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於2016年隱瞞名下物業已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自住,進而獲批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31日開庭宣布拒絕批出其上訴申請許可,亦直接駁回其上訴。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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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擇日頒布理由
上訴人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畫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龍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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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少泉於1986年加入警隊,去年5月退休時職位為警司,去年11月底已刑滿出獄。上訴方認為控方在原審時於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龍向庫務署申報時並無呈交涉案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辯方沒法就相關問題作盤問。上訴庭三名法官指辯方有權在結案陳詞階段申請重啟證供再作盤問,但辯方卻沒有做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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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少泉。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