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前新聞編輯去年在網上討論區留言,「呢啲咁嘅人一定要開名」,呼籲海外網民披露非禮案事主姓名。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星期一(11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有悔意,背景報告相當正面,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釋社服令報告內容,被告同意並接納。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亦表現真誠及作出自我反省,以後都會小心,不會干犯罪行,希望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
前新聞編輯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裁判官林子康表示,被告初犯,在審訊前認罪,本案亦無牽涉女受害人作控方證人。惟不是一開始便認罪,考慮認罪時間性,扣減四分之一刑罰。林官續指,控罪嚴重,但案情輕微,獲法庭下令保密的身份資料,必須受嚴格保護,被告的非法作為沒有令女事主的資料被透露及公開。被告是看了相關留言,錯誤地判斷事情,沒有多加思考便作出有關行徑。被告事後有悔意,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只看到事件的一部分。
林官認為被告有家人支持,重犯機會極低。被告因案件而辭職,失去穩定收入,已吸取教訓。在學業方面亦有進修,相當努力,是正面的背景,接納本案為個別事件,遂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有悔意,背景報告相當正面,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樂,承認1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情指,2023年8月,警方接報香港大學迎新營發生懷疑非禮案,涉案男學生其後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罪,於2024年5月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而案中女事主X在審訊過程中,以匿名作供。
2024年5月7日,有人自稱為上述非禮案被控的男學生,「我就係港大Ocamp非禮案俾人拉嗰個鄧皓然」,在連登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表達對司法程序的不滿,以及被控後所受的壓力和影響。帖文獲廣泛關注,網民留言主要分為同情男學生,及要求公開事主X的個人資料以作懲罰。
被告隨後以帳戶名「白卡之星」留言,「呢啲咁嘅人一定要開名,希望有海外正義巴打做嘢」,他的留言獲141個讚好。同年8月7日,被告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以HKU Space電郵登記「白卡之星」帳戶,並且發表留言,「係我喺呢個主題發表留言,要開佢名既」。
案件編號:ESCC34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