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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認11項虐兒罪 56歲前幼兒工作員罪成判監27個月

社會事

涉童樂居案認11項虐兒罪 56歲前幼兒工作員罪成判監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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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認11項虐兒罪 56歲前幼兒工作員罪成判監27個月

2023年06月26日 17:15 最後更新:17:39

童樂居前年底遭揭發虐兒事件,至今34人被控。其中有逾30年工作經驗的56歲前幼兒工作員曾多次將幼童抬起再拋在地上、強行餵幼童飲水及把水樽重覆撞向幼童面部,甚至踩向幼童面部。她早前承認11項虐兒罪,法官張潔宜26日午於區域法院判處她即時入獄27個月。

被告陳麗娟,原被控1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其中兩罪存檔法庭。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自1989年起在童樂居工作。在前年12月6日至18日期間,被告曾向兩歲男童B施襲逾10次,包括趁B躺在嬰兒床、箍住他頭部再猛烈搖晃、拉扯他及使其撞向嬰兒床木框、掌摑其面和抓其頭髮;反覆把水樽撞向B口部,令B的後腦撞到混凝土牆數次;拉住B後衣領拖行約5米,再大力拋到地上,令B面朝下着地;從後把雙手放在B面上、急劇向後扯,令他向後跌倒在地;B在洗手間進行如廁訓練時,被告捏B左面頰、猛力前後拉扯和將B頭部大力向下按。被告曾穿着波鞋、用腳踩向兩歲男童B的臉;及踩住B右臂,把他按在地上約20秒。

同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期間,被告試過捉住3歲男童A左臂,拖行及向橫抛,令A跌在地墊上;曾舉起A再拋落到兩名兒童之間的地墊上,及把一些鞋襪扔向A;又捉住A雙肩、前後搖晃,及用膝壓向A左大腿内側,把他按在地墊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另曾把2歲男童L抬到半空,再將拋向地墊,使L頭部撞地墊;從後拉1歲男童R的衣領,把R整個人扯起在半空中,再扔到地墊上;用故事書拍打2歲女童C面部,令C頭部及上身撞到櫃門。

另外,被告曾把一名身份不詳兒童從便盆拉開,再推他到一旁,令他坐落在身後另一名兒童身上;無故拍打一名身分不詳幼童頭部;及推某個身份不詳的兒童後腦,使他跌倒。被告在去年1月7日被捕。

張官判刑時,指虐兒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上訴庭多次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以保障無助的兒童,童樂居內的兒童均因為家庭問題而缺乏照顧、更須受到懷愛,而這些兒童亦沒有能力保護自己、作出反抗或投訴。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張官指理解被告工作困難和感到壓力,但她在一個月內多次暴力對待院舍兒童,行為違反社會及公眾的信任,增加案件嚴重性,判監是唯一選擇。此外,張官曾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認為大部分片段中,在被告犯案前,兒童沒有作出不當行為或激怒被告,而即使該些兒童有,被告亦不應使用暴力。

辯方在求情時,指童樂居有嚴重人手不足問題,被告試過1人照顧逾20名兒童,加上照顧的兒童在3歲以下,即使人手比例合法,被告工作時亦感到挑戰。惟張官翻看片段,大部分場合中,人手比例約為1比7,表面看來人手問題並不嚴重。

考慮到被告在案中兩歲男童B多次施襲,包括踩面、搖晃、屈曲手臂、掌摑和扯頭髮等,張官認為涉及B的控罪最嚴重,以判監30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10罪則以24至18個月作量刑,基於被告認罪,她過去積極參與義工服務及熱心照顧兒童,最終判總刑期27個月。

童樂居案中,56歲前幼兒工作員曾多次將幼童抬起再拋在地,承認11項虐兒罪,被判入獄27個月。

童樂居案中,56歲前幼兒工作員曾多次將幼童抬起再拋在地,承認11項虐兒罪,被判入獄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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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專業人士屢見虐兒不報屬「情節嚴重」 需嚴懲以示阻嚇

2024年05月04日 10:05 最後更新:11:14

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如果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孫玉菡

孫玉菡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情況,但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如果只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個案,因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因此需要具阻嚇性,如果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孫玉菡說,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做判斷。他又指,參考不同地方經驗,增設舉報機制後,個案數字將會增加,但不希望有太多濫報,條例將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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