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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中心求見李嘉誠被拒淋紅油襲保安 雙程證男認兩罪 判囚14星期

法庭事

長江中心求見李嘉誠被拒淋紅油襲保安 雙程證男認兩罪 判囚1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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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中心求見李嘉誠被拒淋紅油襲保安 雙程證男認兩罪 判囚14星期

2025年11月10日 12:41 最後更新:12:44

中環長江集團中心11月4日被一男子淋紅油,在場保安員亦被襲擊。保安員報案指,一名男子欲前往一樓層要求見李嘉誠被拒,而於電梯大堂淋潑紅油,該名49歲持雙程證男子當場被捕,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及普通襲擊罪,案件星期一(11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兩罪,裁判官高偉雄聽取辯方求情後,判處被告兩罪共14個星期監禁。

中環長江集團中心11月4日被一男子淋紅油,在場保安員亦被襲擊。該名49歲持雙程證男子當場被捕,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及普通襲擊罪。資料圖片

中環長江集團中心11月4日被一男子淋紅油,在場保安員亦被襲擊。該名49歲持雙程證男子當場被捕,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及普通襲擊罪。資料圖片

男子今身穿黃色衛衣、平頭裝,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就兩罪皆認罪。控方指,被告沒刑事記錄,申請賠償28000港元歸還給受害公司。

庭上讀出案情指,事發前,被告去到案發地點,要求會見長江集團管理層,被前台接待拒絕,被告不滿意,則淋紅油,保安人員勸阻時,被告用雙手勒住保安脖子,導致保安脖子擦傷。被告表示同意案情。

有囚車駛入東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駛入東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高偉雄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持雙程證來港,已婚育有一子,打散工,每月收入約4000元人民幣,沒能力償還28000元賠償。被告承認當日是有計劃拿油漆到現場,爲嚇一下拒絕他的接待員,本來沒想過要真的淋紅油,惟一時衝動、情緒激動下最後真的潑出紅油,被告感到後悔。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裁判官判決時指,被告罪行非常嚴重,明顯是爲威嚇他人,同時也影響進出大廈的人,造成受害公司損失28000元,但因被告沒能力賠償,會在判刑時綜合考慮。裁判官終判被告兩罪共14個星期監禁。

裁判官終判被告兩罪共14個星期監禁。

裁判官終判被告兩罪共14個星期監禁。

被告陳潮南(49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陳於2025年11月4日,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號長江集團中心地下高層大堂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長江集團中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堂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並於同日同地襲擊羅偉賢。

案件編號:ESCC 2850/2025

59歲婦人涉於2025年5月至7月損壞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另淋潑糞便到下層住戶的冷氣機槽。她否認將糞便拋擲到私人財產及刑事損壞罪,案件經審訊裁定兩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孫兆芳。資料圖片

孫兆芳。資料圖片

59歲被告孫兆芳,報稱家庭主婦,否認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惠玲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2025年6月6日至7月13日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女事主冼惠玲早前供稱,2025年5月起,上方單位16樓A室多次向自己單位15樓A室天井冷氣機頂擲垃圾,大廈發出通告無效後,更惡化至多次擲糞便及惡臭物品,1日甚至有2次,她遂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事前亦向大廈法團作出申請獲批,而在上述鏡頭被損壞後,她改為在廁所窗外安裝鏡頭,而鏡頭朝向樓上單位。閉路電視先後10次拍攝到被告倒糞便,她稱,「佢攞紙碟裝住佢自己個啲嘢,一盤咁倒落嚟」,她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大律師引述兩份報告表示,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當中不建議社會服務令,是因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未能達到執行相關服務的身體要求;至於感化令,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悔悟程度不足。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過往品格良好。今次事件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算高,被告已經承受極大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被告判處緩刑。

控方申請合共14,354.8港元賠償,當中包括閉路電視設備損毀,以及清潔受污染外牆與冷氣機的開支。控方解釋案發2025年5‑6月,事主多次自行清洗無法清除污跡,要到2026年7月搭棚作高壓清洗,故此部分單據事隔一年才產生。辯方質疑當中部分清洗費用的關聯性,又指被告每月僅領取6645港元綜援,或無能力支付賠償。

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鄰居就鏡頭私隱問題起爭執,即使被告認為自身私隱受侵犯,亦應透過大廈、投訴等合法渠道解決,不應自行以非法手段報復。被告將閉路電視鏡頭由15樓走廊窗口丟棄,罔顧高空墜物對途人及財物的風險;而淋潑糞便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系統地在超過5星期、至少10個不同時段,晚間從窗戶向下投放污物,行為蓄意。被告於整個司法程序一直否認犯案,毫無悔意,亦不願作出補償,報告亦反映其不適合感化令,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屬卑劣的鄰居滋擾行為。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何官指,被告行為並非一時衝動,高空丟物罔顧公眾安全,長期淋潑糞便嚴重滋擾受害人,令事主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顧及初犯及長期精神病患背景,給予機會,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法庭下令被告6個月內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其餘有爭議清洗費留待民事追討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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