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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27歲職員涉虐9童判囚 官批手法粗野看不見關愛

社會事

童樂居案27歲職員涉虐9童判囚 官批手法粗野看不見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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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27歲職員涉虐9童判囚 官批手法粗野看不見關愛

2023年05月23日 17:02 最後更新:17:02

「童樂居」27歲女職員在2021年底虐待9名幼童,包括捉住幼童雙腳和壓至「劈腿」狀、掌摑幼童、膝跪幼童身體和大腿等。她早前承認9項虐兒罪,5月23日在九龍城法院判監4個月34星期。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斥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案中行為只是體罰幼童、意圖令他們感到痛楚和害怕,並無管教之用,被告另曾舉腳、多次踏在幼童耳邊,行為對幼童造成「視覺及體感的震撼」,常人即使對動物也不會這樣做,批評被告對幼兒工作不尊重。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馮凱琍是有經驗及受專業訓練的幼兒工作者,即使幼童作出違規行為,亦可以用較温柔方式處理,而考慮到幼童年紀,並不能夠理解被告行為有何管教作用,被告只是用暴力去懲罰幼童,從閉路電視片段亦看出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案發時襲擊了5名幼童頭部,其中包括掌摑1歲男童P、令他向後倒及頭撞到牆。裁判官認為被告襲擊幼童頭部,有可能令他們腦部受創,當中男童P的事件最為嚴重;被告另曾將2歲男童B雙腿、壓至「劈腿」狀,維持約20秒,裁判官斥行為明顯對B造成大程度痛楚,批評即使被告想阻止B的腿部伸出床外,亦無須用此極端手法。

裁判官續指,被告曾用膝壓1歲男童G的身體,行為對G脆弱的身體構成危險,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即使無證據顯示案中幼童受傷,但被告明顯體罰幼童,及有意圖令他們感到痛苦和害怕。此外,被告曾將一名身分不詳幼童拖到身前,用腳夾住他後,多次舉起腳、踏在其耳邊,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對幼童造成「視覺及體感的震撼」,常人即使對動物也不會這樣做,批評被告對幼兒工作不尊重。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就9項控罪分別以判監6星期至6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4個月34星期。

27歲被告馮凱琍,承認於於2021年12月1日至21期間,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香港保護兒童會對3歲男童A、2歲男童B、1歲男童G、3歲女童I、1歲男童P、2歲男童U、2歲女童W和2名身份不詳兒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案情指,2021年12月14日早上近8時,馮捉住2歲男童B雙腿、壓至「劈腿」狀,又將他右腿壓在邊,過程維持約20秒,期間B哭鬧和擺動雙手,但不獲理會;馮另曾掌摑3歲女童I。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及至8時半,當8名幼童在看電視,一名身分不詳幼童躺在地上和爬向前,馮上前拖行該幼童和扔到地上,用腳夾住幼童,並多次舉起腳、踏在其耳邊,並踢了他右臂一下;約半小時後,3歲男童A走近窗邊和電視遙控,馮拍打A頭部,使A向後倒地。

一星期後的晚上,1歲男童G躺在上時,馮突然膝跪在G身上約6秒,G哭泣,馮卻將他翻身,再跪其大腿約11秒。

馮當日另曾掌摑1歲男童P。另於同年12月1日中午,2歲男童U坐在嬰兒邊,馮踢U的右肩,令他倒在上;同日馮另曾拍打一名身分不詳幼童的頭部。

6日後,馮又無故打U的頭;馮另因2歲女童W捉住其他幼童的腿,便捉住W雙肩和將她揈到地上,使W臉部着地。

童樂居虐兒案其中一名馮凱琍今被判監4個月34星期。資料圖片

童樂居虐兒案其中一名馮凱琍今被判監4個月34星期。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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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FB圖片

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FB圖片

38歲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前日在沙浦道一個住宅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被告獲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重返案發場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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