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宣布,由本月30日起撤銷對新冠確診者發出隔離令的安排,香港要走向將新冠病毒當作上呼吸道疾病管理的復常必經階段。
行政長官李家超。
醫務衛生局長盧寵茂今早在電台節目解釋指,當局考慮到一刀切隔離確診者,會影響經濟民生和社會復常,再加上本港確診數字逐步下降,市民免疫力提高,醫療系統足夠應付,政府有條件改變疾病管理模式,撤銷確診者隔離令。他強調,港府並非放棄抗疫,而是調整措施,部門會繼續透過污水檢測、公立醫院門診或私家醫生接收新冠病人的數字,分析疫況。
有商界組織負責人歡迎新措施,相信能進一步吸引國內外旅客和商務客訪港。負責人以商務客為例,稱港府早前取消抵港人士首3日的「黃碼」限制,對他們而言,是一大喜訊,但部份外地商務客仍然不願訪港,其中一個原因是擔心自己確診後要到竹篙灣接受隔離,「試想一個行程緊密、在港短暫停留一兩天的商務客,要擔心自己無法適應隔離環境之餘,還害怕耽誤行程。誰會願意接受如此大的風險?」
竹篙灣社區隔離設施。
負責人表示,或許大多數市民不了解外地商務客的擔憂,認為撤銷隔離令屬於普通的寬鬆措施,對個人和經濟活動幫助不大,但事實上,新措施對本港營商和旅遊環境是一大利好消息。該名人士更讚揚特區政府從善如流,取消隔離令,形容新安排是吸引旅客及商務客訪港的重要一步,他們不用怕確診後隔離,影響行程部署。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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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