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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質疑濫用程序申擱置聆訊

法庭事

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質疑濫用程序申擱置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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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質疑濫用程序申擱置聆訊

2025年12月18日 19:08 最後更新:19:08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僱主一方不認罪,案件星期四(12月18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辯方指,鄭隱瞞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目的是爲了金錢指她一方面要求公司賠償她300萬元,另一方面卻向勞工處投訴,促處方檢控僱主。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和其律師團隊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爭議相關電郵能否呈堂。辯方提出申請擱置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有關申請可留待完成控方案情後,辯方再作陳詞申請。

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辯方指,電郵中的内容,包含不當行爲(misconduct) ,異乎尋常的是,控方嘗試隱瞞了一些法庭有權考慮的證據資料,辯方認爲這顯示鄭的不誠實。鄭實際上爲了金錢(after money),而濫用訴訟程序。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一鳴續指,電郵來往顯示,鄭要求300萬的裁決賠償,僱主一方認爲太多。翌日鄭開記者會聲稱,「這不是錢的事情 (This is not about money)」,其行爲前後不一致。她向勞工處表示,她和僱主一方無法達成和解,但電郵同時顯示,她和僱主一方正調解並且催促公司在兩天内支付300萬,僱主一方回覆願意調解,但希望時間合理延長,鄭知道無法得到此筆數目,遂正式向勞工提交投訴文件,故辯方認爲,電郵內容與案相關應呈堂。

控方質疑有關申請,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2月19日)續審,以待控方陳詞。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祁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不足1個月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遂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案件星期五(11月7日)在東區法院答辯,僱主一方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將案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審訊。

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則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鄭嘉如今沒有到庭。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馬亞山(左一)、鄭嘉如(右二)、資深大律師祁志(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嘉如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甫開庭指,辯方早前通知控方更換律師團隊,昨(11月6日)收到會有申請。

辯方表示,希望申請重新排期審訊,知道更換律師團隊並非押後理由。但控方拒絕提供部分資料,包括涉案的一段電話錄音、被告定罪紀錄等,希望在審訊前處理錄音能否呈堂的問題,再決定案件需否開審。

惟裁判官高偉雄指,法庭會在審訊中決定錄音是否能呈堂。祁志回應表示,控方有盡力提供資料,並強調案件提堂至今已有一年,辯方一直有法律代表,應有充足時間準備審訊。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辯方重新排期的申請,審訊會如期在12月18日開審,並指辯方有其他申請可屆時再提出。

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英文審訊。

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進行4日英文審訊。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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