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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聲明有玄機 有機構到處推動「輕判黎智英」金牙大狀:涉嫌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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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聲明有玄機  有機構到處推動「輕判黎智英」金牙大狀:涉嫌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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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聲明有玄機 有機構到處推動「輕判黎智英」金牙大狀:涉嫌藐視法庭

2023年05月17日 11:30 最後更新:11:43

特區政府周二(5月17日)晚上發聲明,批評有組織和人員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公然干涉特區的司法程序,特別是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斥對方的企圖完全錯誤,更有辱法治,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及嚴厲譴責。

聲明指,黎智英及其他相關人員被拘捕和檢控,是由於他們涉嫌干犯例如欺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刑事罪行,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而1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破壞特區法治行為,應受譴責。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黎智英。

黎智英。

無國界記者早前指,收集到42個國家、共116名傳媒人士聯署,要求撤銷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他駐港記者的檢控。外界懷疑特區政府的聲明與此有關。

但高人指出,政府發聲明有玄機,背後的問題遠比無國界記者這些海外組織搞聯署嚴重。因為有機構到處去推動「輕判黎智英」,試圖在本地製造黎智英受政治逼害的聲音,以和應外國對黎智英案搞出的種種政治動作,甚至借此向法官施加壓力。

金牙大狀認為,這些推動「輕判黎智英」的政治動作,已屬犯法行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去評論案件應如何判刑,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若試圖向法官施壓,更屬妨礙司法公正罪。

金牙大狀又指,任何人接觸到「輕判黎智英」的政治遊說,應該嚴詞提醒對方,這已屬藐視法庭,莫以身試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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