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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李宇軒:為登廣告成立「重光團隊」 「攬炒巴」提出變為實質政治行動 籲英國國會議員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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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李宇軒:為登廣告成立「重光團隊」 「攬炒巴」提出變為實質政治行動 籲英國國會議員施壓

2024年03月18日 12:01 最後更新:03月19日 07:2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3月18日展開第四十七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四日供稱,英國眾籌登報行動最終籌約30.8萬英鎊,並由前《蘋果》寫手Jack Hazelwood轉賬給他,而當時籌眾平台曾顯示籌得31.9萬英鎊,但後獲告知有技術問題等情況,故最終籌得金額有差異。李又指,若英國眾籌款項已用盡,不足款項由下次的「G攬」眾籌所得款項中填補。

李又供稱,為登報眾籌而成立「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即「重光團隊」,又指「攬抄巴」劉祖廸在連登具號召力,成為「精神領袖」,當時「攬炒巴」更提出把登廣告轉成實質政治行動,發起聯署行動,讓英國選民聯絡相應的國會議員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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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3月18日展開第四十七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四日供稱,英國眾籌登報行動最終籌約30.8萬英鎊,並由前《蘋果》寫手Jack Hazelwood轉賬給他,而當時籌眾平台曾顯示籌得31.9萬英鎊,但後獲告知有技術問題等情況,故最終籌得金額有差異。李又指,若英國眾籌款項已用盡,不足款項由下次的「G攬」眾籌所得款項中填補。

穿長袖白恤衫的李宇軒續,續接受控方問及,2019年7月的「中英聯合聲明」英國眾籌登報行動,並展示一份相信由他製作的收支報表,李確認,那是他製作的「worksheet(工作表)」。控方指,該文件顯示英國眾籌登報行動的收入約為31.9萬英鎊,但經調整後約為30.8萬英鎊。

「攬炒巴」劉祖廸 (FB圖片)

李不知報銷墊支款項的「資金提供者」實際身份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攬炒巴」建議把登廣告變成具體政治行動

黎智英女兒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今穿深色西裝白恤衫,甫進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其女兒續來旁聽。而今日在旁聽席上,有數名外籍女記者前來聽審。

在上周五(15日) 第四十六日聆訊中,李宇軒供稱,陳梓華著他把156萬元存入「Chartwell」戶口以歸還全球登報計劃的廣告費,又稱「上面嘅人」對墊支被「拖數」感「不舒服」,李推測因對方2間公司並非「倡議組織」,不應處理眾籌登報事項,故要簽署本票,他之後分兩次存入款項,並將餘款15萬元捐612基金;李又指,在英國的中英聯合聲明登報眾籌行動中,認識「攬炒巴」劉祖廸,並以《蘋果》寫手Jack Henry Hazlewood戶口收取眾籌款項,後更透過陳梓華問黎借用《蘋果》新聞圖片作眾籌活動之用,眾籌取得30萬英鎊無法即時用英國戶口收款,由李先行墊支,廣告費共約10萬英鎊,餘款20萬英鎊其後用作支持劉祖廸等人在英國舉行「支持香港民主」活動。

穿長袖白恤衫的李宇軒續,續接受控方問及,2019年7月的「中英聯合聲明」英國眾籌登報行動,並展示一份相信由他製作的收支報表,李確認,那是他製作的「worksheet(工作表)」。控方指,該文件顯示英國眾籌登報行動的收入約為31.9萬英鎊,但經調整後約為30.8萬英鎊。

全數英國眾籌用盡 不足款項由「G攬」眾籌填補

李確認, 2019 年8 月9日由前《蘋果》寫手Jack Hazelwood當時轉賬了約30.8萬英鎊給他,稱英國眾籌登報計劃的實際收入為308,299元英鎊,並指控方上星期展示的《蘋果》報道「遊行被圍捕險洩身份攬炒巴死裏逃生帶署歷警暴拒保後返英」,指該報道上有籌眾平台「GoFundMe」的截圖及顯示金額約31.9萬英鎊,但這與他最終從Jack Hazelwood收到的金額有差異,他解釋,向「GoFundMe」查詢後,得知可能是技術問題,未能更新網頁,亦可能是信用卡的問題,令數字存在差異,所以最後有「crowdfund adjustment」的欄目,涉及約455鎊。

控方續問,是次英國眾籌中的總支出是多少?李指是30.8 萬鎊,即「成個 crowdfund用晒」。控方續問,有否出現虧損?李解釋,當時中英聯合聲明登報行動眾籌與英國相關,而另一次「G攬」眾籌活動,則屬全球的活動相關,活動範圍包括英國;所以在「G攬」眾籌中,支付最後一部分中英聯合聲明登報行動所需的款項,李舉例如果有一張5元的單據,而英國眾籌登報行動只剩2元,剩餘的3元將由「G攬」出。

控方指,在英國眾籌的收支報表中,「支出」一欄顯示有廣告支出、社交媒體廣告支出、網頁IT支出、活動及材料支出、交通支出、眾籌支付應用終端支出、銀行手續費,列出每項支出的金額及簡述。

李不知報銷墊支款項的「資金提供者」實際身份

控方指,有些支出是給「funder 1(資金提供者)」、「funder 2」、「funder 3」等人,李解釋,他是「funder 1」,但他不知道誰是其他資金提供者,「全部唔知真人係咩人」。他指,當時情況時不同資金提供者先墊支,其後再向他申請報銷款項,他舉例「funder 2」不一定是人,但是同一個找他報銷的「source(出處)」。

李又指,社交媒體廣告支出,包括在Facebook、Twitter、Google下廣告的廣告費,但他不知實際廣告內容,顧問費則包括兩間英國顧問公司89UP及The Whitehouse Consultancy Ltd等。李指,英國登報行動由「攬炒巴」處理,他不知每項活動內容,但大概活動主題均是「Support Hong Kong (支持香港)」。

控方再問及廣告開支部分,當中包括《倫敦旗幟晚報》(Evening Standard)、英國《衛報》(The Guardian)、英國《新政治家》(New Statesman)及雜誌《旁觀者》(The Spectator)等。控方展示由《衛報》發出的收據,涉及4萬英鎊,並指李的戶口有相應支出。李確認,於 2019年7月24及25日有登廣告。 控方再展示相關廣告,顯示文字「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在一張破舊紙上,下面有字眼「Will Britain hold China to its promise?」及「Britain must Stand with Hong Kong」等,李確認與登報行動相關。

控方再展示於《新政治家》及雜誌《旁觀者》的相類廣告,李確認與登報行動相關。控方指由《新政治家》發出的收據,涉及1,200英鎊,而《旁觀者》的收據涉及2,337英鎊,均在李的戶口有相應支出,李確認。

《衞報》廣告提及《逃犯條例》籲英國制裁

其中,《衞報》的2日全版廣告,主題為《中英聯合聲明》有關香港的問題,當中提到「Will Britain hold China to its promise? (英國會信守對中國的承諾嗎?)」,提到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保證,英國移交香港給中國後,香港人將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等基本自由,但中國多次違反此聲明的條款,侵蝕了本應保障香港公民和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 內容中又指,中國最近一次違《中英聯合聲明》是在反修例事件,當時中國修改《逃犯條例》,欲把香港持有不同政見的人士送往中國內地受審,導致香港200萬人上街示威抗議,引致持續大規模抗議行動,「所以我們一群來自世界各地、關注情況的香港人,呼籲英國政府向壓制香港人人權和自由的人士實施制裁。」

「攬炒巴」劉祖廸 (FB圖片)

「攬炒巴」劉祖廸 (FB圖片)

「攬炒巴」建議把登廣告變成具體政治行動

控方展示其中一個報章廣告,顯示「Stand with Hong Kong」及「Sign the petition(簽署聯署)」。李指,當時英國會讓選民根據他們相應的國會議員,進行聯署,聲明是「我係你voter(投票人),我想你做一樣嘢,咁我就繼續投票畀你」,因當時「攬炒巴」劉祖廸表示希望「將一啲廣告轉換成為concrete嘅 political action(具體的政治行動)」,但李指不記得隨後的細節。

李確認自己及「攬炒巴」為「重光團隊」成員    

控方又針對組織「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SWHK, 重光團隊)」提問,李指,自己屬團隊一部分,並形容組織由一班「國際嘅香港人,同埋關心香港嘅人,去組成嘅一個activist嘅組織,就去爭取香港當時嘅自由民主」,成員包括他本人及「攬炒巴」劉祖廸等。而組織於「中英聯合聲明登報行動」期間成立。

控方續問,組織的成立過程,李形容,當時在「G20」行動中,舉例指如其中一份日本報紙廣告,當中廣告可見有寫上「眾志」字眼,因有報館並不接受匿名登廣告,部分要求有人名及組織作登報人,如此日本報紙則要求組織名稱,當時「眾志」表示願意作登報人。 李續指,隨後因為眾人想「搵一個統一、大家都comfortable嘅機構」,會負責「中英聯合聲明登報行動」廣告,遂在Telegram群組上,眾人一同討論機構名稱,並投票選出「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所以在中英聯合聲明登報行動中所有廣告均以此名義刊登,隨後此組織則涵蓋範圍更廣。

控方再問及「重光團隊」,李指,當時包括其他支持香港的活動,如在社交媒體登廣告等。 控方逐一問及「重光團隊」成員,李供稱,包括「攬炒巴」劉祖廸、「Shirley Ho」、「Always」、及「Madison」等人。李指,「Shirley Ho」為天體物理學家,位於美國,李指「Shirley Ho」曾與他於2019年7至8 月一同前往瑞士日內瓦,隨後又曾在華盛頓與對方會面,李形容Shirley Ho當時角色像是一名年長女伴(chaperone)。

李:「攬炒巴」在連登具號召力 可理解為行動「精神領袖」 

至於「攬炒巴」劉祖廸的角色,李指,劉身為「攬炒巴」「就係佢最 prominent(重大)嘅 role」。法官李運騰追問,那麼「攬炒巴」有甚麼實際作為?李指,其角色類似「G20」行動中的連登用戶「家樂牌通心粉」,「佢喺連登度有號召力,去到 JD(中英聯合聲明登報),就係『攬炒巴』喺連登有號召力」,「佢自己已經係好有影響力嗰個『攬炒巴』囉」。

李官形容,「攬炒巴」劉祖廸是該行動中的「精神領袖」(spiritual leader)?李回應「可以咁理解」。控方續問,劉祖廸在團隊中做了甚麼?李指,他會積極參與討論,在連登發帖。李官追問,劉發帖對行動有何影響?李形容,劉在連登發帖可引起「好多迴響,即好多人睇佢嘅 post」。李官問,劉祖廸有大量支持者?李指連登上有。

「G攬」行動引國際關注香港情況 

控方問及,在「G20」登報行動中,香港是否有其他後續活動?李指,當時於2019年8至9月曾舉辦「報紙展」,因當時於海外登報,「反而喺香港嘅香港人冇睇過啲實體報紙,所以搞個報紙展。」李指,當時曾於展覽擔任一日藝工,負責「睇場介紹」。

控方續問,當時由誰資助舉辦展覽?李憶述,當時得知應該由陳梓華或陳透過《蘋果》,取得3 至4萬港元資金,但不肯定。 控方續問,當時如何衍生「G攬」行動?李憶述,於2019年8月進行眾籌,當時因「G20」行動及「中英聯明聲明登報」兩個團隊的行動均取得成功,想聯合組織另一行動,所以「兩個溝埋一齊嘅『G攬』 campaign⋯anyway想搞『G攬』嘅人想join就join『G 攬』campaign。」李確認,當時陳梓華亦有參與此活動。李形容,當時「G攬」主題為引起國際關注香港當時的民主自由狀況,關於《逃犯條例》的情況,那時是至2019年8月,由於同年初已有《逃犯條例》遊行,但大規模遊行則在6月才開始,李指沒有「cut-off point」。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今穿深色西裝白恤衫,甫進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其女兒續來旁聽。而今日在旁聽席上,有數名外籍女記者前來聽審。

黎智英女兒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上周五(15日) 第四十六日聆訊中,李宇軒供稱,陳梓華著他把156萬元存入「Chartwell」戶口以歸還全球登報計劃的廣告費,又稱「上面嘅人」對墊支被「拖數」感「不舒服」,李推測因對方2間公司並非「倡議組織」,不應處理眾籌登報事項,故要簽署本票,他之後分兩次存入款項,並將餘款15萬元捐612基金;李又指,在英國的中英聯合聲明登報眾籌行動中,認識「攬炒巴」劉祖廸,並以《蘋果》寫手Jack Henry Hazlewood戶口收取眾籌款項,後更透過陳梓華問黎借用《蘋果》新聞圖片作眾籌活動之用,眾籌取得30萬英鎊無法即時用英國戶口收款,由李先行墊支,廣告費共約10萬英鎊,餘款20萬英鎊其後用作支持劉祖廸等人在英國舉行「支持香港民主」活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六十七日聆訊下午繼續。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提及與黎智英第六次會面前,兩人曾有WhatsApp對話訊息,當時《國安法》將生效,陳著黎「務必謹慎」,又在對話中避與黎談及外國制裁,因知道屬違法;另指因無印象黎曾提及《蘋果》英文版可增讀者訂閱數量,黎亦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違法。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問到2020年6月16日陳與黎的第六次會面於壹傳媒大樓。辯方指,當時尚未實施《國安法》,但預期《國安法》即將生效?陳確認。辯方問當時陳尚未知道《國安法》詳情?陳不同意。辯方追問,陳預先得到《國安法》的條文?陳指「我冇」。 辯方展示同年5月21日陳與黎之間的訊息,當中黎向陳發送《香港 01》有關《國安法》的新聞連結,隨後陳回應「事情至今,已經難以逆轉形勢,我唯一擔心是你與Martin及你們家人的自身安全,萬事請以自身安全與事業的存續為首要考慮。國安法主要針對境外內勇武人士,港獨分子及煽惑群眾人士,你務必謹慎。」

陳:當時知道外國制裁違《國安法》 無在WhatsApp訊息提及

法官李運騰指,當時陳似乎已知悉《國安法》針對的行為?陳指,因坊間當時已有大量討論,訊息內容是他的理解,但當時沒閱讀與《國安法》相關的新聞報道。李官指,但黎當時向陳發送了《香港 01》新聞連結,陳指當時沒回應黎,且認為《香港 01》「當時比較偏建制」,一般會閱讀 Telegram中互相分享的訊息。 辯方指,在訊息中陳並沒關注要求外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陳指「喺呢個訊息冇」。辯方再問當時陳不認為要求外國實施制裁違反《國安法》?陳不同意。辯方追問,當時陳沒有與黎討論?陳解釋「當時冇提出,因為我知道犯法,我點會仲喺WhatsApp講自己做犯法嘅嘢?我依度已經講得好溫和其實。」

辯方續展示2020年5月21日陳與黎之間的對話訊息,黎稱「Let’s not worry about personal security. Once came out to join the fight for freedom one is prepared to fight to the last. We may not win but must persist. (我們都不要擔心個人安全,一旦出來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底。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

陳提及Martin教「時勢造英雄」 考慮自己將留到最後

辯方問,陳會否視此訊息為黎鼓勵他打起精神?陳同意「其中一個諗法」;當時陳回覆黎「Martin taught me that “cometh the hour, cometh the man.” (Martin教導我「時勢造英雄」)」,辯方問「Martin」是指李柱銘?陳確認。辯方續問,陳稱「Martin taught me that “cometh the hour, cometh the man… If all of you fall. I will be the last man standing(李柱銘教導我「時勢造英雄」…如果你們都倒下了,我將是留到最後的人)」,此想法與陳本人有關?陳稱「我有咁嘅諗法」。

黎曾說《蘋果》英文版增訂閱數量 陳:無印象

辯方再問及2020年6月16日陳與黎第六次會面,陳確認當日從後門進入壹傳媒大樓,兩人討論《國安法》。辯方問陳從後門進入,因擔心被記者發現?陳稱「我冇印象係我表達呢個憂慮」。

辯方展示,兩人同日訊息,陳向黎稱「could you ask driver to call me in advance? For security purpose, probably best for me to jump on the car elsewhere.(你能讓司機提前打電話給我嗎?出於安全考慮,我或最好在其他地方上車)」,詢問陳是否擔心安全問題?陳不同意。

辯方問到,兩人見面時《蘋果》英文版是否已推出?陳稱「我相信係」。辯方指黎曾告訴陳,《蘋果》英文版可以增加讀者訂閱數量?陳稱「我冇印象佢有咁講」。辯方又指,黎曾說希望為訂閱讀者提供更多內容?陳不同意。

辯方展示2021年4月29日的錄影會面謄本,陳稱「咁我都問佢點解佢要做呢個英文版嘅《蘋果》喇。咁佢就話其實除咗第一樣嘢就係希望有多啲人去subscribe《蘋果》之外,提供到更加多啲資訊之外,其實佢個考慮都係就係希望喺國際層面上面,蘋果唔再係一個 local(本地)嘅香港報紙喇,而係一個國際報紙,即係亦都能夠準確咁樣將香港嘅一啲事情,反映到畀外國社會睇到」。

辯方指,陳當時提到黎稱推出《蘋果》英文版目的是,提供更多資訊;陳同意;另一方面,辯方指黎曾向陳稱不覺得《國安法》太嚴苛,其中一個原因是,疫情下示威減少;陳稱不確定。

陳:黎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屬違法

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陳稱「咁佢(黎)就好樂觀咁,即係好老定咁樣樣,咁仲話佢唔覺得《國安法》會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只會係雷聲大雨點小,尤其是佢認為香港政府呢將呢樣嘢做出嚟呢,其實只不過係想做到寒蟬效應,咁因為當時嘅好多因為疫情關係喇,咁街頭上面已經少咗好多遊行」。

辯方指,陳認為黎預先知道《國安法》會如何?陳稱「佢當時畀我嘅感覺係」。辯方續指,黎沒向陳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變成違法行為?陳稱沒有。辯方再指,陳與黎在會面期間,沒討論過 SWHK(重光團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以及《蘋果》不斷虧蝕、經濟或商業上需要支援;陳一概不同意。

陳指他當李宇軒是朋友。

陳指他當李宇軒是朋友。

辯方問陳與李宇軒關係 陳:「我當佢朋友」

辯方另問及陳與李宇軒的關係。陳供稱兩人於2019年6月在Telegram因眾籌一事認識,之後兩度在金鐘見面。辯方問《國安法》生效前,兩人有否在其他場合見面?陳稱有,於2019年8至9月期間,「我哋係喺旺角食過飯,但應該唔係晚飯」,但《國安法》生效後沒再見面,確認兩人主要以Telegram聯絡。

辯方指,其實陳並不了解李宇軒的背景,包括其職業、教育程度,陳稱「唔係」。法官杜麗冰問及,背景是否包括家庭?法官李素蘭則指,背景是否包括年紀、出生日期?辯方再問,陳是否知道李的住址?陳稱「我知,我知佢住邊」。

辯方展示陳首次被捕,於2020 年 10 月 11 日的錄影會面謄本,陳指「我同佢(李宇軒)嘅關係係唔平等嘅,唔平等嘅關係就在於佢對我認知好多,佢會知道我住邊度,但我從來唔知道佢住邊度,佢會知道我職業係乜嘢,但我從來唔知佢職業係乜嘢⋯我同佢嘅關係應該咁講,佢知道我係信任佢嘅」。陳確認,當時他向警方提及上述事情,「當時我冇(講真話)」,辯方即追問,即陳向警方稱「我同佢(李宇軒)嘅關係係唔平等嘅,唔平等嘅關係就在於佢對我認知好多,佢會知道我住邊度,但我從來唔知道佢住邊度」是真話還是假話?陳稱是假話。

陳又同意,不清楚李宇軒所參加的所有民主活動、活動圈子,又同意他與李都可被視為民主活動的年輕一代。辯方指與其說兩人是朋友,不如形容兩人只是擁相同目標及互相認識的人?陳稱「我唔知佢點諗,但我當佢係朋友」。

陳在G20登報角色是找Mark Simon貸款及取《蘋果》信用額

辯方問及G20登報計劃,陳確認大部分群組成員都是匿名。辯方指,陳與群組關係並不密切?陳不同意。辯方展示2020年10月11日錄影會面謄本,陳稱「應該咁講,佢呢個群組,我本身就唔係一個好密切聯繫嘅群組嚟嘅」。辯方問陳,從沒加入G20的核心群組?陳同意。辯方再指,陳在登報計劃的角色,只是找Mark Simon貸款,陳補充「同埋攞《蘋果》嘅 credit」,亦沒參加設計及內容工作。辯方指,陳最終離開了G20群組?陳稱不是。

辯方展示有關錄影會面謄本,當時警員問陳「你有冇離開過呢個群組?」,陳稱「我離開咗呢個群組」。法官李運騰問及,陳是離開G20群組還是G20 Telegram群組?陳稱「我離開咗Telegram group」。辯方問如何成為G20群組成員?陳稱,不需要填寫特定申請表格,只要某人曾參與G20 其中一部分,即使佢最後離開該TG群組,但仍與G20成員聯繫,「咁其他人都會當佢仲係G20成員」。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又確認,他沒參加第二次眾籌登報,第三次眾籌登報則只負責貸款。辯方問陳是否認為SWHK 是一個鬆散組織?陳指說法公允。辯方又問,陳是否SWHK成員?陳稱「初期成立嘅時候唔係」,至2020年6至7月才成為成員。

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警員問陳「你自己本身係咪呢個組織裏面嘅成員?」陳稱「絕對唔係」。陳庭上指「絕對唔係呢個組織裏面嘅成員」是假的。

辯方指陳不知道李是SWHK成員;陳不同意。辯方展示同一錄影會面謄本,警員問陳「李宇軒係唔係(SWHK 成員)?」 陳稱「我自己係難以去界定,因為據我所知, Stand with Hong Kong 似乎係一個十分鬆散嘅組織,佢呢個組織裏面係分別有唔同嘅人士利用呢個名詞去做唔同嘅活動,李宇軒本人是否喺佢呢個組織嘅掌舵人,或者是否其中一員,我相信會有聯繫,因為至少佢會喺往後,佢喺傳媒上亦都有自稱過佢係有參與其中,一個義工咁樣樣」。辯方追問,當時陳不知道李是否SWHK成員?陳不同意。辯方再問,陳上述所言是真還是假?陳稱是假。

辯方問到李宇軒在Telegram顯示的名稱是「Freedom HK」?陳稱沒印象,不知道「Freedom HK」與SWHK有否分別,亦沒印象聽過「Freedom HK」。辯方指,陳不知道SWHK領袖成員是誰,他與SWHK領袖沒有關係,陳不同意。

陳同意想為李宇軒脫罪

辯方再展示錄影會面謄本,「咁我相信喺每一個組織都係,咁佢呢個組織裏面佢幾個領導⋯即係我嘅理解都係,唔似係得李宇軒一個囉」。陳解釋「我當時係想畀警察覺得,唔關李宇軒事」。法官李運騰聞言問,即陳想為李宇軒脫罪?陳同意。辯方則指,陳是向警方說謊,協助李宇軒脫罪?陳同意。

至於陳在錄影會面提到「因為我對於SWHK嘅某啲目的,甚或乎背景我一直有存疑,咁可能我會有貶抑,對佢哋一啲負面嘅評論,可能會係私底下同朋友上面或者會同家人有講過」。辯方問陳稱「(SWHK)背景我一直有存疑」是真還是假?陳稱是真。

陳承認想同SWHK撇清關係

辯方再問陳稱對SWHK有負面評論,是想為自己脫罪?陳稱「當時想同SWHK撇清關係」,同意向警方說謊。陳在錄影會面中,警員稱「你有冇參與其中?」,陳指「你講係游說工作?…冇」。辯方問,陳稱沒參與游說,是真還是假?陳表示此句是假,但補充沒組織報紙展。

辯方問及《國安法》實施後的情況,指陳不論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沒參與IPAC的行動?陳確認沒有。辯方再問《國安法》實施後,陳有否為SWHK撰寫新聞稿、Facebook 帖文、Twitter 帖文?陳指沒有。

陳早前供稱SWHK 有「美國線」、「日本線」、「英國線」及「北歐線」。辯方問陳有否參與各線的活動,針對「美國線」,陳確認當時有成員聘請顧問公司,但陳自己指並無參與聘請顧問公司,而每當有成員在TG群組開會時,陳亦有參與討論。至於「日本線」、「英國線」及「北歐線」,陳確認並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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