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透過高德應用程式電召網約車時,發現接單司機不熟悉路線,只能以普通話對答,疑司機為「黑工」。警方其後拘捕來自內地的39歲男司機,日前控以欺詐、違反逗留條件、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4罪。案件星期四(10月1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需時索取律政司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被告保釋,並將案押後至12月11日。
控方今指,需索取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由於需時,故不反對被告保釋,惟希望可以遵守嚴格的保釋條件。辯方對於押後有反對,明言希望可盡快處理,被告有保釋申請。
控方今指,需索取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由於需時,故不反對被告保釋。
香官遂將案押後至12月11日,批准被告以現金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須居住於報稱地址、逢星期一及四在九龍城警署報到,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被告曾鈺霖(39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5年8⽉21⽇,在香港藉欺騙,即向警員25286謊稱⾃⼰為合資格駕駛男⼦王煒坤與「⾼呼叫⾞」的合約下展示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意圖詐騙⽽誘使警員25286作出作為或⼀連串作為,即預約網上出租⾞並繳付⾞資港幣184.65,⽽導致⾃⼰或男⼦王煒坤獲得利益。
39歲內地男司機被控欺詐及違反逗留條件等4罪,押後12.11再訊。
同日同地違反對其訪港有效的逗留條件,即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准許⽽在該處接受僱傭⼯作;同日同地駕駛展示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同日同地在道路上使⽤⾞輛登記號碼WH9098的私家⾞,⽽當時就對該⾞輛的使⽤沒有備有⼀份有效的和符合汽⾞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案件編號:FLCC1794/2025
19歲都會大學學生涉管有虛假廉政公署委任證,向一人訛稱對方正被刑事調查,要求對方支付40萬元或出售約值15萬元股票,被控欺詐、洗黑錢及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等罪。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辯方正向控方索取文件,申請押後至9月29日,並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控方沒反對,指加刑通知書已存檔法庭及送達被告。法官高勁修遂將案押後至9月29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高培森(19歲,都會大學商業管理學生),被控一項「欺詐罪」,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另被控一項「洗黑錢」及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
欺詐罪指,被告於2024年11月8日至12月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藉作欺騙,即向林秀華虛假地表示,對方正受刑事調查,須就調查交出一筆400,000元的款項,並意圖誘使對方交出400,000元,及/或出售價值約150,000元的股票;作為此控罪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筆共400,000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另一項洗黑錢罪指,被告於2024年9月16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個滙豐銀行帳戶內的160,498.07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9月29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12月6日在新蒲崗日新舍一單位內,知道或相信一張廉政公署委任證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案件編號:DCCC 94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