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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平紀律聆訊權被奪 社工申覆核要求救世軍撤書面警告

指公平紀律聆訊權被奪 社工申覆核要求救世軍撤書面警告

指公平紀律聆訊權被奪 社工申覆核要求救世軍撤書面警告

2023年02月28日 13:38

2019年7月6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39歲社工鍾凱研涉嫌要求他人刪除示威者照片及影片,經審訊後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和刑毀罪名不成立,律政司1月亦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而鍾凱研在2021年遭她任職的機構「救世軍」發出書面警告,但她指救世軍在紀律處分調查期間,未有為她安排個別面談或會議以了解情況,違反《執行紀律處分政策及程序》執行指引,剝奪她獲得公平紀律聆訊的權利,亦不符合程序公義。她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救世軍撤銷有關書面警告,及裁定她上訴不成立並維持紀律處分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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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鍾凱研,建議答辯人為The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鍾凱研在申請書上表示,救世軍時任社會服務總監李笑芬在2021年1月11日向她發出書面警告,她遂在2021年1月26日提出上訴,但一直沒有收到回覆。她便在2021年5月及6月,分別去信救世軍時任區長陳李少琼少校及時任策劃部長陳徐香凝少校,投訴救世軍時任社會服務總監李笑芬及鍾的直屬上司、高級主任冼良佳,沒有按《服務表現監察制度》下的「服務質素標準」對她作出紀錄處分。救世軍時任秘書陳喜威發信通知她申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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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鍾凱研。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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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投訴,認為救世軍沒有妥善處理其申訴,委員會於2021年10月26日指,救世軍在進行紀律處分調查期間,未有為她安排個別面談或會議以了解情況,違反「服務質素標準」下的《執行紀律處分政策及程序》執行指引第3.2項的要求,認為救世軍需就處理上訴的後續安排,繼續與她保持聯絡,惟救世軍一直未有聯絡她。她在2022年8月10日再收到電郵通知,其直屬上司向她執行書面警告,並要求她遞交改善計劃。她及後得知救世軍否決委員會的議決結果,竟指委員會根本未曾跟進其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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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在2023年2月10日通知她,指出救世軍在未完成有關的上訴程序及正式回覆她前,要求她提交改善計劃的做法極不合理,應予以糾正。救世軍再於2022年11月28日通知她上訴不成立,紀律處分維持不變。她認為救世軍明知委員會指它違反《執行紀律處分政策及程序》執行指引,未有作出任何補救措施便裁定她上訴不成立,剝奪她獲得公平紀律聆訊的權利,以及不符合程序公義。她亦稱救世軍在短短半年間被委員會裁定兩度違反「服務質素標準」,又在明知違反指引下執意作出違反規定的決定,有需要嚴肅處理。

社工鍾凱研。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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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波羅的海一條連接芬蘭和愛沙尼亞的海底天然氣管道與通訊電纜受損,芬蘭當局調查後發現,懷疑是因船錨拖拽造成,事件與香港註冊貨櫃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肇事貨櫃船的中國籍男船長被捕,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案件星期一(1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案物品特殊,沒案例可參考,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0日再訊,被告續還柙。

案件星期一(1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案物品特殊,沒案例可參考,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0日再訊,被告續還柙。

案件星期一(1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案物品特殊,沒案例可參考,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0日再訊,被告續還柙。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2023年10月8日,約凌晨2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年10月8日早上7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被告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年9月發出,分別指他在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28條第2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被告今身穿風衣到庭,由當值律師代表,庭上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

控方表示,已準備好聽取答辯,惟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和準備文件。被告沒保釋申請。海事處一方則表示,沒反對押後,而兩張票控的最高罰款均為一萬元。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本案特殊,非一般情況,牽涉損毁的物品性質特殊,涉及損毁的物品價值不菲,建議票控和刑事案件交由同一位當值律師全權處理,以降低票控和刑事控罪可能出現矛盾的風險;另希望辯方做足準備功夫,因沒有案例可參考。張官遂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0日再訊。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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