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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經管學院自查假學歷風波 揭「黑中介」手法 高人:徹查保質素 別讓更多學校成為受害者

博客文章

港大經管學院自查假學歷風波 揭「黑中介」手法 高人:徹查保質素 別讓更多學校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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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經管學院自查假學歷風波 揭「黑中介」手法 高人:徹查保質素 別讓更多學校成為受害者

2024年07月04日 20:19 最後更新:20:26

港大經管學院最近查出有部份學生用假學歷報讀的問題,再揭出內地「黑中介」做假的手法。

港大經管學院是亞洲頂尖的商學院,一向是港大申請競爭最為激烈的專業之一,2023年學院收到的修課式研究生申請超過2.4萬份,但最終獲得錄取的學生約為2600名,競爭激烈。

然而,部分學生卻通過不法仲介以偽造申請材料的方式,獲得港大經管學院的「入場券」。在發現個別案例之後,今年5月,港大經管學院決定主動發起全院徹查,要求所有在讀的碩士學生重新提交本科學歷認證、成績單等材料,由此揭開了不法中介偽造學歷產業鏈的黑幕。

內地財新網訪問了港大經管學院院長蔡洪濱講述調查經過,發現有人申請時爐火純青的造假手法,已到了驚人的地步。

在這次學歷複查中,港大校方先抽查了6成、1500多份材料,初時也未能發現作假的痕跡。到5月20日,蔡洪濱向全體商學院學生發送郵件稱,學院譴責這種不誠實行為,並重申對任何學術不端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表示涉嫌學歷造假的案件也將會被提交警方處理。

這項調查進行了一個多月,學院動用大量人手全力調查。在2023年入學的學院碩士生中, 有60%的學生本科畢業於內地以及香港本地高校,其餘40%則來自海外高校。對海外學歷通過與中國教育部下屬的留學服務中心合作,付費為所有以海外本科學歷申請入讀的學生進行學歷學位認證。至於持內地本科學歷的學生,則需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的認證資料。

蔡洪濱透露,內地及香港學生的學歷全部真實。後來被調查出的假學歷主要來自海外高校,透過與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海外院校核實等多重管道查驗,至今已經發現大約30多名學生的確採用假學歷申請入學。

黑中介的手法雖然各有不同,但大多隱蔽性極強。學院通過分析黑中介對學生聲稱「保錄取」合同及相關材料,逐漸摸清了中介的手法。蔡洪濱透露,其中有一位學生本科來自還不錯的美國高校,但他覺得自己的背景不夠進入港大,因此與中介簽訂了申請輔導協定,根據協定,申請相關的事項包括與高校的所有聯絡均由中介代理。

這個學生以為中介是給他包裝學術經歷、寫申請文書等,結果中介卻給他偽做了一套紐約大學優秀學生(top student)的成績單、畢業證書,港大經管學院看到這些材料覺得匹配度不錯,就給他發放了有條件錄取,需要學生提供紐約大學寄出的材料。蔡洪濱表示,這份有條件錄取通知直接被發給了中介代學生報名時留下的地址,中介將這份錄取通知修改為讓學生提供自己本科學校的材料,這時學生還以為中介幫忙做的背景提升讓他獲得錄取,而轉頭中介就從紐約大學寄回了一套假的材料給港大,「外國大學成績單、學位證、信封、封條都跟真的一樣。」

這種黑中介一手包辦、兩頭欺瞞的情況,讓假學歷申請更加難以識別,由於學生本身的確具有海外留學以及商科的經歷,因此入學後並不存在英語水準太差、專業課聽不懂的情況。但也有一部分家長或是學生,他們本身確實是知情的,甚至主動參與到作假的申請當中,所以對於不同學生的處理方案,學院仍在商討中。

高人話,港大經管學院主動調查清理,那怕是看似負面的事情,也要徹查出來,是負責任的做法,也是保住學院和大學校譽的最好方法,真是一個做假的也不能放過,若明知也做假的學生,也應交警方依法追責。

高人分析,這些黑中介以假亂真的水平如此高,發出「外國大學成績單、學位證、信封、封條都跟真的一樣」,相信已是集團式運作,也不能排除有外國大學的內鬼。這樣問題就來了,高水平造假防不勝防,估計也不會只騙港大經管學院一家,港大其他院系,或者香港其他大學,隨時都是受害者。港大經管學院今次徹查,不單可以保住自己學生的質素,更重要是揭出黑中介和報假學歷的手法,讓其他人也防範徹查,別讓更多學校成為受害者。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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