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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涉重摔女童兼掌摑拖行 26歲女職員認虐待7童判監9個月2星期

社會事

「童樂居」案涉重摔女童兼掌摑拖行 26歲女職員認虐待7童判監9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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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涉重摔女童兼掌摑拖行 26歲女職員認虐待7童判監9個月2星期

2023年05月02日 17:15 最後更新:17:20

香港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案中,26歲女職員將兩歲女童提起及用力摔在地上、致其後腦撞地彈起,又曾用書本拍打幼童頭部、掌摑幼童和拖行幼童10米、再扔到地上等。她早前承認虐待7名幼童,還柙至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將幼童摔在地上、如同「摔跤搏擊」,行為粗野至極點,片中更可見她情緒失控,肆意地發洩在幼童身上,其體罰根本無任何教導作用,斥其操守並不適宜作為幼兒工作者,最終判監9個月2星期。

黃官今判刑時,提到被告在案中將女童舉起至離地半米、再摔到地上,如同「摔跤搏擊」般,斥被告行為粗野至極點,令其感到震驚,又指不論女童是否有紀律問題,亦非被告犯案藉口,而女童頭部高速撞擊地面,即使地上有軟墊,當中高度危險性亦可想而知,被告罪責極嚴重。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黃官續提到,在其他事件中,被告執意快速完全工作,完全將幼童當成物件處理,罔顧幼童安全和感受。黃官指兒童並非物件,即使表面無裂痕,亦不代表沒有受傷;黃官亦指,被告用暴力對待幼童,根本沒有任何教導作用,其襲擊是無需要、亦無任何合理解釋。

黃官指,雖然被告每次襲擊為時𣎴長,又或許有需要去制止幼童行童、以免發生意外等,但被告可以使用較温柔方式,無必要使用案中粗野手段,被告行為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她作為有經驗的專業幼兒工作者也理應知道,而且幼童不會乖乖坐下實屬正常,被告使用暴力只會令幼童認為用暴力處理問題是恰當。另外,被告在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解釋是意外,更顯示她沒有去面對後果。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黃官另提到,對童樂居內部風氣或當時人手不足等不作評論,但如果被告受到影響,只是她放棄專受操守,並不會接納人手不足和工作壓力為求情理由,斥以被告的專業操守並不適宜作為幼兒工作者。

黃官官續指,雖然無證據顯示7名事主有受傷,但他們必然受到相當痛楚,從片段亦看出被告情緒失控,肆意地發洩在幼童身上,不止罔顧安全、更是故意襲擊,而幼童頭部和頸部受衝擊,更是有機會受重傷,加上被告是在1個月內、6天襲擊7名幼童,已超越一時不能處理壓力的程度,被告更是有他人在場仍犯案,可謂罔顧法紀,屬加刑因素。最終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被告監禁9個月2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26歲被告鄧美欣早前承認7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她另涉其他童樂居案件,則早前在區域法院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2021年11月19日,鄧突然捉起2歲女童H雙臂,把她高舉離地約半米,用力將她摔在地上,後腦撞地後彈起。2天後,同為1歲的男童G及女童AA圍在一起閱讀書本,G向前傾並伸手將書本拉向自己,鄧用書本拍擊G頭部,又先後用書本拍打AA頭部4次。

同年11月26日,鄧用毛巾按壓1歲男童AD臉部,之後當其頭部仰後時,再把他拉回椅背反覆用力抹臉和手,當時AD顫抖又掙扎着,鄧突然放手令AD頭部向後跌,一度失平衡滑落椅子上,最後拉起AD雙臂把他舉起來,拖行大約10米,扔在地上。及至12月3日,鄧在整理軟墊時,1名不知名兒童在旁走過,鄧見狀打其頭部,之後再拍打其臀部致其跌倒,另一不知名兒童意圖協助,鄧亦拍打他的頭部使其差點失平衡。5天後,鄧掌摑及大力拍打1歲男童AI頭部,致其失平衡向前跌。

被告鄧美欣。 資料圖

被告鄧美欣。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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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FB圖片

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FB圖片

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被告獲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重返案發場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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