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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法庭記者疑遭不明男子跟蹤 記協:強烈譴責滋擾傳媒行徑

多名法庭記者疑遭不明男子跟蹤 記協:強烈譴責滋擾傳媒行徑

多名法庭記者疑遭不明男子跟蹤 記協:強烈譴責滋擾傳媒行徑

2023年03月27日 15:43 最後更新:15:52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27日發聲明,近日收到不同新聞機構及記者反映,有多名記者遭不明男子跟蹤或監控的報告,強烈譴責滋擾記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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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男子出示證件後 於法庭記者室外守候逾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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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指,多名法庭記者近日遭身份不明男子跟蹤,譴責滋擾新聞工作者行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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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媒體Hong Kong Free Press(HKFP)上周五報道,該報一名女記者上周三遭兩名男子由住所外開始跟蹤,其中一人跟蹤至她的工作地點附近。據該媒體拍攝的片段顯示,該名男子身穿便裝、佩戴藍牙耳機,記者上前質問其身份及目的時,他無作回應及逃避,其後快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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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記協亦收到多家傳媒的記者反映,上周二(3月21日)下午的《立場新聞》案審訊完結後,有兩名男子曾於區域法院記者室外徘徊,二人曾向法庭保安出示其證件。其中一人於記者室前守候逾一小時,有記者指該男子曾試圖跟隨記者離開法院。記協引述新聞工作者指,基於事件中男子的衣着及行為,懷疑他們是便衣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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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指,以上事件涉及的記者均負責報道法庭審訊。「本會對有關記者被跟蹤的情況非常憂慮。新聞工作者、特別是法庭記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壓力,會令社會大眾,包括記協在內關注新聞自由的香港市民,擔心有人企圖利用脅迫手段,損害記者行使其採訪權利,對本港新聞自由百害而無一利。」算申絕不容忍任何針對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威嚇及脅迫,亦認為任何文明社會皆不會接受以跟蹤或監控手法,恐嚇或滋擾媒體工作者。

記協表示,正向警方及司法機構查詢跟蹤者是否執法人員,以及是否近日曾否有針對記者的執法行動。如該等男子並非執法人員,促請警方嚴肅調查及跟進,早日將可疑人士繩之於法,以確保香港記者能在毋須憂慮其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行使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進行新聞採訪。

記協指,多名法庭記者近日遭身份不明男子跟蹤,譴責滋擾新聞工作者行為。(資料圖片)

記協指,多名法庭記者近日遭身份不明男子跟蹤,譴責滋擾新聞工作者行為。(資料圖片)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案件星期四(12月18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辯方指,鄭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爲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她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促處方檢控僱主。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爭議相關電郵能否呈堂。辯方提出申請擱置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有關申請可留待完成控方案情後,辯方再作陳詞申請。

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辯方指,電郵中的内容,包含不當行爲(misconduct) ,異乎尋常的是,控方嘗試隱瞞了一些法庭有權考慮的證據資料,辯方認爲這顯示鄭的不誠實。鄭實際上爲了金錢(after money),而濫用訴訟程序。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一鳴續指,電郵來往顯示,鄭要求300萬的裁決賠償,僱主一方認爲太多。翌日鄭開記者會聲稱,「這不是錢的事情 (This is not about money)」,其行爲前後不一致。她向勞工處表示,她和僱主一方無法達成和解,但電郵同時顯示,她和僱主一方正調解並且催促公司在兩天内支付300萬,僱主一方回覆願意調解,但希望時間合理延長,鄭知道無法得到此筆數目,遂正式向勞工提交投訴文件,故辯方認爲,電郵內容與案相關應呈堂。

控方質疑有關申請,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2月19日)續審,以待控方陳詞。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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