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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案件押後至7.23 被告方:正考慮是否就律政司不介入提司法覆核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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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案件押後至7.23 被告方:正考慮是否就律政司不介入提司法覆核

2025年07月02日 19:58 最後更新:20:0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即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案件星期三(7月2日)在東區法院提訊,就律政司日前決定不介入本案,被告方指正向律政司查詢原因,以考慮是否就此提司法覆核。鄭嘉如一方指,已準備好審訊。裁判官將案押後至7月23日再訊,指辯方屆時無論是否提出司法覆核,都須表明答辯意向。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資深大律師祁志(左二)、律師 Adam Clermont(左三)、 鄭嘉如(左四)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資深大律師祁志(左二)、律師 Adam Clermont(左三)、 鄭嘉如(左四)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並有一名姓高的代表出庭。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被告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林穎茜指,被告方上月25日去信律政司查詢不介入本案的原因,希望將案押3星期以考慮是否就律政司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鄭嘉如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反對押後,指案件今年2月首度提堂,亦早於4 月25日向辯方提交所有涉案材料,包括證人供詞、錄音、錄音謄本、電郵紀錄,律政司早前獲 8 星期考慮是否介入,辯方再有2星期考慮答辯。

祁志認為,本案宜盡早答辯,控方已準備好審訊,指事件至今已拖延太久,鄭嘉如的工作因本案而受影響,強調律政司介入與否與被告的答辯無關。祁志亦透露,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不論本案由律政司或私人檢控官處理,被告至少應表明初步答辯意向,讓控方準備審訊,法庭亦可同時處理案件管理事宜,形容有「里程碑」要跟隨。

林穎茜指,完全明白法庭的觀察,但目前為止未能肯定律政司的回覆會否影響被告答辯,被告方不欲誤導法庭,因此才申請短暫押後,又指下次聆訊前會與控方商討雙方承認的事實。

張官最終將案押後至7月23日再訊,並指示控方如要求被告答辯,須於下次聆訊前7天告知法庭和辯方,而辯方亦須在3天前交代會否有任何申請。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左)、 母公司高姓公司代表(右)

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左)、 母公司高姓公司代表(右)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於2024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辯方於開審當日曾提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撤銷傳票,案件於星期一(3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作裁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駁回辯方兩項申請,下令案件繼續審理,裁決理由將稍後頒布。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早前控辯雙方就終止聆訊陳詞。《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鄭嘉如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為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其動機不良。另在早前的單方面聆訊中無向法庭披露此事,故意誤導法庭,涉程序不公。

而鄭嘉如一方則表示,即使控方在聆訊期間資料披露不足,但法庭應將該缺陷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繼續,同時無證據顯示鄭誤導法庭。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

案件編號:ESS35334-ESS354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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