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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群組猖獗股壇名人慘被利用 大罵社媒平台「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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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群組猖獗股壇名人慘被利用  大罵社媒平台「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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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群組猖獗股壇名人慘被利用 大罵社媒平台「無底線」

2023年06月08日 16:00 最後更新:16:14

近日Facebook上出現了一些炒股群組帖文,貼出多名股壇名人照片,聲稱由他們自己提供心水股,回報幾倍,只要加入群組就可看到,入群分文不收云云,被登照片甚至加上採訪片段的包括黃國英、胡孟青、郭思治、退休已久的詹培忠、甚至學者曾淵滄。

詹培忠被人借來宣傳,有相有片。

詹培忠被人借來宣傳,有相有片。

本網聯絡黃國英和胡孟青,兩人均非常勞氣,問題未問完即大呼「那是假的」他們從未提供過這些「貼士」,更大罵Facebook「無底線」,只要有錢就甚麼都登。

更多相片
詹培忠被人借來宣傳,有相有片。

詹培忠被人借來宣傳,有相有片。

黃國英被人冒充用來宣傳。

黃國英被人冒充用來宣傳。

胡孟青大呼「那是假的」。

胡孟青大呼「那是假的」。

曾淵滄。

曾淵滄。

黃國英被人冒充用來宣傳。

黃國英被人冒充用來宣傳。

黃國英說,每兩三天就有人打電話上他公司,問他是否推介那些股份,也有不少人說買了那些股份,他透過各種途徑,說那不是他,是假的,「講左無限咁多次。」他曾向Facebook投訴,但對方不予理睬,也曾報警,惟警方說他不是受害人,即他沒有金錢損失,所以不能立案,「唔通我要攞個咪喺條街大嗌?」

兩年前新冠肺炎肆虐,炒股群組用了他的照片,推介一隻做外遊的創業板股份,「新冠期間處處封城,外遊股點會有得升?」可惜偏偏有人信,有股民找他,說因為他推介,買了該股,錢沒有了九成,黃國英說不是他推介,叫對方報警。「剩係處理呢啲都好唔得閒,真係就嚟癲。」

他忠告股民 : 「False positive大鑊過 False negative,假陽性大鑊過假陰性。」意思是說,把假消息當真,損害較把真消息當假大,把假貼士當真買股票,可以輸身家,而把真貼士當假,沒有買,最多少賺一點。最重要是,不要看見名人照片就買,要停一停想一想,自己做做功課。

胡孟青大呼「那是假的」。

胡孟青大呼「那是假的」。

胡孟青同樣頭頂出煙 : 「今日收5、6個查詢,問我係咪推介XX股。」「有人幫我管理我的Facebook Fan page,每日block、report(冒充她的貼文)都搞一朝。」她說,那些炒股群組page,假貼文,「like」來自巴基斯坦、印度,「諗下都知唔係我。」她說,認識她的都知她不會炒股,在不認識對方、不知對方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她不會推介股份。

她曾向Facebook及WhatsApp 發律師信,也在網頁上積極舉報,但對方「冷處理」,所以會直接報警方網絡罪案科。

曾淵滄。

曾淵滄。

學者曾淵滄更被P圖,Facebook出現他與Mirror姜濤的合照,貼文寫: 「我係姜濤……..推介XX股....。」後來更被利用騙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該公司收到自稱曾淵滄的人找他,推介一隻香港四、五線股,他用上市公司的錢買了該股,結果股價跌了九成,新加坡證監正調查此事,事件上了新加坡報章。

曾淵滄對本網說,他完全無計可施,甚麼也做不到,他自己也收到不少Facebook這類廣告。據知也有whatsapp炒股群組利用他的名字。

所以股民們要打醒十二分精神,社交平台看見的炒股貼士,真實性令人懷疑,不要隨便加入whatsapp、Facebook炒股群組,最重要不要看見名人照片就信,網上陷阱處處,小心為上。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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