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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兒子在英散播父親「在獄中無法領聖餐」假消息 連黎律師團隊都自行澄清 仍有人到處亂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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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兒子在英散播父親「在獄中無法領聖餐」假消息 連黎律師團隊都自行澄清 仍有人到處亂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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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兒子在英散播父親「在獄中無法領聖餐」假消息 連黎律師團隊都自行澄清 仍有人到處亂吹

2024年10月13日 11:51 最後更新:12月23日 17:1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近日訪英,與英國官員會面,希望即將到中國訪問的英國外相提起黎智英案件。

黎崇恩星期五(10 月11日)在英國倫敦出席「無國界記者」組織活動,透露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未有見他。黎崇恩在星期二只是和英國外交部政務次官衛倩婷(Catherine West)會面。

英國外相林德偉將訪華。

英國外相林德偉將訪華。

根據路透社星期三的報導,林德偉將於下周出訪中國,務求重啟中英兩國關係。

帶領黎智英的所謂「海外律師團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加拉赫(Caoilfhionn Gallagher)說,英國政府需要以釋放黎智英為條件,借此跟中國政府商討重啟兩國關係。

高人話,若英國政府以釋放黎智英為前題,中英關係根本無法重啟。林德偉不願見黎崇恩,就是不想因為這件事影響中英關係。估計林德偉訪華時頂多循例提提黎智英案,講完就算有所交待,不會追求什麼結果。

《美國之音》訪問黎崇恩。

《美國之音》訪問黎崇恩。

另外美國官媒《美國之音》訪問黎崇恩,他又講到所謂黎智英無法在獄中領聖餐一事,黎崇恩對《美國之音》說,認為這是在精神上折磨他的一個「小器」做法,因為黎智英被單獨囚禁近4年,而宗教對他很重要,他沒有收到聖餐,對黎崇恩來說是一件很傷心和很荒謬的事。

這個傳聞的緣起是早前和黎智英關係密切的「香港監察」組織及黎的「海外律師團隊」,大肆炒作黎智英遭單獨囚禁剝奪人權,又話黎領「聖餐」的權利都被拒絕。黎的「海外律師團隊」更向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提出緊急申訴,搞出一場香港版的「虐囚事件」。

Ariel當時覺得香港有冇咁誇張,在港被囚禁人士如此沒有人權嗎?於是就到處打聽,了解到係黎智英自己要求單獨囚禁,亦是他自己決定不領聖餐。

Ariel當時向懲教署查詢相關傳聞,包括黎智英是否向署方提出單獨囚禁的要求、是否向署方表明不領聖餐?署方能否證實黎智英的曾作出相關要求?

懲教署回應話,一直根據監獄條例、相關法律及既定機制處理在囚人士的囚禁安排。若在囚人士主動提出要求保護而希望單獨囚禁,而管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或為囚犯的利益,需要作分隔安排,管方會按情況相應安排。

此外,在囚人士如欲獲得宗教服務,包括崇拜及領聖餐,可透過懲教署司鐸作出安排。相反,如在囚人士自己決定不領聖餐,懲教署會依據有關在囚人士的意願行事。懲教署表示,已根據上述機制處理黎智英的個案。

懲教署的回應都講到好白,話明係講黎智英,換言之,係確認因應黎智英主動提出希望單獨囚禁的要求,懲教署按情況作相應安排;至於不領聖餐,懲教署也是依據黎智英的意願行事。

在懲教署回覆之後,Ariel就在《法庭線》睇到,在國安案中代表黎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發聲明澄清稱,黎在獄中獲適切治療,又指黎知悉他可透過懲教署特別安排領聖餐,但須神父為黎一人主持彌撒。由於安排上較為不便,暫未提出要求。

代表黎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發出這個聲明,等如確認黎在獄中未遭虐待,也是他自己無要求領聖餐。

但黎崇恩和「香港監察」就當睇唔到,還在英國大吹香港不讓黎智英領聖餐是在精神上折磨,而《美國之音》又大肆報道這個假消息。

高人評論話,在香港代表黎智英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要發聲明澄清,因為若是黎智英明知假消息而散播,不但有刑事誹謗之嫌,亦對其官司不利。所以等如黎智英自己和這些受虐的假消息劃清界線。

但高人話,黎智英的兒子和「香港監察」這些組織,就繼續到處散播香港禁止黎智英被逼單獨囚禁及被拒領聖餐,是散播香港虐囚的假象。問題是《美國之音》繼續傳播假消息,就無任何新聞道德可言。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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