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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不斷完善抗疫決策和執行機制 勝於居心叵測的「獨立調查」

博客文章

吳秋北:不斷完善抗疫決策和執行機制 勝於居心叵測的「獨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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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不斷完善抗疫決策和執行機制 勝於居心叵測的「獨立調查」

2023年01月30日 10:54 最後更新:11:03

本港正逐步復常,針對最近坊間關於應否就過去3年疫情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的討論,工聯會會長、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質疑,「事後孔明」般的獨立調查意義何在,他並認為,政府應優先搞好社會復常同經濟復蘇。

吳秋北在社交專頁撰文指,醫療體系要時刻檢討,也要時刻改進,就算沒有疫情,香港的醫療體系仍有不少需要改進的空間。除了醫療體系的問題,疫情也涉及很多領域,都是政府需要跟進的。

但他認為,目前香港疫後百廢待興,政府最優先要做的,是集中火力讓社會民生在安全的前提下得以復常,推動經濟復蘇,而非去搞各類疫情調查。他更不點名批評「有的所謂專家」配合境外勢力,將疫情責任甩鑊中國,直指「如要調查應循有否專家裡應外合對自己國家進行生化戰角度出發!」

全文如下:

香港抗疫三年,終於走上復興之路,能做到「生命至上」的前提下,保全經濟發展,實屬不易!最近就是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過去三年疫情,坊間有不少的討論。有專家認為當年沙士結束後也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應全面檢討,查找不足。反對派黨主席也不約而同提出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疫情。另一邊廂,港大醫學院院長對是否成立「有些保留」,認為現時暫未到檢討時候;而中大醫學院院長則直接表明未必需要,因沙士時未有經驗和知識應對,而現時的醫療系統已大幅改善。

醫療體系自然要時刻檢討,也要時刻改進,並非只有在疫情前後才做。事實上,就算沒有疫情,香港的醫療體系仍有不少需要改進的空間,特別是在醫療負擔問題,以及公私營醫療佔比的問題,都是需要研究的。疫情也不單是醫療體系的問題,也涉及很多領域。比如物流和物資安排,又例如安老院的人手安排,都是跨醫療領域的,甚至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再比如如何加強與內地合作,以及善用中醫藥在防疫抗疫工作上,這些都是顯而易見需要政府盡快跟進的。

疫情過後,百廢待興,政府最優先要做的,是集中火力去搞好社會復常和經濟復蘇,並非去搞各類疫情調查。更何況儘管現在逐步脫離疫情,但仍存在風險出現新變種病毒,政府必須步步為營,讓社會民生在安全的前提下得以復常。

毋庸置疑的是,不斷變異的病毒已經逼使全人類不斷檢討,各國政府也在檢討中不斷調整防疫政策,實在是等不及疫情過後再去調查檢討。香港更是如此。調查不難,難在解決,「事後孔明」般的獨立調查,意義何在?有的所謂專家,配合美國等境外勢力,把疫情甩鑊中國,極盡抹黑之能事,如要調查應循有否專家裡應外合對自己國家進行生化戰角度出發!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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