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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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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2024年04月22日 16:03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56

序言

6.1 在香港,警方處理公眾活動時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除了普通法外, 主要來自《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 232 章)及《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 245 章)。這些法定條文已納入警隊的行動 指引之中,特別是《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這些指引旨在訂明處理公眾活動的基本原則,並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方針,確保每位警務人員所用的武力均限於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

6.2 自 2019 年 6 月 9 日以來,本港發生多場大型公眾活動,部分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堵塞道路、訴諸暴力的程度亦越高,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實質破壞,警方在處理多宗事件時因而使用了不同程度的武力。在很多個案中,示威者襲擊持有不同觀點,或被認為是來自內地的人士,以致該些人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詳情請參閱《第四章》)。這一連串示威活動共衍生有關警方使用武力的 303 宗須匯報投訴及 417 宗須知會投訴。1

6.3 在警方使用的各種武力當中,公眾尤其關注警方廣泛使用催淚彈的情況。據警方表示,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處理連串的大型公眾活動期間合共使用了 16 191 枚催淚彈。公眾普遍關注,施放催淚氣體後,尤其當催淚彈於繁忙街道或建築物林立(包括住宅區和學校)的人口密集地區施放時,氣體或會殘留在空氣一段時間,並會對身在該處人士的健康造成受不良影響。以 2019 年 11 月 12 日為例,警方於中文大學施放 2 330 枚催淚彈,另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理工大學施放3 293 枚催淚彈。2 兩所大學其後發表由獨立認可實驗室撰寫的報告,表示催淚彈殘留物的影響符合國際可接受的水平。3 4 鑑於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本章會討論催淚彈對健康的影響。

6.4 撰寫本章的目的,首先是羅列警方在處理公眾活動時使用武力的法律原則及警務常規,讓監警會能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a) 條審視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的調查結果;第二是藉此讓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條賦予的法定職權作出觀察,作為向警務處處長( 處長) 及行政長官作出建議的基礎; 第三是希望本章所提供的資訊有助公眾理解在本港發生街頭暴力示威的情況下,警方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力的原則。

關於使用武力的法定條文

賦予警方的職責

6.5 在《警隊條例》第 10 條中, 首七項訂明了下列的警隊職責: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 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 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6.6 就此而言,條例賦予警隊若干權力以履行這些職責,包括使用武力的權力,但所有權力僅可在法律界定範圍內行使。警務人員只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武力。自 2019 年 6 月起發生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均出現破壞社會安寧、騷亂、毀壞財產、使用武器攻擊警務人員等情況,警方在維持治安的過程中需要使用武力。當被捕人士激烈抵抗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亦需要合法使用武力進行逮捕。

6.7 除了上述使用武力的權力之外,任何警務人員均有權保護自己、同僚及他人免受傷害,這種自衛權亦適用於保護財產免受侵害。

6.8 下文將詳細解釋有關使用武力的權力。逮捕權力 ─ 逮捕時使用武力
6.9 《警隊條例》第 50(1) 條就逮捕權力作出規定,特別是第 50(2) 條訂明,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士如強行抗拒為逮捕他而作的行動,或企圖逃避逮捕,警務人員則「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當中包括在逮捕違法人士時使用合理武力。

關於維持公共秩序及使用武力的權力

6.10 《公安條例》第 17(3)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合理地相信有關活動相當可能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使用合理所需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任何公眾集會、遊行或聚集; 而第 45 條訂明,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武力以阻止罪行、逮捕疑犯,並遏止在合法執行該條例時遇到的抵抗。5 然而,第 46(1)條限制所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第 46(3)條更豁免警務人員在第 45 及第 46(1)條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有不少法律條文限制使用武力進行逮捕及處理大型公眾活動。

條文的一般原則

6.11 上述法定條文清楚顯示以下關於警方使用武力的一般原則:

(a) 警務人員必須是在執行警隊職責的過程中才可使用武力。換言之, 使用武力的目的,必須是在合法地履行警隊職責;以及

(b) 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過為達到該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在達到目的時亦應停止使用武力。

6.12 此外,法律以個人責任原則為基礎。任何警務人員使用武力如超出法律限制的範圍,須為此負責。例如,在近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經緯 [2019] HKCFA 5(終院刑事雜項案件 2018 年第 56 號) 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案件中涉事的一名警司並無充分理由使用武力,因此法院維持原審判罪。法院在判案書第 15 段總結了相關的法定條文,內容如下:

“…… 《公安條例》第45 條 6授權警務人員使用「所需的武力」, 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續犯該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 以逮捕正犯或合理地被懷疑將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人; 或以遏止任何在行使該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時所遇到的抵抗。第46(3)條豁免按照該「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的人士,無須為所用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而負上法律責任;而第46(1)條則限制可合法使用的武力:「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 的程度。」

普通法下的人身及財產「自衛」原則

6.13 除了使用武力以進行逮捕及恢復公共秩序外,警務人員與其他在危急情況下的人一樣,有權使用合理的武力保護自己或他人。根據普通法,若警務人員實質上是自衛7,或為守護他人的人身8或財產9安全,而沒有作出超過防衞所需的行為,可以此作為面對毆打指控的免責辯護。任何人受到攻擊,不論是否警務人員,都有權抵禦攻擊,甚至根據情況,可以首先出擊以保護自己。10 當然,防衞反應必須與攻擊的程度相稱,而且必須是在有迫在眉睫的傷害威脅下而作出。11

6.14 要判斷警務人員是否合法地採取自衛行動,有部份屬客觀,亦有部分屬主觀 — 警務人員是否真正及誠實地相信他是被迫採取該行動以保衛自己,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其應對都是合理。12 警務人員有權在其真誠相信的情況下,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的合理的武力。13這款免責辯護的重點是,警務人員就事實所作出的誠實信念。14要考慮警務人員的心理狀態,以及是否真誠相信自己處於危險之中,和被迫採取該行動以保衛自己,並且其行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合理。 15 就警務人員認為自己所處情況而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具爭議性的個案自會受到公眾的審查。16 如果以自衛作為辯護,控方須證明被告並非處於自衛行事。17

6.15 普通法中以自衛為辯護是一個簡單直接,不涉及複雜的法律思維, 以及容易理解的概念。18什麼屬合理必要是基於常理判斷。當然,每宗個案的案情將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

警務處指引

6.16 警方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就行動制定了一套使用武力的指引。有關指引載於《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內,這些指引旨在闡釋上述法律原則。

一般原則

6.17 《警察通例》由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46(1)條制定,適用於全體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必須遵從規定,不遵從者會被紀律處分。同樣,《程序手冊》載有關於警務程序的資訊、建議及指引,是根據《警察通例》制定的工作常規手冊。

6.18 《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 29 章是關於使用武力。2019 年 6 月 19 日,保安局局長在回覆立法會質詢時提到警方根據《警察通例》第29 章使用武力,內容如下: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 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 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會使用武力。」19

6.19 總括而言,警務人員僅可使用為達到目的而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便應停止使用武力,且所使用的武力就當時情況而言亦必須合理。為闡明在遇到不同對抗程度時可採用何種控制程度應對,警隊在《程序手冊》第 29 章的「武力使用層次」中訂明準則, 為警務人員提供指引。

武力使用層次

6.20 「武力使用層次」就一連串的武力升級或降級選擇提供指引,由單是警務人員在場出現,以至使用槍械等,供警務人員考慮採用,以應付六種不同程度,由心理威嚇至致命武力攻擊等對警方的對抗。「武力使用層次」是全體警務人員的必修課程,由入職的基礎培訓一直延續,貫通整個警務生涯,並會不時作出修訂以應對社會變化。

6.21 訂立「武力使用層次」的原則,是讓警務人員能以最低需要的武力以應付執法過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襲擊(定義為「對抗程度」)。「武力使用層次」定義了六種對抗程度,按嚴重程度遞增,並以列表方式定義每種對抗程度、相應的控制程度及武力使用的選擇。

6.22 於 2019 年 10 月 2 日修訂的「武力使用層次」最新版本中,第四級及第五級的用詞、定義、控制程度及武力使用的選擇均經過修訂,例如在第四級控制程度中加入了數項催淚劑裝置為武力使用的選擇。低殺傷力武器如布袋彈,橡膠彈,以及更多催淚劑裝置亦加到第五級的控制程度中。此外,在可使用槍械的最高級別,即第六級「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則從「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換言之,當警務人員受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時,在根據使用武力原則下,槍械是可考慮的選擇。

6.23 警方認為有關定義經修訂後,可讓警務人員更容易及客觀地作出評估,以應對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襲擊。

6.24 「武力使用層次」的原則以個人責任為基礎,這個理念從其備註可見: 警務人員「 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何謂適當程度的武力應對是取決於警務人員根據當時的威脅及情況而感受到的對抗程度。根據「武力使用層次」,警務人員可使用比對方大的武力以執行拘捕或控制場面。整體基本原則在於使用最小所需武力達到合法目的。個人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指,在場的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在某情況下什麼武力等級屬於合理,並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6.25 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間的武力使用

6.26 在至今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中可見,警方面對示威的激烈暴力情況,已需要使用到第六級程度的武力。警方所使用武力,是為了應對獲召喚到場維護法紀時所遭遇的襲擊,例如破壞社會安寧、騷亂、毀壞財產、縱火,以及當警務人員被人用武器襲擊時作出的自衛。有關示威當中涉及的暴力規模及程度,可參閱「概覽」一章(《第四章》)或有關個別衝突日子的章節(《第七章》至《第十二章》)。

6.27 關於屬於第六級武力的槍械使用,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於 12 宗事件中使用了 19 發實彈,涉及 13 名警務人員。20 警務人員只有在行動中「落單」, 或一小隊警務人員遭到激進示威者使用有可能致命的武器襲擊,或警務人員認為施襲者企圖奪取佩槍時,才開槍制止。大部分開槍事件均屬示警作用,但亦有三名施襲者實際被開槍擊中,一名左胸中槍,一名左大腿中槍,另一名則上腹中槍。21關於警方報告各宗槍械使用事件的詳情載於附件 1。

6.28 關於警方鳴槍示警,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22 指出使用動能打擊投射物的具體風險: 「 從高空或從高處發射動能打擊投射物,此情況可能會在集會中出現,有機會增加擊中示威者頭部的風險。以身體軀幹為射擊目標,則可能導致重要器官受損,亦可能穿透人體,尤其是若果子彈是近距離發射。子彈的口徑和速度以及其製造物料,亦會影響導致對方受傷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同樣,國際特赦組織的指引23指 出,鳴槍示警的決定須權衡以下因素:「保護第三方:當向天鳴槍示警時,流彈可能會從一定距離以外的發射地點,以足以致命的速度墜下。流彈的軌跡無法控制, 因此無法預知會否意外地擊中人。當向地面鳴槍示警,或向任何方向的水平位置鳴槍示警,子彈則有很大風險可能會反彈,尤其是若果地面或牆壁是由堅固物料所造, 例如磚頭或混凝土……」。

6.29 香港警方亦在《程序手冊》中提醒警務人員在人多擠迫的地方開槍時要謹慎評估,以免危及旁觀者的安全。根據上述指引,並不建議鳴槍示警, 尤其是在人多擠迫的地方。

6.30 警方使用實彈是受《警察通例》第 29 章所管限,其中訂明警務人員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保護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士。此外, 警務人員可使用槍械以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只有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6.31 在過去數月的大型公眾活動中,街頭極端暴力行為及警務人員被襲擊的場面並不少見,例如暴力示威者在近距離24或從高空25向警務人員及警車投擲汽油彈。在這種危急的情況下,警務人員確實處於生命受威脅的處境中, 根據上述的使用武力指引及第 6.13 – 15 所討論的普通法自衛原則,警務人員有充分理由使用槍械以保護自己及同袍的人身安全,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據觀察,在整個大型公眾活動活動中,警務人員在槍械使用方面保持克制。

6.32 以下圖表顯示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警方每月及累計使用不同類型彈藥的情況。26 就與這些自 2019 年 6 月以來的主要大型公眾活動有關數字的概覽,可參閱「概覽」一章(《第四章》)的圖表 4-1。

在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大型公眾活動期間發生的受傷事件

6.33 據醫管局截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的資料顯示,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與連串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的傷者共有 2 615 名。這批傷者當中, 有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27,不少人遭到示威者襲擊,而三名遭到警務人員槍擊的示威者已經出院。根據本審視工作所能獲得的資料顯示,大型公眾活動當中唯一的致命暴力事件涉及一名 70 歲男子,他在暴力示威者與一批居民衝突期間遭磚頭擊中頭部死亡。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作出的拘捕

6.3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總共有 7 613 人被捕,1 206 人被起訴, 其中 559 人被控「暴動」(《公安條例》第 19 條) 及 143 人被控「非法集會」(《公安條例》第 18 條)。

使用武力的管理

6.35 然而,使用武力只是警務行動的其中一環。在執行所有警務行動前,需事先充分收集情報及計劃,並且因應情況以合適的指揮架構執行。每次警務行動的基本目標是要防止罪行,或確保偵察到的罪行得以遏止,同時亦需確保警務人員和公共及私人財產得到保護免受侵害。自2019 年6 月起的大型公眾活動,除了發生堵路事件和交通設備遭到破壞之外,警務人員亦遭到猛烈襲擊,公共及私人財產受到破壞,具侵略性的行動在2019 年 10 月和 11 月最為激烈。為了維持治安,保護財產,以及避免警務人員及他人受到傷害,有時需要使用法律所容許的武力。

6.36 根據警隊政策,在每次行動後均會檢討所使用的武力。在此前提下,每次行動後均會點算所使用的武器數量。各級警員一旦接獲投訴,或當主管察覺到警員在行動中的行為需予以調查時, 有關警員必須為其所使用的武力負上個人責任。各級主管均有責任按照警隊規例管理下屬,並需對其督導職責負責。

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使用武力的情況

6.37 監警會認為,要全面研究香港警隊使用武力的情況,至少亦需簡略研究國際間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使用武力原則」,藉此與香港警隊的指引加以比較。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及加拿大,當地均以普通法為法律體系的主幹,而且全是發達國家,法律標準與香港大致相同。四個司法管轄區均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的締約國28,受到相同的人權文件約束,並致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 ICCPR 的權利。跟香港一樣,在該等司法管轄區裡,若使用不合比例或不必要的武力,均可能違反 ICCPR 的規定。29

6.38 四個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基本上規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其總體原則是,應在充分考慮具體情況下,使用合理、必要及╱ 或合乎比例的武力。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原則概述如下:

英國

6.39 我們不僅著眼於上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還會觀察當地如何確保有關法律準則得以遵行。關於英國的實踐指引,由 College of Policing 編撰的《Authorised Professional Practice 》(「APP」)是英國官方的警務專業實踐指引。警方在使用武力時,須以合理及合乎比例為整體原則。警務人員如有任何行為違反該項原則,便需接受刑事或行為失當聆訊。為就使用武力釐定恰當的考慮因素,並為依法採取行動提供指引,APP 採納了御用大律 師給予女王 陛下警察 監 察局 ( 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 of Constabulary (HMIC)) 34的意見,警務人員必須問自己三條核心問題, 然後根據自己的答案採取行動:

(a) 使用武力是否為了達到合法目的?如是,遭受威脅迫切性有多大?

(b) 除使用武力外,是否有其他手段能夠達到所認定的合法目的?

(c) 考慮到威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以及使用武力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為求達到所認定的目的,需要使用的最低武力程度為何? 使用該種程度的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抑或屬程度過高?

6.40 在問責制度方面, APP 訂有清晰的公共秩序指揮架構35,並清楚列明金級指揮官36(策略)、銀級指揮官37(戰術)及銅級指揮官38(行動) 的角色及職責。指揮架構按角色設定39,整體而言,金級指揮官擔當領導及策略監督的角色,負責擬定策略目標;而銀級指揮官則負責根據金級指揮官設定的策略目標,制定、指揮及協調行動的整體戰術應對。銅級指揮官負責執行銀級指揮官的計劃,並且負責制定部署計劃,確保同僚明白自己的角色、職責及限制。

6.41 根據 APP,在公眾示威活動上維持治安,首先是推定集會將會和平進行。除非有足以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組織或參與活動的人本身會使用、鼓吹或煽動暴力,否則應假定活動意圖和平進行。因此,警方的行動只應針對那些破壞和平安寧的人士,如所採取行動並非針對正在造成破壞的人,一般均屬違法。40 只有在合理相信並無任何其他手段可阻止和平安寧遭受破壞,警方才可限制無辜第三者合法行使權利。要作出判斷要以必要性為考慮:只有在真正極端例外的情況下,才屬於具有正當理由。41

6.42 警方在採取任何措施以任何方式限制無辜第三者合法行使權利之前,必須先採取所有其他可行措施(包括事先作出適當準備), 確保能夠阻止破壞行為或即將發生的破壞行為, 並且保障到第三者的權利。42

美國紐約

6.43 美國最高法院訂立了基本法律標準, 以確定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標準在於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合理」。43 有關評估必須以現場一名合理的執法人員角度出發,包括該名人員當時已知道的情況。

6.44 紐約市警察局(「NYPD 」) 於 2016 年實施了新的武力使用政策。
44 該政策規定在所有情況下, 施加或使用任何武力在任何情況下均必須為合理。為確定使用武力是否合理,NYPD 人員須考慮一系列注意事項, 包括罪行/情況的性質及嚴重性、目標人物所採取的行動、目標人物或他人遭受威脅或傷害的迫切性。45 這些考慮因素全部屬於法律要求的客觀合理性因素。

澳洲墨爾本

6.45 1958 年《犯罪法》容許可使用武力防止他人干犯可公訴罪行。46 若要合法使用武力,所用武力由始至終必須合理和必要,並且在有關情況下合乎比例。

6.46 在實際操作方面,《Victoria Police Manual on Crowd Control》訂明應避免暴力對抗及使用武力。在使用武力時,只可配置合理需要的最低武力程度。在示威抗議及人群控制的情況下,警方必須考慮公眾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抗議及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然而,一旦「參加此類活動的人士作出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權利」時,警方有責任使用必要的最低限度武力採取行動。更重要的是,對於非暴力的不合作行為,一概不得使用武力。

加拿大多倫多

6.47 《刑事法》限制了警務人員按合法權限行動時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程度。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可使用武力防止他人干犯罪行,有關罪行應是足以使對方毋須手令即遭逮捕, 且很可能對其本人或任何人的財產造成即時嚴重損害的罪行47;藉此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48、制止騷亂49, 以及作出任何行動以秉行或執行法律。50 所使用的武力在有關情況下必須合乎比例或屬合理需要。51 加拿大最高法院解釋說,不應依照一套完美的標準來判斷警務人員的行動, 反而應考慮在危險而艱鉅的工作中出現緊急情況, 以及警員需對緊急情況迅速作出反應的責任。52

香港警方

6.48 綜上所述, 香港警務處的武力使用原則, 與可資比較司法管轄區的原則相一致。

使用催淚彈對健康的影響

6.49 誠如上文第 6.3 段所述,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29 日期間合共施放了 16 191 枚催淚彈。公眾關注催淚彈的使用, 尤其是含有鄰-氯苯亞甲基丙二腈( 2-chlorobenzalmalononitrile,俗稱 CS)的催淚彈,擔心吸入氣體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香港人權監察、公共衞生研究社與民權觀察曾於 2020 年 1 月中旬提交一份報告, 內容關於「Urgent Appeal to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xics – on the toxicity of tear gas and other chemical weapons used by the HKPF during the recent civil rights movement in Hong Kong」53( 向毒物特別報告員提出的緊急呼籲 ─ 香港警隊在近期香港民權運動中使用催淚彈及其他化學武器的毒性),當中包括特別指出與催淚彈或化學刺激物相關的健康風險。54

6.50 經衞生署轉介並在英國內政部支援下, Committees on Toxicity, Mutagenicity and Carcinogenicity of Chemicals in Food, Consumer Products and the Environment(「COT、COM 及 COC」)進行了一項研究55, 對某些容易受到催淚煙影響的人士表示關注, 這些人士包括患有支氣管哮喘或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的人,以及患有高血壓或其他心血管疾病的人。在實際情況下,警方施放催淚彈時並不可能知道這類高危人士的醫療狀況。因此, 遵守行動指引慎用催淚彈尤其重要。

6.51 至於催淚煙對香港環境的影響,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在回應立法會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提出的問題時,已就其影響作出解釋:「催淚煙對

人體健康的影響視乎多項因素,例如催淚煙內的具體化學成分、所暴露的 時間和劑量、暴露途徑、個人的健康狀況,以及暴露時所處的環境等。」。
56 此外, 衞生署已將有關催淚煙的健康資訊上載至衞生防護中心網頁, 為公眾提供有關接觸到催淚煙的一般建議。57

6.52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亦於 2020 年 1 月 2 日發表報告指,催淚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取決於多項因素,有關因素與第 6.51 段所述相若。報告亦特別指出, 使用催淚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選定地方的警員指引指明: (a) 不應直接向個人發射催淚彈;
(b)不應在密閉空間使用催淚氣體;及(c)執法人員事前須給予充分警告及提供撤離路線。」58

6.53 關於催淚煙及胡椒泡劑等化學刺激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聯合國
《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 指出可能合法使用的情況和具體的風險,其摘錄載於附件 2:

6.54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向中文大學及理工大學施放過千發催淚彈59, 其後,兩所大學因應公眾關注催淚煙殘留物會對校園造成潛在危害,委託獨立認可實驗室收集環境樣本, 在校園多個不同位置採集空氣和土壤樣本進行測試。根據所發表的報告,測試結果符合國際認可的健康及安全標準,兩個校園均可恢復運作。60 61 62

6.55 正當公眾深切關注警方使用催淚彈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時,公共衛生醫生亦同樣關注當局並無清潔指引供公眾參考及遵守。63 此方面會在第 6.74 段提及。

監警會的觀點

6.56 顯然,其他地方的警務單位採用與香港警隊相似的使用武力原則, 即在考慮其行動和行為所構成的風險後,對目標人物採取合理、合乎比 例,及最低所需的武力。警方採用的使用武力原則與國際相關機構 也是一致的,即「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 必須停止使用武力」。要決定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 則視乎相關警務人員面對的實際情況而定。

6.57 處長在與監警會溝通時表示, 警方在行動時, 一直致力透過採用警隊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附合法律要求,而警方在過去數月面對暴力示威者時的應對也不例外。但是,處長認為每名警務人員必須對其所使用的武力負責,任何有關過份使用武力的投訴、指 控或可觀察到的情況都應進行全面及公正的調查。

6.58 警方透過「武力使用層次」,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實務指引,但這些指引是以原則為基礎。由於法律上有個人問責制,每名警務人員必須隨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具體的指引對警務人員來説可能會較為公平,而且當有警務人員被投訴時,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亦較容易開展工作。同時,更具體的指引亦讓公眾更了解警務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武力的需要。

6.59 誠如 HMIC 在〈The Rules of Engagement – A review of the August 2011 disorders〉的建議一樣,依照特定情景提供指引或會為香港警隊提供良好的參考作用。根據一名御用大律師的意見64,十項關鍵原則65可從三條核心問題66中歸納出來,這十項關鍵原則有助警務人員衡量所使用的武力,其中包括:使用武力時必須克制,而且按誠實合理的判斷,應是達到合法目標所需的最低程度;警務人員本人須就其使用的武力問責及負責,並且必須能夠證明其行動在法律上具有充分理由。這些原則將三條核心問題加以闡述,提醒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應以最低程度、必要及合理為原則,且警務人員須對本身的行動負責。根據這些原則,HMIC 設定了一系列特定情景,顯示警務人員在 2011 年英國騷亂中所遇到的難題。

6.60 某些已識別的情況與香港示威活動中發生的情況相似,例如「快閃騷亂」、「在道路上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等。67 場景為本的指引還包含相應的戰術考慮,讓警務人員在每個已識別的場景中採取相應的行動。

6.61 相較於香港警隊的「武力使用層次」,HMIC 的指引為警務人員提供了更多選擇,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依照所考慮情景而根據律師建議可預計使用的武力程度,似乎比「武力使用層次」所預計的可使用武力程度為高。舉例而言,在有建築物遭縱火毀壞的情況下,警務人員如果理據充分,可以按遇到的實際情況,發出警告或使用槍械。同時,在 HMIC 清單中描述的大部分情況,都與香港在過去數月發生的事件十分相似。當警方在面對堵路、縱火,及損壞財產、被激進示威者以武器襲擊時不得不進行執法,所有這些行為均構成非法活動,警方有責任防止或拘捕違法人士,並將其繩之於法。68 有鑑於此,警務人員不得不使用武力。

6.62 雖然監警會理解到,場景為本的指引為前線警務人員應怎樣應對某個特定場景方面提供更加多的確定性,但監警會亦明白,在採用此類指引時,警方必須小心謹慎,避免訂立過於僵化的規例,以免使前線警務人員混淆或忽略了使用武力的原則。因此,需在確保遵守基本原則和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行動的確定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6.63 英 國 College of Policing 發 佈 的 Authorised Professional Practice
(「APP」)內容涵蓋了許多不同範疇的警務工作。其中一節論述的「公共秩序」篇,是專為參與計劃及指揮行動的警務人員而設69,提供處理國家、地區或地方級別行動及資源部署的框架。在「公共秩序」警務工作一節中, 有一部分談及「指揮官對使用武力的考慮因素」70, 文中列舉許多實用例子,譬如集體使用武力 ── 按照指揮決定,列排一行警務人員,使用警棍以驅散人群。此外,指揮官在計劃及控制行動時亦應考慮某些特殊因素,例如潛在反應(如疏遠/ 緊張加劇)、人群動態(如離開路線),以及部署警務人員時公眾有何觀感。

6.64 英國不但在原則為本的指引之外補充了特定指引,還為公共秩序警務工作制定了正式的指揮架構, 並為指揮官及員佐級警員設立認證培訓。因此,警務人員需要定期重新通過認證,以掌握示威策略及警務技巧的最新發展。

6.65 繼 2011 年的檢討報告後, HMIC 於 2014 年發表另一份報告,檢視英格蘭及威爾斯警隊如何應對公共秩序威脅。根據報告結論,為警察支援小隊(受過公共秩序訓練的警察小隊)制定符合課程標準的培訓71,以及為金、銀、銅級指揮官加強公共秩序相關戰術使用的指揮訓練72,均使公共秩序指揮能力較 2011 年 8 月發生騷亂時有所提升。73

催淚彈

6.66 使用催淚彈會否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視乎多種因素,例如催淚彈內的具體化學成分,以及是否在不同情況下適當地使用催淚彈。從人體健康的角度來看,催淚彈的成份是造成影響的最直接因素,由製造商提供的資料是至關重要。監警會建議交由專家檢視,確保警方使用的催淚彈中所含的化學物質屬可接受水平。

6.67 就警方實際行動而言,必須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所暴露的時間和劑量、暴露途徑、個人的健康狀況,以及暴露時所處的環境等。顧及到這些考慮而又清晰及有系統的實用指引,有助警務人員在決定使用催淚彈時,對可能面對的特殊情況作出更適當的評估。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條作出的建議

使用武力原則和指引

6.68 監警會知悉警方已就使用武力制定了符合國際指引的政策和程序。然而,現時的指引往往是以原則為基礎。監警會建議,處長應檢討現行的武力使用政策及程序,並考慮採取以下措施的可行性:

(a) 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制定場景為本的指引,其概念與上文提到的HMIC 的建議相若,以補充現時《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中的使用武力指引。雖然現時的指引提供了原則,而「武力使用層次」著重目標人物的「反抗程度」,指引可以在每個反抗程度中加入實際場景作示例加以改進。換言之,仍然會維持一套指引,但會附上例子加以説明。這些指引應以本地環境及過去數月的大型公眾活動經驗為基礎,並由本地法律顧問 提供法律意見及確認。此外, 警方應考慮制定另外一套全面的指引, 與第 6.63 段提到「APP」中的「公共秩序」章節相若。該指引應有別於日常社區警政的一般使用武力指引。為此,監警會在 2018 年 6 月與警方舉行的聯席會議上,於檢視一宗 2016 年旺角騷亂所衍生的投訴個案時,曾建議警方就處理騷亂情況進行檢討及制定另外一套使用武力指引,及加強處理騷亂或混亂情況的專業培訓;

(b) 當制定這些補充指引後,應將其納入所有培訓中,並考慮目前大型公眾活動的行動指揮架構是否需要進一步規範化,以及應否設立警務人員考核制度,以確保他們掌握最新應對大型公眾活動的警務技巧;

(c) 檢討上述指引和行動指揮架構後,應向各級指揮官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其轄下警務人員在行動中確切遵守警隊指引;

(d) 為確保公衆了解使用武力的法例及警方如何實施有關法例,監警會認為,警方的上述檢討結果應予以公佈,而警隊武力使用的政策和程序應作為教育及與公眾持續溝通的一部分,令公眾明白警方在維持法紀及治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6.69 監警會相信,如果上述建議能夠落實,雙方便會在更好的依據下審視投訴,這對投訴警察課和會方的工作將大有幫助,而警務人員亦可依照更完善的指引行事,投訴可因而減少。

在警隊設立專屬法律諮詢組

6.70 監警會在審視過程中觀察到,警方遇到的困難之一,是警隊管理層須經常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根據第 6.68 段的提議,警方可以在部門內,或從律政司民事法律科中借調全職人員,以此加強部門內部的法律支援。這對警方在根據法律意見制定場景爲本的内部指引時,會有實質的幫助。警方是維持香港治安最重要及最多樣化的執法機構,投資警隊成立內部法律部門,可確保警方可充分掌握法律資訊。該法律諮詢組可處理非檢控工作,包括批出合約、民事訴訟和制定警務政策和程序,而起訴工作和處理違規警務人員的紀律個案則維持律政司的司法管轄範疇。

使用催淚彈

6.71 由於催淚彈是過去數月中使用最廣泛的警務工具,所以監警會相信,處長完全明白當警方使用這些工具時引發的公眾批評。監警會建議處長考慮從政策及程序解決此問題, 而這些政策及程序應符合由聯合國發表的《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內容。相關摘要載於附件 2。

6.72 為回應公眾對催淚彈安全問題或健康影響的關注,監警會建議, 處長委任一個由醫學及科學專家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警方目前和將來用於街道上的催淚煙含量可接受的毒理水平,作出建議。在界定這些限度時,專家委員會可參考製造商提供的資訊和由製造商進行的毒性測試,以及在醫學和警方文獻中,有關在已發展地區使用該型號的影響的資料。不過, 如果無法界定何謂可用於香港街道上的「可接受的毒理水平」, 和
/或如果證明委任專家委員會不可行,警方可發放有關製造商、型號,以及任何已發展地區使用的相同型號催淚煙的資訊。

6.73 監警會建議,處長檢討現行在公共秩序情況下使用催淚彈的做法及程序, 並具體說明在什麼情況下不應使用(例如在密閉空間中); 如果使用的話,應在什麼條件下使用,並小心確保受影響人士 可以迅速離開附近地區,及將任何無可避免的影響減至最低。

6.74 監警會理解警方可能需要使用催淚彈,但公眾仍然未能充分明白其使用的理由,以及如何減輕其影響。這是一個屬於警方、衞生署和政府其他社區關係部門與公眾持續溝通的公關工作。

6.75 除了警務人員個人責任問題,以觀察所得,警方的指引普遍已應用於警隊必須面對的環境中。與此同時,警方使用的武力一直受到傳媒及社會不同階層的廣泛批評,衍生大量投訴。監警會相信,警方在過去數月積累的經驗,將有助處長檢討有關的政策和常規,以回應這些批評。在本報告其他部分,監警會提出了需要重點關注的範疇。當中包括考慮就警方政策及常規提高透明度,優化溝通,與傳媒更緊密合作,並將這些相關元素融入警務人員的培訓中,以及制定更清晰的指揮架構。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