身體出現多種問題,2人被控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設計圖片

未婚情侶以好立克等作替代品,導致36周大女兒身體出現多種問題,2人被控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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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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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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