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於2024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辯方於開審當日曾提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撤銷傳票,案件於星期一(3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作裁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駁回辯方兩項申請,下令案件繼續審理,裁決理由將稍後頒布。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早前控辯雙方就終止聆訊陳詞。《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鄭嘉如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為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其動機不良。另在早前的單方面聆訊中無向法庭披露此事,故意誤導法庭,涉程序不公。
而鄭嘉如一方則表示,即使控方在聆訊期間資料披露不足,但法庭應將該缺陷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繼續,同時無證據顯示鄭誤導法庭。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
案件編號:ESS35334-ESS35445/202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2024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認為自己有是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出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案件星期一(7月27日)在東區法院進行結案陳詞。鄭嘉如一方主張,曾勸她退選記協主席的直屬上司及管理層均屬《華爾街日報》獲授權人士;《華爾街日報》一方則指,相關人員並非公司「決策意志」,言行不能直接代表公司立場。案件押後至9月10日裁決。
被告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均接納書面陳詞,僅就涉及「管理層是否獲公司授權」法律議題作口頭補充。代表鄭嘉如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陳詞指,涉事的鄭嘉如直屬上司Deborah Ball等人,均獲得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行事,行為可直接歸責於被告公司。
代表《華爾街日報》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則陳詞指,Deborah Ball等人屬中層管理人員,並非公司「決策意志」,其言論及行為不能自動等同公司整體意圖。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罷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9月10日裁決。
鄭嘉如早前供稱,她的直屬上司是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在記協選舉前夕,Ball要求她退選,指她參選會有問題,記者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不相容」。
她又指,她向Ball稱會繼續參選後,人事部職員Kerene Ko發電郵指,鄭嘉如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嘉如當選記協主席後約半個月,《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
案件星期一(7月27日)在東區法院進行結案陳詞。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日至6月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嘉如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控方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