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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2023年06月13日 21:42 最後更新:21:53

39歲男工程師2021年初在港鐵鑽石山站月台的電梯上,涉嫌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他早前否認1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控方唯一的目擊證人沒有於書面證供說明3個關鍵情節,只僅在庭上問及時才提出,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另向他強調其涉案行為相當大嫌疑,警惕他需要謹慎留意,與身穿短裙的女性貼近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必定自招嫌疑。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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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智匡(39歲,工程師)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龍港鐵鑽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動扶手電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拍攝女子X的裙底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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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判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判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林官裁決時指,即使接納女事主證供清晰可靠,但她均沒有親眼目擊,相關性有限,以及閉路電視片段和涉案電話亦沒有屬於干犯控罪的情況,沒有任何客觀證供下,故需要依賴控方第二位證人梁詠嫻,她是本案唯一目擊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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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再提出,梁曾在庭上表達3個重點,分別為當時見到被告以食指及中指按下機身按鈕4至5下,螢幕亦閃了幾下、其螢幕顯示出拍攝裙腳位置、及在等待期間身處在斜後方望見涉案手機的「相片薄」內,存在與事主短裙顏色脗合的相片,可是法庭認為以機背鏡頭拍攝,同時正面鏡頭閃了幾下,有機會拍攝被告方向的自己,那麼到底被告使用前方抑或是後方的鏡頭,且若梁看見被告透過拍攝模式拍攝裙腳,必定是親眼目睹,並非書面口供演繹的「相信拍攝裙底照」,亦清楚了解其兩方面證供的分別相當大,不能單憑梁不知道需要在書面口供內詳細指出的因素。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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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續指,梁在庭上表示等待警方期間,看見被告瀏覽10多張與事主短裙脗合的相片,這明顯是有價值的證供,為何在書面證供沒有提及,認為疑點存在,加上梁早前知悉書面口供可以補充或修改的情況,以及不止作出一份口供下,仍然沒有提及該些關鍵情節,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因此未能滿意穩妥接納其證供。雖然接納另一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可推論出被告曾在案發後進行操作令電話重設,但單單重設並非是唯一可能性,反則亦有可能電話內有不想警方見到的相片,故認為控方沒有足夠基礎證明被告有影到裙底,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最後向被告指出,坦白來說其行為相當大嫌疑,若梁所述的情況在口供紙中出現,大機會接納其證供,遂警惕被告需要謹慎留意,與其他女性近距離接觸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其行為必定自招嫌疑。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判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判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有偷拍裙底前科的36歲男文員,今年6月於迪士尼樂園再次犯案,以小型鏡頭偷拍他人裙底,當場遭保安揭發。男文員早前承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星期一)12月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化報告正面,有持續進行精神科治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斥被告的犯案手法是有備而來,被告有偷拍定罪紀錄,今次屬重犯,判被告監禁4星期。

男文員早前承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斥被告的犯案手法是有備而來,被告有偷拍定罪紀錄,今次屬重犯,判被告監禁4星期。

男文員早前承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斥被告的犯案手法是有備而來,被告有偷拍定罪紀錄,今次屬重犯,判被告監禁4星期。

被告梁文熙,報稱文員,被控於2025年6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大嶼山東涌幻想道香港迪士尼樂園,拍攝不知名人士的私密部位,而拍攝情況是若非遭拍攝,該部份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該不知名人士同意。

案情指,被告今年6月14日在香港迪士尼樂園用小型鏡頭連接手機,偷拍女士裙底被保安當場揭發。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偷拍了共8段女子裙底的影片,長女灼數秒至幾十秒。

被告今穿白色上衣、戴眼鏡出庭,期間低著頭。辯方表示,被告的父母及哥哥到庭支持被告,而感化報告亦顯示正面,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及跟進情況,亦加入「朗天計劃」及登記西九龍精神科中心與醫生關注情況。被告還押的18天在獄中反省錯誤,決心不再犯,懇請法官輕判。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作案手法是有備而來,雖然被告認罪,但被告今次屬重犯,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終判被告4星期監禁。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作案手法是有備而來,雖然被告認罪,但被告今次屬重犯,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終判被告4星期監禁。

蘇官關注心理醫生報告中提及的重犯情況,辯方質疑醫生沒考慮被告已接受持續的治療,重申被告已加入「朗天計劃」及積極進行治療等,可減低重犯風險。

但蘇官判刑時指,被告作案手法是有備而來,雖然被告認罪,但被告今次屬重犯,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終判被告4星期監禁。

案件編號:WKCC41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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