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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特首後 林郑月娥有了一個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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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特首後 林郑月娥有了一個新身份

2023年02月10日 11:40 最後更新:11:55

去年6月30日,林鄭月娥卸任特首之後,很少在公開場合露面,她的去向也備受關注。

據《南京日報》報道,2月8日,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在香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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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與丈夫林兆波赴南京參加次子頒獎禮,與南京外事辦官員合影。

林鄭與丈夫林兆波赴南京參加次子頒獎禮,與南京外事辦官員合影。

林鄭在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致辭。

林鄭在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致辭。

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韓立明視頻致辭,市長陳之常推介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投資環境,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江蘇省香港商會榮譽會長林鄭月娥,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家聯盟主席、香港新華集團主席蔡冠深,香港貿發局副總裁劉會平出席。

上述消息顯示,現在林鄭月娥有了一個新身份——江蘇省香港商會榮譽會長。

2022年11月,林鄭月娥在接受《南方日報》採訪時透露,卸任之時,中央領導人來到香港,在會見中表示,希望她「繼續為香港和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她本人也希望可以做一些宣傳「一國兩制」實踐的工作。

但做這樣的工作並不需要新的崗位,她想去遊覽國家的名山大川,希望有機會可以在全國重點大學講講「一國兩制」。

內媒注意到,公開報導顯示,在卸任特首之後,林鄭月娥首次去往內地就選擇了南京。林鄭次子的哈佛大學數學博士論文,獲得數學大師丘成桐設立的「ICCM畢業論文獎」博士論文金獎。頒獎禮7月31日在南京舉行。林鄭夫婦赴南京參加次子頒獎禮。

林鄭與丈夫林兆波赴南京參加次子頒獎禮,與南京外事辦官員合影。

林鄭與丈夫林兆波赴南京參加次子頒獎禮,與南京外事辦官員合影。

據江蘇省香港商會微信公眾號介紹,該商會成立於2012年8月,是全國第一家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服務港商企業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今年年初,商會發文介紹,林鄭月娥應邀出任商會榮譽會長。她表示,希望商會繼續發揮功能,為兩地的人民在經貿往來、文化、旅遊和教育科研各個方面建立更多交流的機會,並期盼早日再訪江蘇。

改革開放以來,南京香港經貿交流一直十分密切。《南京日報》報道指出,2022年,南京實際使用外資同比增長10.5%,港資佔比超八成。香港成為南京第一大投資來源地和第一大投資目的地。

2月2日,香港啟動了「你好香港」大型全球宣傳活動,推出了一系列重磅舉措,面向全球開門迎客。而南京經貿代表團則是2月6日香港與內地恢復全面通關後,首個赴港的內地大規模經貿團組。

林鄭在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致辭。

林鄭在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致辭。

在此次南京市高質量發展暨服務業擴大開放(港澳)推介會上,林鄭月娥表示,南京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科教人才資源豐富、區位交通優勢明顯,具有獨特的發展優勢和潛力。特別是自貿試驗片區和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雙重機遇在南京疊加,為寧港深化合作創造了寶貴機遇。

她希望,兩地發揮各自資源優勢,圍繞服務業擴大開放、科技創新、文化藝術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交流,推動合作不斷邁上新台階。

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為慶祝香港回歸,中央政府贈送給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座金紫荊花雕塑。這座雕塑就是由南京晨光集團鑄造的,所使用的鍛造技法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南京金箔鍛製技藝。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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