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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告WSJ阻參與工會 律政司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押後至4.22

法庭事

記協主席鄭嘉如告WSJ阻參與工會 律政司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押後至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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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告WSJ阻參與工會 律政司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押後至4.22

2025年02月13日 14:18 最後更新:14:18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 7 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認為自己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辭退,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的控罪,案件周四(13 日)在東區法院審理。

鄭嘉如和代表資深大律師祁志(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和代表資深大律師祁志(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處理。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則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

律政司有派代表出席,要求將案件押後 8 個星期,以待考慮是否介入。僱主方的大律師黎建華指周一(10日)才收到本案相關文件,明顯需要更多時間,他又指案情看起來頗簡單,但涉及至少數名職員,部分可能不在香港,因此需要先評估案情,以及從海外取得指示。

辯方代表大律師黎建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代表大律師黎建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祁志反對指辯方收到傳票有一段時間,律政司亦於去年收到與案相關文件,而鄭一方已準備好證據,包括事件的錄音和相關文件,認為不應押後太久。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問本案有否逼切性?祁志回答稱有,指鄭遭非法解僱,案件亦涉公眾利益,因此需要迅速、適當地處理本案。蘇文隆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下午提堂。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另一控罪指,該公司於 2024 年 7 月 17 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鄭行使其權利,擔任已在《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登記的職工會理事,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鄭嘉如於 2023 年 7 月 1 日上任記協主席,她早前透露在選舉前夕被身處英國的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指兩者難共存。鄭在 7 月 17 日遭《華爾街日報》解僱,她引述公司稱以重整職位為由將其解僱。2023 年 11 月,鄭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報案,促勞工處、律政司進行調查及檢控。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案件星期四(12月18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辯方指,鄭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爲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她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促處方檢控僱主。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爭議相關電郵能否呈堂。辯方提出申請擱置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有關申請可留待完成控方案情後,辯方再作陳詞申請。

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辯方指,電郵中的内容,包含不當行爲(misconduct) ,異乎尋常的是,控方嘗試隱瞞了一些法庭有權考慮的證據資料,辯方認爲這顯示鄭的不誠實。鄭實際上爲了金錢(after money),而濫用訴訟程序。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一鳴續指,電郵來往顯示,鄭要求300萬的裁決賠償,僱主一方認爲太多。翌日鄭開記者會聲稱,「這不是錢的事情 (This is not about money)」,其行爲前後不一致。她向勞工處表示,她和僱主一方無法達成和解,但電郵同時顯示,她和僱主一方正調解並且催促公司在兩天内支付300萬,僱主一方回覆願意調解,但希望時間合理延長,鄭知道無法得到此筆數目,遂正式向勞工提交投訴文件,故辯方認爲,電郵內容與案相關應呈堂。

控方質疑有關申請,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2月19日)續審,以待控方陳詞。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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