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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煽惑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 新聞編輯被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連登煽惑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 新聞編輯被判12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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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煽惑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 新聞編輯被判120小時社服令

2025年11月03日 14:41 最後更新:14:41

37歲前新聞編輯去年在網上討論區留言,「呢啲咁嘅人一定要開名」,呼籲海外網民披露非禮案事主姓名。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星期一(11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有悔意,背景報告相當正面,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釋社服令報告內容,被告同意並接納。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亦表現真誠及作出自我反省,以後都會小心,不會干犯罪行,希望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

前新聞編輯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前新聞編輯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裁判官林子康表示,被告初犯,在審訊前認罪,本案亦無牽涉女受害人作控方證人。惟不是一開始便認罪,考慮認罪時間性,扣減四分之一刑罰。林官續指,控罪嚴重,但案情輕微,獲法庭下令保密的身份資料,必須受嚴格保護,被告的非法作為沒有令女事主的資料被透露及公開。被告是看了相關留言,錯誤地判斷事情,沒有多加思考便作出有關行徑。被告事後有悔意,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只看到事件的一部分。

林官認為被告有家人支持,重犯機會極低。被告因案件而辭職,失去穩定收入,已吸取教訓。在學業方面亦有進修,相當努力,是正面的背景,接納本案為個別事件,遂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有悔意,背景報告相當正面,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有悔意,背景報告相當正面,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樂,承認1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情指,2023年8月,警方接報香港大學迎新營發生懷疑非禮案,涉案男學生其後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罪,於2024年5月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而案中女事主X在審訊過程中,以匿名作供。

2024年5月7日,有人自稱為上述非禮案被控的男學生,「我就係港大Ocamp非禮案俾人拉嗰個鄧皓然」,在連登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表達對司法程序的不滿,以及被控後所受的壓力和影響。帖文獲廣泛關注,網民留言主要分為同情男學生,及要求公開事主X的個人資料以作懲罰。

被告隨後以帳戶名「白卡之星」留言,「呢啲咁嘅人一定要開名,希望有海外正義巴打做嘢」,他的留言獲141個讚好。同年8月7日,被告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以HKU Space電郵登記「白卡之星」帳戶,並且發表留言,「係我喺呢個主題發表留言,要開佢名既」。

案件編號:ESCC3400/2024

廉政公署拘捕3名人士,涉嫌在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於網上轉載帖文,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3名被捕人士為2男1女,年齡介乎55歲至66歲。廉署會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跟進,並會在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作出檢控。

廉署嚴厲譴責不法之徒在網上散播煽惑他人不投票的信息,試圖干擾及破壞本屆立法會選舉。廉署執行《選舉條例》,維護廉潔選舉,必定會嚴正果斷執法,堅決防範和打擊任何干擾及破壞選舉的行為,以確保選舉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

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7日舉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7日舉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重申,在選舉期間內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會觸犯《選舉條例》第27A條,轉載相關內容亦屬違法。廉署呼籲市民嚴守法規,認清事實真相,切勿被不法分子蒙蔽及利用。

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7日舉行投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7日舉行投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選舉條例》於2021年新增第27A條,廉署先後起訴12人干犯該罪行,全部被告均被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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