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6月4日,現身警方所禁止維園六四集會,受審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前年被判囚13個月。黎去年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11月28日上午10時開庭處理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暫定聆訊需時一天,惟暫未安排哪位法官審理。
資料圖片
現年75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經審訊後被判入獄13個月。
資料圖片
黎智英另涉要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制裁中港,被控串謀兩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共三罪,另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獲存檔法庭。該案為期 40日的審訊將在9月25日開審,預計約於11月21日審結。
資料圖片
黎智英在收押中。 資料圖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