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在荃灣區內用剪刀毀壞逾50幅國慶橫額或海報,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6項刑事毀壞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押後判刑至本月28日,以待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女被告須還押小欖。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64歲被告林可恩、報稱退休人士,由閩南語翻譯員協助。她早前被控共八項刑事毀壞及一項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涉及她管有的一把剪刀意圖。控方今撤回其中兩項刑毀罪及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被告承認餘下六項控罪。
案情指,去年10月,有途人途經荃灣爵悅庭外行人天橋時,看見女被告用剪刀劃破橫額,於是報警;同日早上,荃灣官立中學副校長亦看到女被告用剪刀損壞學校外的橫額,副校長曾嘗試接觸女被告,但無法溝通,後來報警求助。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女被告同日在楊屋道街市入口、沙咀道遊樂場外、荃灣天主教小學外及悅來酒店外,亦使用剪刀損毀共50張橫幅及1張海報,分別屬於民政事務總署、工聯會及民建聯。
辯方求情時,希望法庭判處一個讓女被告可即時獲釋的刑期,女被告去年索取的精神報告建議3個月的醫院令,去年10月提堂後一直還押,期間有接受治療,女被告家人承諾日後照顧被告時多加留神,現時只希望女被告能獲釋後回家一起過年。
59歲婦人涉於2025年5月至7月損壞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另淋潑糞便到下層住戶的冷氣機槽。她否認將糞便拋擲到私人財產及刑事損壞罪,案件經審訊裁定兩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孫兆芳。資料圖片
59歲被告孫兆芳,報稱家庭主婦,否認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惠玲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2025年6月6日至7月13日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女事主冼惠玲早前供稱,2025年5月起,上方單位16樓A室多次向自己單位15樓A室天井冷氣機頂擲垃圾,大廈發出通告無效後,更惡化至多次擲糞便及惡臭物品,1日甚至有2次,她遂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事前亦向大廈法團作出申請獲批,而在上述鏡頭被損壞後,她改為在廁所窗外安裝鏡頭,而鏡頭朝向樓上單位。閉路電視先後10次拍攝到被告倒糞便,她稱,「佢攞紙碟裝住佢自己個啲嘢,一盤咁倒落嚟」,她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大律師引述兩份報告表示,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當中不建議社會服務令,是因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未能達到執行相關服務的身體要求;至於感化令,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悔悟程度不足。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過往品格良好。今次事件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算高,被告已經承受極大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被告判處緩刑。
控方申請合共14,354.8港元賠償,當中包括閉路電視設備損毀,以及清潔受污染外牆與冷氣機的開支。控方解釋案發2025年5‑6月,事主多次自行清洗無法清除污跡,要到2026年7月搭棚作高壓清洗,故此部分單據事隔一年才產生。辯方質疑當中部分清洗費用的關聯性,又指被告每月僅領取6645港元綜援,或無能力支付賠償。
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鄰居就鏡頭私隱問題起爭執,即使被告認為自身私隱受侵犯,亦應透過大廈、投訴等合法渠道解決,不應自行以非法手段報復。被告將閉路電視鏡頭由15樓走廊窗口丟棄,罔顧高空墜物對途人及財物的風險;而淋潑糞便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系統地在超過5星期、至少10個不同時段,晚間從窗戶向下投放污物,行為蓄意。被告於整個司法程序一直否認犯案,毫無悔意,亦不願作出補償,報告亦反映其不適合感化令,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屬卑劣的鄰居滋擾行為。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何官指,被告行為並非一時衝動,高空丟物罔顧公眾安全,長期淋潑糞便嚴重滋擾受害人,令事主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顧及初犯及長期精神病患背景,給予機會,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法庭下令被告6個月內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其餘有爭議清洗費留待民事追討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