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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狀案 律師指若國安委越權法庭應干預 法官一個月內頒布裁決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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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狀案 律師指若國安委越權法庭應干預 法官一個月內頒布裁決

2023年04月28日 10:00 最後更新:14:3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用Tim Owen有機會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兩案28日早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委只是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工作簽證則是越權,為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律政司則認為人大釋法指明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法庭應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首席法官潘兆初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兒也來到法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兒也來到法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到法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到法庭。

高等法院出入口附近共有近25名反恐特勤隊警員荷槍實彈到場戒備,是日法庭預留65個座位予記者到庭旁聽,另預留近325個座位予公眾到庭旁聽。黎智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等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黎智英女兒亦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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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兒也來到法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用Tim Owen有機會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兩案28日早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委只是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工作簽證則是越權,為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律政司則認為人大釋法指明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法庭應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首席法官潘兆初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到法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到法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兒也來到法庭。

高等法院出入口附近共有近25名反恐特勤隊警員荷槍實彈到場戒備,是日法庭預留65個座位予記者到庭旁聽,另預留近325個座位予公眾到庭旁聽。黎智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等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黎智英女兒亦到庭旁聽。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到庭。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到庭。

黎智英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黎智英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彭耀鴻提到,行政長官去年11月原本建議全人常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但人大釋法在明知行政長官的問題內容的情況下,選擇不直接解答問題,只是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彭耀鴻強調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但只是在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的情況,香港國安委才可判斷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而香港國安委只是可以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沒有權力去決定其他事項,故認為香港國安委應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去行使其職責,在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後,交由法庭衡量Tim Owen可否代表黎智英抗辯。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雖然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故認為如國安委的決定越權,法庭應當干預以維護法治原則。彭耀鴻指律政司認為國安委的權力大於行政長官,但卻沒有指如國安委越權時可否被司法覆核。彭耀鴻舉例指,假如國安委認為在場所有人士危害國安,便下令把所有人監禁,便會令國安委的權力過大,不止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袁國強則指其例子並不代表律政司的立場。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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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兒也來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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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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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黎智英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彭耀鴻提到,行政長官去年11月原本建議全人常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但人大釋法在明知行政長官的問題內容的情況下,選擇不直接解答問題,只是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彭耀鴻強調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但只是在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的情況,香港國安委才可判斷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而香港國安委只是可以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沒有權力去決定其他事項,故認為香港國安委應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去行使其職責,在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後,交由法庭衡量Tim Owen可否代表黎智英抗辯。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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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故認為如國安委的決定越權,法庭應當干預以維護法治原則。彭耀鴻指律政司認為國安委的權力大於行政長官,但卻沒有指如國安委越權時可否被司法覆核。彭耀鴻舉例指,假如國安委認為在場所有人士危害國安,便下令把所有人監禁,便會令國安委的權力過大,不止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袁國強則指其例子並不代表律政司的立場。

高院警方戒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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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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