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被告發佈的留言明確地鼓勵他人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其留言亦會產生累積效應,裁定煽動他人襲警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1日等待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押候懲。
西九龍裁判法院
一名男子涉嫌2021年7月1日在網上討論區發佈煽感他人襲警留言,早前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陳慧敏頒下書面判詞,指7月1日為香港回歸祖國的重要日子,被告發佈的留言明確地鼓勵他人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其留言亦會產生累積效應,裁定煽動他人襲警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1日等待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押候懲。
書面判詞提到,被告一方面自稱沒有仇恨警察,另一方面卻發出嚴重傷害他人的留言,雖然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當時社會風氣比較仇警、幸災樂禍及貪玩心態下才在討論區發布留言,不過,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自相矛盾,其辯稱「食花生」的解釋是大謊話,說法根本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又指,被告發佈留言前,網上已有大量警員受襲的照片、重播片段及報道等,被告卻推搪自己不知道警員受傷倒地事件的真實性,法庭認為,被告證供於理不合及不可信,說法有違邏輯及欠缺說服力,拒絕接納證供。
被告案發時23歲,報稱任職裝修工人,被控在本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7日,3名男子在一個與「Audi」汽車相關的WhatsApp群組內揚言要殺害警員及傷害其家屬,經受審後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各判囚22個月。3人於2025年5月不服刑期提上訴,曾智健就定罪另提出上訴,被即日駁回。上訴庭星期一(9月15日)宣布判決理由。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審理。3名上訴人為關嘉林(52歲,售貨員)、葉子軒(32歲,無業)及曾智健(52歲,工程公司東主)。他們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WhatsApp群組「HK Audi 5 Club」內發訊息,首罪涉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一罪則涉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家屬。
3人於2025年5月不服刑期提上訴,曾智健就定罪另提出上訴,被即日駁回。上訴庭星期一(9月15日)宣布判決理由。
代表曾智健的大律師田奇睿認為,就煽惑他人傷害警員家人的控罪而言,原審法官未有獨立分析及考慮每一名被告及每條控罪,反將3人情況一併考慮,裁定3人罪成。
但判詞指,雖然上訴人力陳曾智健的說話只是謾罵詛咒,但仔細閱讀訊息的內容可見,曾智健不只一次把警員叫做「黑警」,指「黑警死有餘辜」,繼而帶出警員禍及家人的說法「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引來葉子軒的激烈回應,包括捐錢給「義士」殺警及其家人,「一定要攻擊佢哋最弱個點」,而曾智健回應說「冇錯」,認同葉子軒「攻擊」警員的說法,這部份可見曾智健和葉子軒的互動,鼓動他人採用暴力攻擊,甚至「殺警」。
上訴庭考慮了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和氛圍、涉案的討論覆蓋時間、曾智健在當晚討論的切入點、用詞、回應的內容及與他人的互動、及其言論內容之偏激及涉及實踐方案等,認同原審法官的裁定,被告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那麼簡單而已。
另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認為當晚曾智健和關嘉林、葉子軒主導了該群組討論的結論,完全排除各人只是發洩情緒的說法,並裁定曾智健和其他兩被告均有干犯煽惑他人煽惑的犯罪行為,即襲擊警員或其家人的特定意圖,是唯一合理推論,這是完全正確的,因此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認為,曾智健就定罪及3人就判刑上訴的理據並不成立,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駁回他們的上訴。
就3人的刑期上訴方面,代表曾智健的一方指,曾智健被指煽惑傷害警員家人的言論只有數句,參與程度低,質疑是否增加了額外罪責,以致原審法官下令將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又認為量刑起點應比「張敬生案」低。
而代表關嘉林及葉子軒的大律師吳宗鑾則指,原審法官量刑時無給予足夠比重,涉案訊息在相對私人及小型的WhatsApp群組內發布,有別於「潘榕偉案」,該案被告於互聯網上發布煽惑訊息。
但判詞指,本案涉及的罪行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罪,和「張敬生案」的罪行相同,而無論罪行性質或最高刑期均比「潘榕偉案」的非法集結嚴重得多;申請人被「起底」充其量只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於極端情況,原審法官裁定這未達致上述可令他們獲得額外減刑的標準。
上訴庭也不認同,代表曾智健一方所指,涉及警員「家人」的煽惑訊息而言,曾智健的參與有限,煽惑他人襲擊自我保護能力較低的警務人員家人,用意是攻擊警員的弱點,是一項增加刑責的控罪,應反映在整體刑期上。原審法官考慮了量刑的整體性,只下令控罪二的刑期中的2個月分期執行,已是寬大處理。
案件編號:CACC1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