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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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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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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2023年02月07日 00:13 最後更新:00:22

「35+非法初選案」2月6日正式開審,預計為期90日。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進入審訊程序的案件,整個案件涉及47名被告,包括5名「初選」主要籌劃者,以及42名參選人,全部被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備受外界關注,警方在法庭內外加強保安,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近年頻有攜帶攻擊性武器人士試圖闖入法庭,例如去年8月,西九龍裁判法院在10日內,就截獲4人攜帶利刀及鐵蓮花等。

前幾日(2月4日),一名34歲男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來拍片及拍照被捕,該名被捕男子未有透露拍攝原因,由於正值「非法初選案」開審前夕,不排除涉「探路」。

經調查後,該名男子2月5日被控「遊蕩」及「藐視法庭」罪,罪成最高可共判四年監禁。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過往有所謂「旁聽師」多次與被告人互相呼應,在庭上拍手叫口號,當中不乏有律師背景人士,行為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及「發表煽動文字」罪,最高刑罰分別為兩年及三年監禁。

首日審訊,鄒家成、梁國雄等否認控罪的被告答辯期間,亦接連引來部份庭內旁聽人士呼叫,影響法庭秩序,法官隨即對相關人士作出警告,並指答辯程序是非常莊嚴,要求各被告尊重。

高人話,有關人士的行為突顯法庭潛在保安風險,而外界高度關注這宗國安大案,加上被告及相關法律代表人數和涉及的囚車眾多,警方有必要高度重視法院大樓內外的保安,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6日一早,警方已派駐重兵荷槍實彈嚴密佈防,並聯同法院保安人員在法庭內外不同地點巡邏戒備,確保法庭內外秩序及交通暢順,司法人員、律師及被告等的人身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現場觀察,由於法庭內外守衛森嚴,只有個別人士於法庭大樓外進行示威,就連所謂「送車師」的追車行為亦不復見,秩序良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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