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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兩岸

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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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2024年12月10日 19:55 最後更新:12月11日 08:54

央視報道,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因貪污受賄,在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罰款130萬元人民幣,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分别返還被害單位或上交國庫。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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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雙寧被指在2000年至2017年間,利用當時在人行、中銀監及光大集團等職務便利,將約302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以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約1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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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章更生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建設銀行原副行長章更生。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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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道,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章更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章更生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客戶部(營業部)總經理,建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章更生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銀行原副行長章更生。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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