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12日宣布委任人工智能資助計劃委員會,以推動本港人工智能生態圈發展,並撥款30億元推行為期3年的人工智能資助計劃,以資助本地大學、研發機構及企業等善用數碼港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所提供的算力,並加強超算中心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及進行推廣和教育活動等,從而吸引海內外人工智能專家、企業及研發項目落戶香港。
當局撥30億元推行人工智能資助計劃,資助本地大學、研發機構等善用數碼港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所提供的算力。
當局更成立「人工智能資助計劃委員會」,就資助計劃的推行,提供整體方向、行政及運作模式等意見,並就合資格的超算中心算力資助申請進行評審,包括具體資助額度、期限及使用條件等。委員會由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委任,任期3年,由今年8月15日起生效。
觀乎委員會成員名單,都在資訊科技界、人工智能、法律界、工商界等具代表性。委員會主席冼漢廸,為團結香港基金顧問,在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取得電腦科學/數學、經濟學和工業管理3個學士學位,後在史丹福大學獲工程經濟系統和運籌學碩士學位,曾在多家著名國際投行工作,2009年成立中手遊(302.hk),成為手遊的中國最大發行商,後更在美國上市,2014年市值達獨角獸水準(即10億美元),2019年回歸香港主板上市,2015年更在深圳創立私募基金「國宏嘉信」。
至於非官方委員中,楊強是人工智能科學家,他是國際人工智能協會(AAAI)的首位華人Fellow,他指導的團隊曾贏過不少國際數據挖掘大賽獎項,也是國際人工智能協會(IJCAI)理事、中國人工智能協會常務理事等,2012年曾任華為諾亞方舟實驗室創始主任。
其他成員都是資訊科技界界學者或專家,如中大程學院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教授劉雲輝,其主要研究領域是機器人;黃仲翹則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獲應用數學博士,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轄下人才發展工作小組成員;林偉喬則於2018至2022年出任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另外,還有工商界及法律界代表,陳偉聰是香港工業總會常務副主席,本身從事汽車工業,曾獲「香港青年工業家獎」;簡慧敏則是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本身是律師,為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政府冀推動AI生態圈發展,吸引海內外研發項目落戶。
高人話委員均資歷深厚,相信定能憑專業眼光選出具實力的超算中心,推動本港人工智能發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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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