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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永久終止聆訊 遭法官駁回

法庭事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永久終止聆訊 遭法官駁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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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永久終止聆訊 遭法官駁回

2026年03月09日 12:27 最後更新:12:27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於2024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辯方於開審當日曾提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撤銷傳票,案件於星期一(3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作裁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駁回辯方兩項申請,下令案件繼續審理,裁決理由將稍後頒布。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早前控辯雙方就終止聆訊陳詞。《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鄭嘉如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為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其動機不良。另在早前的單方面聆訊中無向法庭披露此事,故意誤導法庭,涉程序不公。

而鄭嘉如一方則表示,即使控方在聆訊期間資料披露不足,但法庭應將該缺陷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繼續,同時無證據顯示鄭誤導法庭。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

案件編號:ESS35334-ESS35445/202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2024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認為自己有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9月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華爾街日報》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授予權利罪成,惟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終止僱傭合約或受歧視罪則不成立,案件押後求情及判刑,日期待定。

鄭嘉如。資料圖片

鄭嘉如。資料圖片

張官裁決時指,《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要求鄭嘉如在參選工會前取得公司同意,是「經過計算的行為,旨在阻止鄭行使她參選工會主席的權利,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她行使權利參選記協主席;至於鄭嘉如事後被解僱,張官認為不能排除母公司基於「職位重組」裁員,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日至6月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嘉如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9月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華爾街日報》一罪成一罪脫。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9月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華爾街日報》一罪成一罪脫。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控方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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