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有人質疑警方對JPEX「封App鎖網」開先例 問題是還有人想轉70萬入去如何防止?

博客文章

有人質疑警方對JPEX「封App鎖網」開先例 問題是還有人想轉70萬入去如何防止?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有人質疑警方對JPEX「封App鎖網」開先例 問題是還有人想轉70萬入去如何防止?

2023年09月23日 09:43 最後更新:10:01

警方全力追查JPEX騙案,但有關平台還未停止運作,不但有人把值錢的虛擬幣運走,還有人不知情想存虛擬幣入平台。警方採取行動,兩頭堵截,一邊追查,一邊對JPEX「封App鎖網」,但亦有人質疑警方開「封App」先例。

在電訊商對JPEX「封App鎖網」後,有關網站已不能進入。

在電訊商對JPEX「封App鎖網」後,有關網站已不能進入。

問題是如不封App,如何制止有更多受害者?

據了解, 在本周三(9月20日)事件完全曝光後,仍有一名人士,去到虛擬幣找換店, 表示想向找換店購買70萬港元等值的加密貨幣,並出示一個與JPEX有高度關聯的加密貨幣地址,想把加密貨幣存入那個地址。但當找換店掃瞄地址後,持續監察系統出現了警示,表示該地址為 「JPEX 關聯黑地址」。因此,店員根據找換店的合規政策,拒絕了該交易,沒有為客戶把加密貨幣存入該地址,制止了一宗可能進一步受騙的個案。

問題是如果找換店不按合規政策把關,或者客戶本來已有加密貨幣存在其他錢包,而想把加密幣轉入「JPEX 關聯黑地址」,就有新受騙個案會發生。

「封網」是其中一個有效防止新個案的手法。

警方有理由相信名為「JPEX」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一個騙局。有見及此警方已通知電訊持牌人對有關網站進行審視。根據綜合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53條或服務營辦商牌照特別條件第29條,電訊持牌人須防止傳送或傳遞被利用作詐騙用途的電話或訊息或暫停被利用作詐騙用途的服務。由此可見,通訊業有責任保障消費者,以及防止詐騙等罪行發生。

電訊持牌人因而暫停「JPEX」有關網站繼續傳送或傳遞被利用作詐騙用途的訊息或被利用作詐騙用途的服務,目的為防止任何人進一步墮入騙局及蒙受損失。

警方亦已凍結與平台有關人士的相關資產,亦會作資金流向調查,與金融機構合作,試圖追蹤犯罪得益。

高人話,有關平台在被警方調查後,並無主動停止營運,警方採取行動,制止其繼續傳播疑涉詐騙訊息,是防止更多人受騙的有效方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