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5月27日宣布清盤,創黨成員湯家驊接受《堅料網》訪問,回憶當日在他家裏,與其餘3位創黨成員決定組黨,最後公民黨愈走愈激,湯家驊發現與黨友理念愈來愈遠而退黨,他說自己「不懂閱人,後悔組黨。」
湯家驊
湯家驊在訪問中透露,2003年百萬人上街後,他與梁家傑、余若薇、吳靄儀組成45條關注組,其後被說服出選立法會,2004年4人全當選立法會議員,進入議會後,發現議員背後若沒有政黨支持,很難發揮到議員議政的作用,於是他游說其餘三人聯合組黨,組黨更是在他家裏吃飯時決定的,公民黨就此成立。
公民黨創黨宣言明言,與中央保持溝通,原本目標是代表中間最大多數的一群,包括中產及專業人士。然而後來愈走愈激,導火線是2010年反對派發起對抗式動「五區公投」,更讓他感到擔憂的是,部份反對派支持者以惡毒語言批評不同意見人士,印象最深是華叔(司徒華)公然被辱駡,駡他患腦癌,希望他早點死去,令湯家驊深感震驚。
湯家驊憶述,在討論「五區公投」的非正式會員大會上,他第一個發言反對,表達完反對理由後,全場鴉雀無聲。第二位發言的是知名學者,還未說完,已經有其他黨員站起來,走到學者面前,用手指直指對方鼻尖,用粗口大聲漫駡,駡到對方無法說出自己的理據。第三位發言也是同樣遭遇,在場的黨領導層,包括黨主席、黨魁(時任主席關信基、黨魁余若薇,外務副主席黎廣德、內務副主席梁家傑、秘書長陳家洛)都沒有出言制止。
湯家驊記得,雖然這些學者黨員沒有即時退黨,但卻靜悄悄地不再交會費,不再參與任何會議。
2014年《版權條例》時,他代表公民黨與政府談了一個「中間落墨」方案,但到最後拍板前,公民黨突然提出反對,當時湯家驊很氣憤,說了句:「如果這樣我會考慮退黨。」
當時他沒有退黨,到了2015年,雙方終於正式決裂,退黨時他對余若薇說,要與公民黨一刀切,決定將物業股權出售。余若薇第一時間問他,以購買物業當日的價值計算,還是以當時市值計算?湯家驊強調,只想收回購買物業時投入的資金,不計較物業市值。湯家驊同時辭去立法會議席,因當日他是以公民黨名義參選。
回顧這段歷史,湯家驊不無唏噓,表示對有黨領導聲言「暴力可以解決問題」感到非常「憤悔」。原本大有可為的政黨,因走錯了路,終於清盤收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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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