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立會通過修例引入「能者多付」住宅物業累差餉進制 25年1至3月起實施

政事

立會通過修例引入「能者多付」住宅物業累差餉進制 25年1至3月起實施
政事

政事

立會通過修例引入「能者多付」住宅物業累差餉進制 25年1至3月起實施

2024年10月23日 15:37 最後更新:17:19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並於2024/25年度第4季起、即25年1至3月起實施,以體現「能者多付」的原則,預計政府收入每年可增加約8.2億元。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立法會以70票贊成、5票反對及6票棄權三讀通過修例,累進制分3級,住宅物業全年租值首55萬元,差餉百分率是5%,與現時一樣;之後的25萬元,百分率增至8%;高於80萬元的部分,百分率增至12%。

更多相片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劉國勳。資料圖片

劉國勳。資料圖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吳傑莊。 吳傑莊FB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吳傑莊。 吳傑莊FB

龍漢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龍漢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資料圖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資料圖片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國勳。資料圖片

劉國勳。資料圖片

民建聯的劉國勳表示,原則上認同修例,按現時經濟環境,如香港要爭取盡快收支平衡,今次是比較合適方式,好過向基層市民「開刀」,收取其他服務費。

選委界的吳傑莊說,有意見擔心累進差餉制度會影響香港簡單低稅制制度,但他相信影響不會太大,例如新加坡亦有累進差餉制度,而且更為複雜。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吳傑莊。 吳傑莊FB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吳傑莊。 吳傑莊FB

不過,自由黨的李鎮強說,對差餉累進制有保留,認為現有制度已是能者多付,修例後將變相造成「能能者,多多付」,又質疑修例不符合簡單低稅制原則,憂慮影響香港競爭力。

龍漢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龍漢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地產及建造界議員龍漢標說,政府不應為區區 8億元收入而「自毀長城」,打破香港簡單低稅制的金漆招牌,認為應效法中央政府大刀闊斧,放寬銀根,搞活市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回應時說,政府估計只有1.9%,即大約4.2萬個住宅物業需要在累進差餉制度下多繳差餉,對整體住宅物業市場不會有很大影響。他又說政府在制定相關制度時,已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差餉繳納人的負擔能力、應課差餉租值所反映的市場租金、預計可增加的差餉收入等。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資料圖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資料圖片

許正宇指出,香港的簡單低稅制一直包含累進元素,以薪俸稅為例,現時有5個累進階梯,而新差餉制度只有3個,認為新制度不會影響香港的簡單低稅制,同時修例不會波及工商物業,因此不會影響香港整體競爭力。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通過修例,落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