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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內會支持修訂《議事規則》 大會將表決續7月至10月休會

政事

立會內會支持修訂《議事規則》  大會將表決續7月至10月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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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內會支持修訂《議事規則》 大會將表決續7月至10月休會

2023年06月09日 17:30 最後更新:17:37

立法會任期以往於10月開始,新一屆在完善選舉制度後,改為1月開始,因而橫跨了每年7月至10月立法會大會休會期,引起社會討論。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經討論後,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刪去同一會期內連續兩次立法會會議不得相隔多於6個星期的要求。建議9日午獲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支持通過,議事規則委員會將向大會提出擬議決議案處理。 

立法會大會過往會在7月至10月期間休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大會過往會在7月至10月期間休會。資料圖片

按慣例立法會大會於每年7月中左右起休會,直至10月新一份《施政報告》公布日復會。惟由於新一屆任期於1月才開始,令社會有討論認為,立法會不應休會,錯過了處理法案等的機會。今午內委會上,多名議員表示,期間只有大會休會,事務委員會仍然在運作,認為在行之有效的機制下不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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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過往會在7月至10月期間休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大會過往會在7月至10月期間休會。資料圖片

謝偉俊指委員會參考了8個選定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以作出今次修訂建議。資料圖片

謝偉俊指委員會參考了8個選定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以作出今次修訂建議。資料圖片

黎棟國認為大會休會期行之已久。資料圖片

黎棟國認為大會休會期行之已久。資料圖片

陳克勤強調休會期間事務委員會仍然會運作,大會有需要時亦會召開。資料圖片

陳克勤強調休會期間事務委員會仍然會運作,大會有需要時亦會召開。資料圖片

大會休會期間,議員可更多落區或進行外訪考察等工作。資料圖片

大會休會期間,議員可更多落區或進行外訪考察等工作。資料圖片

立法會內會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讓立法會大會繼續在7月至10月休會的修訂。資料圖片

立法會內會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讓立法會大會繼續在7月至10月休會的修訂。資料圖片

謝偉俊指委員會參考了8個選定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以作出今次修訂建議。資料圖片

謝偉俊指委員會參考了8個選定立法機關的行事方式,以作出今次修訂建議。資料圖片

議事規則委員會謝偉俊匯報時提到,委員會參考了8個選定立法機關,包括英國下議院、加拿大下議院、新加坡國會等的規則及行事方式,這些機關均沒有 任何規則規管,同一議會會期內兩次全體會議之間的最長相隔時間,故提出刪除相關規定。 

黎棟國認為大會休會期行之已久。資料圖片

黎棟國認為大會休會期行之已久。資料圖片

新民黨黎棟國認為,大會休會期行之以久,今次修訂只是令安排寫得更清楚,且在有大會期間,秘書處職員工作繁重,每年有休會時是讓他們休息,以及處理積壓的工作。他提到特首李家超常說要說好香港故事,議員便可利用這段時間外訪,而不同擔心錯過會議。 

陳克勤強調休會期間事務委員會仍然會運作,大會有需要時亦會召開。資料圖片

陳克勤強調休會期間事務委員會仍然會運作,大會有需要時亦會召開。資料圖片

代表「G19」發言、金融界陳振英稱,今次只是適應性調整,對立法會運作不會構成影響,特別提到2010年9月期間,曾舉行特別會議,就一項緊急議案進行辯論,指出議員是沒有假期的福利,休會期間除了外出考察或接觸選民外,有需要時、主席召集亦要開會,形容議員是隨時候命。 

大會休會期間,議員可更多落區或進行外訪考察等工作。資料圖片

大會休會期間,議員可更多落區或進行外訪考察等工作。資料圖片

代表民建議的陳克勤亦強調,今次修訂沒有影響大會開會的日期及次數,重申休會期間事務委員會仍然會運作,大會有需要時亦會召開,相信今年亦不會例外。他更表示,有事務委員會已安排休會期間外訪,其餘議員都會落區或接觸業界,相信議員的工作不會停下來。 

立法會內會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讓立法會大會繼續在7月至10月休會的修訂。資料圖片

立法會內會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讓立法會大會繼續在7月至10月休會的修訂。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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