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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 押後12.11再訊

法庭事

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 押後12.11再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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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 押後12.11再訊

2025年10月16日 13:40 最後更新:13:40

有市民透過高德應用程式電召網約車時,發現接單司機不熟悉路線,只能以普通話對答,疑司機為「黑工」。警方其後拘捕來自內地的39歲男司機,日前控以欺詐、違反逗留條件、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4罪。案件星期四(10月1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需時索取律政司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被告保釋,並將案押後至12月11日。

控方今指,需索取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由於需時,故不反對被告保釋,惟希望可以遵守嚴格的保釋條件。辯方對於押後有反對,明言希望可盡快處理,被告有保釋申請。

控方今指,需索取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由於需時,故不反對被告保釋。

控方今指,需索取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由於需時,故不反對被告保釋。

香官遂將案押後至12月11日,批准被告以現金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須居住於報稱地址、逢星期一及四在九龍城警署報到,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被告曾鈺霖(39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5年8⽉21⽇,在香港藉欺騙,即向警員25286謊稱⾃⼰為合資格駕駛男⼦王煒坤與「⾼呼叫⾞」的合約下展示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意圖詐騙⽽誘使警員25286作出作為或⼀連串作為,即預約網上出租⾞並繳付⾞資港幣184.65,⽽導致⾃⼰或男⼦王煒坤獲得利益。

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押後12.11再訊。

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押後12.11再訊。

同日同地違反對其訪港有效的逗留條件,即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准許⽽在該處接受僱傭⼯作;同日同地駕駛展示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同日同地在道路上使⽤⾞輛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當時就對該⾞輛的使⽤沒有備有⼀份有效的和符合汽⾞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案件編號:FLCC1794/2025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主任以欺詐手段隱瞞利益衝突,獲取一個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涉及工程費用共約67萬元。涉案物業主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囚一年。

71歲被告是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前物業主任,承認兩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行為違反誠信,於涉案屋苑擔任重要職位,卻以權謀私,詐騙該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以獲取工程合約。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港深在案發時為筲箕灣私人屋苑新成中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受僱於港深,並被派駐新成中心協助業主立案法團處理採購事宜及監督工程承辦商。港深要求員工書面申報與承辦商的利益衝突。

案情透露,被告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誘使法團向新世代批出節能照明系統安裝服務合約,並向新世代支付服務費共逾29萬元;被告又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在坤記工程公司擁有財務利益,誘使法團就27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向坤記批出服務合約,並向坤記支付工程費用共約38萬元,但廉署調查發現,這兩間公司均由被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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