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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僱主擬不認罪 案件12月18日開審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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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僱主擬不認罪 案件12月18日開審

2025年07月23日 18:09 最後更新:18:16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案件星期三(7月23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僱主一方擬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12月8日進行4日英文審訊,另於11月7日再提訊,届時將正式答辯。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指,昨收到僱主方關於承認事實的爭議,指證據中通話藤本有兩處不完整,惟祁志表示可以很容易修訂好。庭上透露,僱主方擬不認罪。鄭一方預計將傳召一至兩名證人,而僱主方則有兩名證人。

張官指示,應儘快預留開庭日期,雙方經商討後,最終確定預留開審日期為12月18日,共四日,並定於11月7日再提訊,屆時僱主方將正式答辯,另於兩個工作天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並有一名姓高的代表出庭。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代表(左)、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代表(左)、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案件星期三(7月23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僱主一方擬不認罪, 案件12月18日開審。

案件星期三(7月23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僱主一方擬不認罪, 案件12月18日開審。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案件星期五(11月7日)在東區法院答辯,僱主一方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將案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審訊。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鄭嘉如今沒有到庭。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甫開庭指,辯方早前通知控方更換律師團隊,昨(11月6日)收到會有申請。

辯方表示,希望申請重新排期審訊,知道更換律師團隊並非押後理由。但控方拒絕提供部分資料,包括涉案的一段電話錄音、被告定罪紀錄等,希望在審訊前處理錄音能否呈堂的問題,再決定案件需否開審。

惟裁判官高偉雄指,法庭會在審訊中決定錄音是否能呈堂。祁志回應表示,控方有盡力提供資料,並強調案件提堂至今已有一年,辯方一直有法律代表,應有充足時間準備審訊。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辯方重新排期的申請,審訊會如期在12月18日開審,並指辯方有其他申請可屆時再提出。

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英文審訊。

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英文審訊。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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