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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控方結案陳詞:被告和另4名前議員協議阻止會議進行 官押後11.6裁決

法庭事

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控方結案陳詞:被告和另4名前議員協議阻止會議進行 官押後11.6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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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控方結案陳詞:被告和另4名前議員協議阻止會議進行 官押後11.6裁決

2025年10月30日 18:30 最後更新:18:37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林卓廷「一路掂住」石禮謙,綜合當時背景,法庭可推論被告和其他4名前議員一起行動,阻礙會議進行。

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出庭應訊,時而閉目,聆訊期間更一度把頭伏在犯人欄,疑似身體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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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林卓廷的手「一路掂住」石禮謙的手,考慮當時前方有幾名前議員搶咪,法庭可推論當時被告和其他4名前議員一起行動,阻礙會議進行。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控方續指,石禮謙證供指他感覺不到林有惡意襲擊的行爲,危險不是從這方向來,林卓廷又曾問石禮謙「O唔OK」等。但事實上,據錄音藤本,林曾說過:「點樣開會吖」、「聽唔到你講」。控方認為,石禮謙當時在混亂環境下,記憶不正確,亦未能聽到錄音內容,說明石禮謙對被告的觀察未必準確。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但辯方認為,控方指稱,林好似有「搶咪」的動作,惟控方也不能肯定,故不能夠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論;而被告當時有「大把機會」拿走石禮謙的麥克風,而留心林卓廷和石禮謙的互動,石有轉頭和被告對話,且帶微笑表情,故不支持控方指稱的「搶咪」。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此外,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第二證人周浩鼎都無法說出到底林卓廷當時說了什麼,周浩鼎供稱有拉扯的情況,但看片段畫面,周當時站在外圍,距離非常遠;而石禮謙的證供稱,感覺不到危險或者威脅,指林卓廷沒有用力的動作,跟被告的解釋完全脗合。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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