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特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原則,確立為立法的其中兩項基本原則,並借鑒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切合香港實際情況。
巴士的報記者攝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參考外國法律的新增罪行】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條例》當中參考外國,包括英國和澳洲類似的罪行,訂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禁止任何人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 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
另外,參考英國類似的罪行,訂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罪:禁止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潛逃行為】
另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其中一個目的,是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條例》表示賦權保安局局長刊憲指明已潛逃的人,並視乎情況及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指明適用措施,可包括:
-禁止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其資金。
-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業務或工作所須的准許或註冊。
-暫時罷免潛逃者擔任公司董事職位。
-撤銷特區護照等。
《條例》表示亦賦權保安局局長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准許作出某些禁止的行為。
【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其中一個目的,是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
就危害國安罪行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條例》:
-完善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
-針對僵化、容易被濫用或造成延誤的規定「拆牆鬆綁」。
-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案件儘快排期審理,更能達致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的目標,符合保障被告人儘早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
-參照其他條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以及《條例》,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附屬法例須交由立法會按照「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
-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行政指令。
任何人在作出執行特區的法律授予的職能上的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政務司司長可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除《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保障指明人士及協助者的措施,包括禁止非法披露個人資料或非法騷擾 ( 涉及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行為)。
-指明法院可應申請採取措施保障指明人士( 包括公務人員、司法人員等)的身分免被披露,並訂立違反身分披露禁令的罪行。
【相關修訂-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囚犯不得提早獲釋】
-就相關現行法例進行所需的適應化和其他相應修訂。
-對《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作出相應修訂。
-其他主要的相關修訂包括:
◆ 就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提早釋放。
◆ 使海關人員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可以運用《香港海關條例》下有關逮捕及搜查等執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