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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雙腿夾幼童拍打頭部等 被告判囚8個月18周

社會事

涉童樂居案雙腿夾幼童拍打頭部等 被告判囚8個月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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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雙腿夾幼童拍打頭部等 被告判囚8個月18周

2023年04月17日 18:51 最後更新:18:51

香港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事件,至今共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30歲幼兒女工作員曾使用雙腿夾住幼童拍打其頭部、推跌幼童再使用膠蓋打臉等,早前承認6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4月1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8個月18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官: 強行餵食把兒童當作牲畜 令人感到厭惡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的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當中強行餵食把兒童當作牲畜的行徑,令人感到厭惡。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不需要採用如此粗野手段,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到兒童的身體受傷及心理受影響,但其潛在風險非常高,當中亦涉及武器的控罪,作為有經驗的專業工作者,應絕對清楚所做出的行為,只屬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故不能接納被告人手短缺及工作壓力為求情因素,故明顯被告在本案行為並不全為了工作需要,而是以暴力方法懲罰他們,以及繼續三番四次的襲擊,當1至3歲兒童剛運用四肢活動時,四處移動也不乖乖地坐下來是正常的,不能理解到被告對他們作出體罰到底有何管教的功能,故認為其專業操守水平根本不適合投身幼兒工作者。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黃官再指,涉案兒童身體相當脆弱,若按壓頭部或頸部被猛力推動等,均引致身體受瘀傷或撞傷,又或致腦部受創,被告多次針對他們的頭部,包括撞向混凝土牆或佈滿軟墊的地上、使用膠袋作為武器等,而且被告強行打開一名男童口部餵食的行為,侮辱成分亦呼之欲出,即使他們並不合作或拒絕餵食,但適合處理方法絕非強迫餵食,把人當作牲畜的行徑,且被告把眼罩套著兒童的雙眼的情況下,再多次襲擊該名兒童的臉部,其目的是為了兒童盡早睡覺,但仍然選擇採用這種野蠻方式,故認為判刑中必須反映嚴重程度,以及所有行為均明顯牽涉體罰,其意圖亦是致兒童感痛楚和害怕,並罔顧其安全,同時對涉案6名兒童的事件均被閉路電視所拍攝到,可見被告並不介意其行為被他人看見,完全罔顧法紀,令案件嚴重性加重的重要因素,且被告在本案中即使有充足機會令其冷靜,但她明顯沒有使用機會,反而用懲罰作情緒發洩的方式。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黃官續指,片段顯示到另一名兒童模仿被告,用手指插向涉案兒童臉部的動作,可見被告的粗野行為不單止對受害兒童作出傷害,及以暴力作出錯誤示範,其影響更加甚遠,足以扭曲其他在場兒童的心智及價值觀,認為暴力只是玩耍或是合理的,背叛家長的信任,故認為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每項控罪分別判處14星期或4個月監禁,考慮整體原則後,6項罪共判囚8個月18星期。

辯方引述報告進一步求情指,顯示出被告為正面的人,本案是純粹單一事件,現已後悔,對該些涉案兒童及其事主致歉,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到兒童有永久性傷害,冀法庭不要設下較高的量刑起點,以及部分控罪的刑期能夠同期執行。

「童樂居」前年底爆出虐兒事件,至今34名職員被控虐兒。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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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愛萍(30歲)承認於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16歲而對不足16歲的兒童, 即分別為2歲女童M、1歲男童P、2歲女童S、2歲男童Z、1歲女童AB及1名身份不詳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該些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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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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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被告獲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重返案發場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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